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科技项目 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专项资金智能制造专题(智能制造示范项目)
发布时间:2017-12-22 浏览量:69 收藏
对评审及验收(评价)认定为智能制造示范项目的,按不超过项目设备和技术投入总额的3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800万元。其中,对采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产智能装备及控制系统软件的示范项目,单个项目最高资助1000万元。
对在智能化改造项目基础上,对车间或工厂的总体设计、工艺流程及布局建立数字化模型,搭建产品数据管理系统、车间制造执行系统、工厂内部通信网络架构、生产过程升级采集和分析系统等,推进企业数字化升级、装备智能化升级、工艺流程精益化升级,质量控制与追溯、智能物流等方面提升,并具有行业示范带动推广作用的智能制造示范项目予以事后奖补。重点支持采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产智能装备及控制系统软件的示范项目。
1.申报企业不存在《关于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的若干规定》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不予资助情况。
2.申报企业或项目不存在《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不得申报或不予资助的情况。
3.已在东莞市登记成立、办理税务登记、不存在异常经营情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智能制造诊断服务机构除外)。
4.项目设备和技术投入要求不低于500万元(具体投入金额下限以当年申报文件为准),项目设备和技术投入的核算范围限于购置项目相关设备仪器、软件和技术的费用。
1.企业登陆“智造东莞”(http://imdg.gov.cn)进行网上申报。
2.市经信局对企业网上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待网上审查通过后,企业在线打印申报表格,连同其他申请资料汇编成册提交至市经信局。
3.市经信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综合评审,并出具专家评审意见。根据评审结果,择优选出一批智能制造示范项目,并组织项目完工验收(评价)和财务审计。结合年度预算控制指标和项目评审验收情况,拟定资助计划。
4.市经信局将资助计划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向社会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资助计划上报市政府。
5.市政府批准资助计划后,获资助企业签订《责任承诺书》并上报市经信局。
6.资助款按有关规定拨付到企业账户。
7.市经信局按照《责任承诺书》及其他有关规定对企业生产经营进行跟踪管理,企业定期在网上提交生产经营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