当前位置:科技项目 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专项资金智能制造专题(智能制造公共服务平台)
发布时间:2017-12-22 浏览量:121 收藏
对评审及验收(评价)认定为智能制造公共服务平台项目,项目完工验收后,按不超过项目核算范围内投入总额的25%给予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300万元。
对为推动我市工业企业实施自动化改造或智能化改造提供技术研究开发、系统集成、试验检测、人才培训、信息化服务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予以补助。
1.申报企业不存在《关于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的若干规定》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不予资助情况。
2.申报企业或项目不存在《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不得申报或不予资助的情况。
3.项目建设投入要求500万元(含)以上。投入的核算范围为与项目直接相关的基本建设费、配套工程设施建设费、设备仪器购置费或融资租赁费、购买软件和技术的费用、设计费、工作人员工资等相关费用。新型研发机构、孵化器等平台建设项目不在资助范围内。
1.企业在项目建设前登录“智造东莞”(http://imdg.gov.cn)进行备案。
2.项目完工后,企业通过“智造东莞”网提出资助申请,填报智能制造公共服务平台项目申请材料。
3.市经信局对企业网上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待网上审查通过后,企业在线打印申报表格,连同其他申报资料汇编成册报送市经信局。
4.按照有关规定办法组织专家和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和验收认定,现场核查评估项目完成情况。
5.市经信局组织第三方机构对申报项目开展财务审计,核定项目投入情况。
6.市经信局根据评审和审计结果,结合年度预算控制指标和申报需求数量,择优选出一批智能制造公共服务平台,拟订资助计划。
7.市经信局将资助计划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向社会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
8.市经信局将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资助计划上报市政府。
9.市政府批准资助计划后,获资助企业签订《责任承诺书》并上报市经信局。
10.资助款按有关规定拨付到企业账户。
11.市经信局按照《责任承诺书》及其他有关规定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企业定期在网上提交运营情况等数据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