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科技项目  东莞市关于进一步拉动消费复苏 强化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扶持资金(强化第三方电商平台拓展服务)

申报已结束东莞市关于进一步拉动消费复苏 强化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扶持资金(强化第三方电商平台拓展服务)

发布时间:2020-07-21 浏览量:281 收藏

具体信息

  • 发布部门 :
      商务部门
  • 申报日期 : 2020-01-01/2021-03-31
  • 项目类型 :
      其他方向
  • 扶持方式 :
      事后补助

具体扶持方式

       东莞制造企业以本企业的名义,通过内贸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开设网店,销售企业自产品,按申报年度向平台缴纳的注册费用和服务年费(包括交易佣金、广告费、仓储配送费)的50%予以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支持不超过50万元。

具体申报条件

       1.东莞制造企业通过内贸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开设网店销售企业自产品;

       2.网店开设时间达到6个月及以上并且申报年度实际销售业绩不少于50万元。

申报限制

       申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专项资金不予支持:

       1.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的;

       2.违反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被取消申请资格的;

       3.被相关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4.根据《关于印发<关于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东财〔2017〕341号)及《关于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的补充通知》(东财〔2018〕265号)规定不应予以支持的其它情形。

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1. 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原件及承诺书原件(需要有清晰的水印);

       2. 与内贸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签订的服务合同和平台开具的平台注册费用和服务年费发票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

       3.发票明细清单;

       4.网店后台截图(显示网店设立日期的截图、实际销售业绩总额的截图和发票申请页面截图);

       5.商标注册证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

申报时间

       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

申报流程

       本指南适用于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发生的项目。原则上最迟于2021年的第一季度内(3月31日前)提出申请。收到申报单位完整的申报资料后,市商务局原则上于5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结果征求各相关部门意见,并将初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完毕无异议后,市商务局向市财政局提交用款计划,市商务局再根据市财政局下达的资金使用额度将资金按程序拨付到各申报单位并进行信息公开。初审结果和拨款公示请登录市商务局网站通知公告栏查询。如申报单位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应在审核结果公布后一个月内向市商务局提出复核申请。经复核属资助范围的,纳入下一期项目资助计划内;经复核不属资助范围的,不予资助;逾期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

联系方式

       市商务局电子商务科,联系电话:0769-22420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