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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已结束广东省粤港澳科技合作专题(港澳科技成果来粤转化项目)

发布时间:2019-07-29 浏览量:569 收藏

具体信息

  • 发布部门 :
      科学技术部门
  • 申报日期 : 2022-09-28/2022-10-28
  • 项目类型 :
      普惠(创新劵/社保补贴/创业补贴等)
  • 扶持方式 :
      事后补助

具体扶持方式

  一、港澳科技成果来粤产业化专题

  资助额度及经费拨付方式一次性事前立项资助,每项资助 100 万元,广东牵头企业应当按项目合同书规定于收到财政拨款后 3 个月内将跨境资金拨付至港澳机构。


  二、粤港澳青年创新创业交流专题

  一次性事前立项资助,每项资助 20 万元。


  三、粤澳科技创新联合资助专题

  由广东省科技厅与省内相关试点地市科技局、澳门科学技术发展基金分别向广东及澳门的创新主体提供资助。 1.粤澳联合资助项目:广东省级财政资助广东创新主体,每项 100 万元,为一次性事前资助。 2.粤澳(地市联动)联合资助项目:对于广东创新主体,每项由广东省级财政资助 20 万元(项目申报书中列为省科技厅资金)、试点地市财政配套资助 80 万元(项目申报书中列为其他政府部门投入),为一次性事前资助。项目按照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


具体申报条件

  一、港澳科技成果来粤产业化专题

  1.项目应有良好的市场前景、明确的目标市场。

  2.牵头申报单位:原则上为在广东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企业须提供自筹经费,企业自筹经费总额不低于本专题项目财政资助金额。鼓励企业根据项目实际需要投入充足的配套资金,自筹经费配套情况将作为衡量项目可行性的重要依据之一。

  3.参与单位:必须包括至少 1 家港澳机构,且产业化的科技成果应当来自港澳机构。鼓励港澳机构在粤设立的研究平台共同参与。

  港澳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香港申请机构必须为公营科研机构或研发中心。公营科研机构指香港本地大学(包括所有受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资助的院校)、根据香港法例《专上学院条例》(第 320 章)注册的自资本地学位颁授院校、香港生产力促进局、职业训练局、制衣业训练局以及香港生物科技研究院等机构。研发中心指汽车零部件研发中心、香港纺织及成衣研发中心、被指定为资讯及通讯技术研发中心的香港应用科技研究院、物流及供应链多元技术研发中心、纳米及先进材料研发院(详见附件 4)。

  (2)澳门的高校或科研机构。

  4.合作协议:项目各方就合作项目签订协议,明确各方研发任务、分工、知识产权归属与资金分配,必须包含在广东省内开展小试、中试的条款,且须符合内地与香港、澳门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未签署合作协议的单位不得列为项目的合作单位。

  5.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项目负责人应全职受聘于牵头申报单位。项目组成员须包括合作各方 1 名及以上成员。

  6.项目实施需遵照《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参与广东省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组织实施的若干规定》(粤科规范字〔2021〕9 号)及《广东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跨境港澳地区使用管理规定(试行)》(粤财规〔2021〕4 号)。项目如涉及人类遗传资源样本与信息数据,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 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粤港澳青年创新创业交流专题

  1.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1)依法在广东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企业等创新主体。

  (2)已与香港或澳门机构签署合作协议;曾在过去 3 年内(以本指南发布日期为准)成功组织过不少于 3 次相关主题的跨境交流项目,参与总人数不少于 90 人次。

  (3)具备专业化、标准化交流的服务体系和资源渠道,能够为项目实施提供必要保障,交流的目的明确、内容计划合理。

  2.广东企业作为牵头单位或参与单位申报本专题,须提供自筹经费。企业自筹经费总额不低于本专题项目财政资助金额。鼓励企业根据项目实际需要投入充足的配套资金,自筹经费配套情况将作为衡量项目可行性的重要依据之一。 3.申报项目名称应统一按照“***交流项目”的格式填写,其中“***”指具体的交流内容。


  三、粤澳科技创新联合资助专题

  1.粤澳双方牵头申报单位须同时向各自科技主管部门进行申报,单方申报的项目无效。广东牵头申报单位须向广东省科技厅申报,澳门牵头申报单位须按照澳门科学技术发展基金发布的指南同步申报,具体信息可查询澳门科学技术发展基金官网(http://www.fdct.gov.mo/zh_tw/union_funding_detail/article/jw63vcq r.html)。

  2.粤澳双方申报书的项目名称、合作单位、项目负责人和实施周期等信息必须一致。

  3.广东牵头申报单位为依法在广东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创新主体。

  4.双方牵头申报单位中必须至少有一方为企业。如牵头申报单位为广东企业,须投入相应的自筹经费,自筹经费额度不能低于本专题项目的财政资助金额。自筹资金投入情况将作为衡量项目可行性的重要依据之一。

  5.广东牵头申报单位应与项目参与各方签订合作协议,未签署合作协议的单位不得列为项目的合作单位。合作协议明确技术、人力、设备、资金投入、知识产权归属等内容,且必须符合双方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6.项目负责人应为牵头申报单位的在职人员。项目组成员须包括合作各方 1 名及以上成员。 7.项目如涉及人类遗传资源样本与信息数据,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申报时间

  2022年9月28日~10月28日17:00

申报流程

  (一)网上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通过“广东省政务服务网”或“广东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http://pro.gdstc.gd.gov.cn/egrantweb)”提交有关资料进行申报。

  (二)平台注册。首次申报的单位可在广东政务服务网进行注册后转入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进行申报;或者由单位科研管理人员在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注册单位信息,获得单位用户名和密码,同时获得为本单位项目申报人开设用户账号的权限,项目主要负责人从单位科研管理人员处获得用户名和密码,填写个人信息后进行申报。已注册的单位继续使用原有账号进行申报和管理。

  (三)审核推荐。各级主管部门在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对申报项目择优推荐。其中各地级以上市所属企事业单位的申报项目,应由地级以上市科技局审核推荐;其余省直等相关部门所属企事业单位的申报项目,由主管部门审核推荐。

  (四)网上申报时间。网上集中申报时间为2022年9月28日~10月28日17:00,主管部门网上审核推荐截止时间为2022年11月4日17:00。

  (五)纸质申报材料报送方式。本指南项目在申报阶段不需送交申报书纸质材料,待项目立项后,将任务书(一式6份)与申报书(一式1份)等纸质材料一并报送至省科技厅综合业务办理大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