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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已结束长安镇节能与清洁生产专项资金

发布时间:2016-01-20 浏览量:275 收藏

具体信息

  • 发布部门 :
      其他部门
  • 申报日期 :
  • 项目类型 :
      新能源与节能环保
  • 扶持方式 :
      事后补助

具体扶持方式

       对节能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推广、生产项目和大型节能改造工程等项目,在获得主管部门和专家组认可后,按其投入强度及社会效益给予一定补助,具体如下:

       (一)推广节能技术与产品项目。对研发节能节电新技术、新能源、新工艺、新产品的项目,经专家组评审通过后,按项目研发投入额度分别给予补助,其中:研发费用达1000万元至2000万元(不含本数)以下的,一次性补助10万元;研发费用达2000万元至3000万元(不含本数)以下的,一次性补助20万元;研发费用达3000万元或以上的,一次性补助30万元。每个申请单位该项目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开展大型节能改造工程项目。对应用节能节电新技术、新能源、新工艺、新产品的项目,经专家组评审,确认企业的节能量达到经国家认可机构计量认定节能水平20%以上,按项目改造投入额度分别给予补助,其中:投入费用达30万元至100万元(不含本数)以下的,一次性补助10万元;投入费用达100万元至300万元(不含本数)以下的,一次性补助20万元;投入费用达300万元或以上的,一次性补助30万元。每个申请单位该项目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配套资助市补助项目。对企业获得市节能项目补助的,包括:自愿性清洁生产补助、电机改造补助、注塑机改造补助等,按市财政资助金额1:0.5的比例给予补助,每个申请单位该项目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通过市甲级能源管理中心审核验收的企业,按市财政资助金额1:1的比例给予补助,每个申请单位该项目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通过市乙级和丙级能源管理中心审核验收的企业不给予补助。

       (四)完成节能工作奖励项目。对被市年度节能考核评定为超额完成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对通过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认定的“十三五”节能规划I类企业,按编制规划报告投入总金额20%进行补助,每个申请单位该项目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3万元。

       对积极开展节能工作、取得重大节能效益的企业,由镇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奖励资金可从节能专项资金中按适当比例据实列支。

扶持领域

       节能资金的使用范围:对企业开展节能技术与产品推广、节能工程改造等工作给予补助以及镇开展节能工作项目管理费,包括:组织有关专家组对项目进行审评、验收鉴定等所发生的场地租赁费、专家交通费、专家食宿费、专家劳务费以及宣传节能扶持政策、发布项目计划、培训、项目跟踪管理所发生的费用和实行委托外包机构对企业节能降耗服务工作费用。项目管理费列入节能资金年度支出范围,由镇经济科技信息局按已批准的支出结构安排使用。

具体申报条件

       申报节能资金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已在我镇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申报单位在当年节能考核中不得为未完成等级;

       (三)资助项目需符合国家节能减排产业发展方向;

       (四)申报节能资金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重大违法记录。

申报限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节能资金不予补助:

       (一)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有关司法或行政部门立案查处的;

       (二)因节能工作被省、市通报批评的;

       (三)因其他事项被“一票否决”的;

       (四)未完成市镇下达的节能工作任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