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科技项目 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支持企业组团参加境内外贸易展览会)
发布时间:2017-11-30 浏览量:213 收藏
1.自行组团参展:由组织单位按参展单位的实际数量申报。⑴参展展位费、特装布展费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予以资助,其中:特装布展费省内最高支持600元/平方米、省外最高支持1000元/平方米、境外最高支持2000元/平方米,每个参展单位同一展会最高资助额不超过10万元。⑵对组织单位按照每个国际标准展位1000元(境内展)和2000元(境外展)予以组展奖励。加博会、海丝博览会的组团参展单位参照此标准执行。
2. 市商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自行组织或委托组团参展的,由市商务局提前报送市财政局备案并纳入下一年度预算安排。实际资助费用超过年度预算额度的,从现有额度内调剂解决,或通过协议方式由组织单位或参展单位自行承担。资助内容可包括展位费、特装布展费、人员差旅费、公共布展费、展品运输费、公共宣传费、组织费用等,其中人员差旅费仅限于经济舱机票、双标住宿,每个单位资助不超过2名工作人员。
1.自行组团参展。对在我市依法登记的事业单位、商(协)会、组展经营企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等有组织发动企业能力的单位和企业,经市商务局备案同意,自行组织我市企业参加指定的境内外贸易型展览会,每个展会达20个国际标准展位以上(含20个)的。
2.市商务部门组织或委托组团参展。由市商务部门自行组织或通过委托合同委托在我市依法登记的事业单位、商(协)会及企业组织我市企业参加境内外展会的。
2018年4月3日-2018年4月30日
项目备案受理部门:东莞市商务局公平贸易科;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太大道26号市商务局口岸大楼四楼公平贸易科;
联系人:金丹平、殷怡然; 联系电话:0769-21668935,21668155;电子邮箱:gongpmy@dg.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