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科技项目 东莞市促进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外资企业拓展内销市场)
发布时间:2019-11-26 浏览量:276 收藏
企业申报上一年度新增内销额增加5亿元以上的(含5亿),一次性支持100万元;新增内销额1亿以上5亿以下的(含1亿),一次性支持40万元;新增内销额6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含6000万),一次性支持10万元。上述支持金额不超过其当年对我市地方财政贡献金额。市财政每年安排不超过2000万元支持外资企业拓展内销市场,若当年度企业申报额度超过2000万元,资助标准须按比例(2000万元/申报总额)折算分配。
奖励基数以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的核准数据为依据,经核对企业提交的纳税证明无误后每年拨付一次。新设企业从满一个会计年度的第2年起算(实缴增值税额、内销额核算数据以每年的1月1日到12月31日为一个核算年度)。
申报上一年度新增实际缴纳增值税款(按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实缴增值税额)不低于100万元的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
申报资料(一式两份)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申报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承诺书原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2.核算年度内及上一年度缴纳增值税证明复印件。
3.企业银行账户开户证明复印件。
4.所有申报资料提交至所在镇街(园区)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初审通过后由镇街(园区)商务主管部门报送至市商务局。
市商务局产业发展科,联系电话:0769-22403717;0769-220020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