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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已结束广东省对外科技合作平台专题(设立境外研发机构)

发布时间:2019-08-21 浏览量:531 收藏

具体信息

  • 发布部门 :
      科学技术部门
  • 申报日期 : 2021-09-25/2021-11-10
  • 项目类型 :
      科技创新,工程中心/技术中心/实验室/研发机构
  • 扶持方式 :
      事后补助

具体扶持方式

  根据专家评估和审核结果,对符合申报条件、运行良好且绩效突出的境外研发机构予以后补助支持,每项 100 万元。


扶持领域

  重点支持广东省创新主体以独资新建、合资合作及其他方式在境外设立研发中心、联合实验室、分支研究机构。鼓励境外研发机构承担或参与双(多)边政府科技合作协定(协议)框架项目,促进所在国家(地区)的就业和科技发展。优先支持建有省(部)级以上创新平台的企业牵头设立的境外研发机构。


具体申报条件

  一、申报要求

  (一)项目申报单位应为依法在广东境内注册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创新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较强的科技研发能力和条件,具有良好的国际科技合作基础和合作渠道,运行管理规范,能为项目实施提供必要条件和资金保障。

  (二)项目合作内容必须真实可信,不得夸大自身实力与技术、经济指标。申报单位和所有参与单位须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申报单位和推荐单位要落实《广东省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粤科规范字〔2020〕2号)等要求,加强对申报材料审核把关,杜绝夸大不实,甚至弄虚作假。申报单位、项目申报人须签署《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函》(模板可在阳光政务平台系统下载,须加盖单位公章)。


       二、申报条件

  (一) 项目申报单位应为依法在广东境内注册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创新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较强的科技研发能力和条件,具有良好的国际科技合作基础和合作渠道,运行管理规范,能为项目实施提供必要条件和资金保障。

  (二) 以独资新建、合资合作方式设立的境外研发机构须于 2021 年 1 月 1 日前在中国内地以外的其它国家(地区)投入运营。企业以收购兼并及其他方式设立的境外研发机构须于 2019 年 1 月 1 日前投入运营(以申报单位成立证明文件和收购兼并合同签署日期为准)。

  (三) 境外研发机构必须具有固定的场所、仪器设备,能够提供良好科研条件,并有具体的研发投入和研发任务。

  (四) 设立在香港地区的研发机构优先支持领域为人工智能、健康医疗、金融科技、智慧城市、物联网、能源新材料、海洋科技;设立在澳门地区的研发机构优先支持领域为集成电路、电子元器件、新材料、新能源、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生物医药;设立在台湾地区的研发机构优先支持领域为电子信息、精密机械、生物科技、新材料、新能源、新农业。

  (五) 本年度不重复支持 2018 年度(含)以来已获设立境外研发机构专题资助的项目。

申报限制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申报人或申报单位不得进行申报或通过资格审查:

  1.在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审计、检查过程中发现重大违规行为;

  2.同一项目通过变换课题名称等方式进行重复或多头申报;

  3.项目主要内容已由该单位单独或联合其他单位申报并已获得省科技计划立项;

  4.省内单位项目未经科技主管部门组织推荐;

  5.有尚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

  6.违背科研伦理道德。


申报时间

       网上集中申报时间为:2021年9月25日~11月10日17:00,主管部门网上审核推荐截止时间为:2021年11月17日17:00。

申报流程

  (一)注册。首次申报的单位可通过广东省政务服务网和广东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注册,获得单位用户名和密码,同时获得为本单位项目申报人开设用户账号的权限,项目申报人从单位科研管理人员处获得用户名和密码,填写个人信息后进行申报。已注册的单位继续使用原有账号进行申报和管理。

  (二)网上申报。各单位和申报人注册后即可通过网络提交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网上集中申报时间为:2021年9月25日~11月10日17:00,主管部门网上审核推荐截止时间为:2021年11月17日17:00。

  (三)审核推荐。各级主管部门在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对申报项目择优推荐。其中各地级以上市所属企事业单位的申报项目,必须由地级以上市科技局审核推荐;其余省直等相关部门所属企事业单位的申报项目,由主管部门审核推荐。

  (四)纸质申报材料报送。奖励性后补助类项目(专题一、专题二)在项目申报阶段,必须根据指南要求,将签字盖章齐全的纸质申报书及附件原件(一式1份),在2021年11月24日前报送至省科技厅综合业务办理大厅。

联系方式

  1.广东省科技合作研究促进中心(项目管理专业机构):020-83700365、020-83163307

  2.交流合作处(专题政策咨询):020-83163868、83163458

  3.业务受理及技术支持:020-83163338、83163469

  4.资源配置与管理处(综合性业务咨询):020-831638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