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科技项目 东莞市促进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东莞港集装箱码头发展)
发布时间:2019-11-26 浏览量:253 收藏
对在东莞港集装箱码头新开通航线的航线经营企业给予支持:
1.对新开航并持续运营一周年以上,且在开航第一周年内挂靠东莞港集装箱码头的航次数不少于36航次的近洋航线和在开航第一周年内挂靠东莞港集装箱码头的航次数不少于24航次的远洋航线:
(1)箱量不少于2000TUE,一次性资助300万元;箱量不少于3000TUE,一次性资助400万元;箱量不少于5000TEU的,一次性资助500万元。
(2)新开航的近洋航线和远洋航线,如在开航第一周年内挂靠东莞港集装箱码头的航次及箱量对照上述标准的实际完成率低于100%又不少于50%的,可按实际航次完成率给予对应比例的资助。实际航次及箱量完成率低于50%的,不予资助。
2.新开航的省际班轮航线,在坚持运营第一周年内挂靠东莞港集装箱码头的航次数不少于30航次,且在东莞港集装箱码头完成的内贸集装箱箱量不少于4万TEU,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支持。
3.经东莞港务集团认定的新开航湾区快线(包括外贸主线和内贸接驳线),运营达到每周2班以上的,开航第一周年内按外贸主线5000元/出口航次、内贸接驳线2000元/出口航次给予奖励,每条外贸主线每年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每条内贸接驳线每年奖励总额不超过50万元。
上述2和3项目,企业只可选择一项进行申报。
对在东莞港集装箱码头开展业务的航线经营企业,符合本款规定条件的,市财政和滨海湾财政按照4:6的比例给予支持。
东莞港集装箱码头是指东莞港沙田港区西大坦作业区集装箱深水码头,对应陆域为自过江电缆下游500米处往下游4公里。
申报资料(一式两份)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及承诺书原件;
(2)航次运行情况及箱量汇总表(加盖码头公章);
(3)资助对象或其所租赁经营船舶船东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4)(湾区快线)申报企业或其所租凭经营船舶船东的《港澳航线船舶营运证》或《水上运输许可证》(复印件);
(5)航线(包括湾区快线)经营合同或协议。
以上资料均需加盖申报企业公章,交东莞港务集团整理汇总,报滨海湾新区管委会进行初审并出具初审证明后向市商务局申报。
市商务局通关物流科,联系电话:0769-22817951;
东莞港(滨海湾新区)管理委员会,电话:0769-26889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