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科技项目 东莞市促进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设立外资研发机构)
发布时间:2019-11-26 浏览量:200 收藏
对世界500强企业在东莞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资研发机构,按照项目实际投入的10%给予支持,单个项目支持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对在我市新设立的外资研发机构,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支持。
申报资料(一式二份)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
2.独立法人外资研发机构的商务备案回执或批准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和提供原件核对);
3.境外投资者近三年内属于世界500强的相关证明材料(加盖公章);
4.上年度企业实际投入研发费用的专项审计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和提供原件核对);
5.由镇街或园区商务局(办)根据《关于印发〈关于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东财〔2017〕341号)和《关于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的补充通知》(东财〔2018〕265号)内容出具的关于企业守法经营报告;
市商务局对外经济合作科,联系电话:0769-216683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