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科技项目 东莞市促进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设立境内外展销中心)
发布时间:2019-11-26 浏览量:188 收藏
一、支持设立境内展销中心
1.按实际发生场地租金给予支持,最高支持每平方米每月50元,每个展销中心每年支持不超过100万元(租金支持自批复当月起计算)。
2.对展厅整体形象装修按照50%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支持,每平方米最高支持1000元,支持总额不超过50万元(装修发生期最早追溯至批复年份的上一年度)。
二、支持设立境外展销中心项目
1.按场地租金每平方米最高50元/月给予支持,每个展销中心每年支持不超过100万元(租金支持自批复当月起计算)。
2.对展厅整体形象装修按照50%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支持,每平方米最高支持1000元,支持总额不超过50万元(装修发生期最早追溯至批复年份的上一年度)。
一、支持设立境内展销中心
(一)支持对象
对经东莞市商务局批复同意,在境内(广东省外)设立“东莞制造”品牌展销平台的东莞行业协会(商会)、进出口代理商、商贸集团、企业和机构。并符合以下条件:
1.境内展销中心已办理展销平台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2.与不少于50家在东莞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签署服务合同,展示不少于50家东莞企业产品;
3.实际展销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
二、支持设立境外展销中心项目
(一)支持对象
对经东莞市商务局批复同意,设立“东莞制造”品牌境外展销平台的东莞行业协会(商会)、进出口代理商、商贸集团、企业和机构,符合以下条件的,给予支持:
1.已办理境外投资核准手续;
2.与不少于50家在东莞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签署服务合同,展示不少于50家东莞企业产品;
3.实际展销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
一、支持设立境内展销中心
第一阶段:申请批复所需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需包含以下内容:运营主体、展销中心的情况介绍、发展规划、投资计划、进驻企业介绍等(加盖公章);
2.由镇街或园区经济发展局根据《东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东莞市促进经济发展类专项资金不予资助范围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东财规〔2023〕2号)内容对展销中心运营主体出具的关于企业守法经营报告。
(注:以上资料经市商务局审核批复同意后进入第二阶段)
第二阶段:申请资金所需材料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
2.东莞市商务局批复函(加盖公章和提供原件核对);
3.运营主体公司章程;
4.展销中心相关费用的发票、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和提供原件核对);
5.展销中心场地租赁、装修等相关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和提供原件核对);
6.展销中心服务的东莞企业名单,服务合同复印件及独立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加盖公章和提供原件核对);
7.展销中心实地照片(所进驻的商品城大楼正门全貌照片2张,所租用场地展示厅门口照片2张和室内不同区域照片3-5张,展销中心服务的不少于50家东莞企业现场产品展示照片);
二、支持设立境外展销中心项目
第一阶段:申请批复所需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需包含以下内容:境内企业、境外展销中心(境外企业)的情况介绍、发展规划、投资计划、进驻企业介绍等(加盖公章);
2.由镇街或园区经济发展局根据《东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东莞市促进经济发展类专项资金不予资助范围的若干定>的通知》(东财规〔2023〕2号)内容对展销中心境内运营主体出具的关于企业守法经营报告。
(注:以上资料经市商务局审核批复同意后进入第二阶段)
第二阶段:申请资金所需材料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
2.东莞市商务局批复函(加盖公章和提供原件核对);
3.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和提供原件核对);
4.境外运营主体的法律地位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外文材料需提交翻译件);
5.企业境外投资汇款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和提供原件核对);
6.境外展销中心场地租赁合同或装修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和提供原件核对。外文材料需提交翻译件);
7.由境内企业或境外子公司(境外展销中心)支付租金费用或装修费用的银行支付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和提供原件核对。外文材料需提交翻译件);
8.由场地出租方(或)装修公司出具的商业发票或收据复印件(外文材料需提交翻译件);
9.展销中心服务的东莞企业名单、服务合同及独立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和提供原件核对);
10.境外展销中心实地照片(所进驻的商品城大楼正门全貌照片2张,所租用场地展示厅门口照片2张和室内不同区域照片3-5张,展销中心服务的不少于50家东莞企业现场产品展示照片各1张)。
11.当年实施完成符合条件的项目原则上最迟于本年度11月30日前提出申请,逾期不再受理。
今年实施完成的项目截止时间为9月30日原则上最迟于本年的11月10日前提出申请;截止时间为12月31日的项目原则上最迟于下一年的第一季度内(3月31日)前提出申请,逾期不再受理。
申报单位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进行网上申报以后,即可在“项目信息”中打印申请表格,连同本申报指南规定的其他相关纸质资料,提交至市商务局专项资金对应业务科室受理。申报时间以提交完整纸质资料时间为准,只进行网上申报而未提交纸质资料的,视为未申报。
一、支持设立境内展销中心
市商务局商务交流科,联系电话:0769-23192972、0769-23192971;电子邮箱:shangwujiaoliu@dg.gov.cn。
二、支持设立境外展销中心项目
市商务局对外经济合作科,联系电话:0769-21668361、0769-21668396;邮箱:dgboc_info@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