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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已结束东莞市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项目

发布时间:2017-07-20 浏览量:615 收藏

具体信息

  • 发布部门 :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 申报日期 : 2023-08-07/2023-08-25
  • 项目类型 :
      首台/首套
  • 扶持方式 :
      事后补助

具体扶持方式

  1.一般资助标准

  按不超过销售符合目录的申报产品的核定销售额8%予以事后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具体奖励比例根据预算规模和项目申报数量情况等因素确定。

  2.差异化分档资助

  根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部分专项资金优化资助方式工作方案》(东工信办〔2022〕11号)要求,按照申报单位销售收入增长情况实施差异化分档资助(以税务局为统计口径),划分为三个资助档次:

  (1)2022年度销售收入增长20%及以上的企业,按不超过申报产品核定销售额的9.6%给予资助,单个项目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40万元。

  (2)2022年度销售收入增长0-20%(不含)的企业,按不超过申报产品核定销售额的8%给予资助,单个项目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2022年度销售收入增长为负数的,按不超过申报产品核定销售额的6.4%给予资助,单个项目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60万元。

  3.2021年1月1日后新成立的企业,按一般资助标准给予资助。


具体申报条件

  东莞市装备制造企业自主研发制造的装备产品,须具有自主授权发明专利,符合《东莞市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2022年版)》(详见附件2,已入库项目不再组织入库)要求,并在市场实现销售。

  (一)申报单位是在东莞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制造业企业。

  (二)申报产品符合《东莞市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2022年版)》的最末级目录相对应的产品领域;已获得2023年东莞市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项目资金资助的产品及其对应目录编号的同类型产品不得重复申请入库。

  (三)在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实现销售3台(套)及以上,且核定销售额(不含税和交易手续费,下同)超过200万元人民币。实现销售是指能完整提供“四、申请材料”中“(三)销售交付佐证类材料”的佐证材料。如付款金额为外汇,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将外币金额折算为成人民币。

  (四)申报单位通过其主导的技术创新活动,在国内外依法拥有至少一件与申报产品关键核心技术密切相关的授权发明专利。

  (五)申报单位申报多个目录类别产品的,每个产品必须具有不同的关键核心技术发明专利。

  (六)申报产品的技术参数应通过市级及以上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测且全部符合目录要求。当目录所列技术参数指标为区间范围时,申报产品的相应区间范围指标必须完全覆盖目录所列的区间。

  (七)申报单位在经营活动中不存在《关于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的若干规定》(东财规〔2021〕2号)不予资助的情形。


申报材料

  (一)项目申报基本资料

  1.项目承诺书(附件1)。

  2.项目申请表(附件2)。

  3.装备销售清单(附件3)。

  4.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原件。

  5.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复印件。

  6.申报单位2022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二)技术指标符合性证明

  7.发明专利

  与申报产品关键核心技术密切相关的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和发明专利说明书全文,以及发明专利内容与申报产品核心技术的关联性说明。

  8.产品检测报告

  (1)检测报告由市级及以上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同时提供检测机构资质及相关介绍(包括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明文件和检测认可范围等);

  (2)检测报告必须加盖“CMA”或“CAL”或“CNAS”等市级及以上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标识;

  (3)以系列产品申报认定的,需提供相应系列产品的检测报告;

  (4)检测报告对目录要求的全部性能技术参数进行检测,且检测结果符合目录要求;

  (5)检测报告为外文的,需翻译成中文;

  (6)检测报告所发生费用的发票复印件;

  (7)现场检测的照片或视频佐证材料。

  (三)销售交付佐证类材料

  9.销售合同

  申报单位和产品购买方的销售合同(包含技术合同,技术合同约定的相关技术指标参数须符合目录全部要求,如无单独技术合同,则应提供能够反映装备技术要求、核心技术参数的佐证材料)复印件。

  10.销售发票

  申报产品销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一联复印件,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可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第一联;如申报产品为出口产品时,可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相关材料必须体现销售合同编号,如申报单位已实行增值税电子发票,可提供电子发票的打印档,须注明对其真实性负责的字样。

  11.到账证明材料

  申报产品的银行到账凭证、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的证明材料,相关证明材料必须与销售合同、发票相对应。现金和个人付款不纳入计算范围。

  12.交付证明材料

  与销售合同对应的装备产品发货、收货或其他交付凭证的复印件,相关证明材料需要加盖交易双方的公章或部门章。

  13.装备产品彩色照片(包括设备全貌和铭牌)。


申报时间

       8月25日前

申报流程

  (一)自愿申报。请申报单位按照《申报指南》(详见附件1)要求,于8月25日前登陆“企莞家”平台,进行网上申报,并上传有关证明材料。

  (二)形式审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于8月31日前完成项目形式审查,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单位名单进行前置性审查公告。

  (三)镇街初审。项目通过形式审查后,申报单位在“企莞家”平台下载申报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五份(附电子档)提交至所在辖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园区、镇(街)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出具意见并加盖公章,填写《项目申报汇总表》,于9月5日前汇总报送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联系方式

  (联系人:湛得安,联系电话:223287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