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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东城街道关于加快食品饮料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2024年第二次 修订)》(征求意见稿)

发表于:2024-10-18 关注 

  关于征求《东城街道关于加快食品饮料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2024年第二次 修订)》(征求意见稿)公众意见的通知

 

  为广泛听取意见,现将《东城街道关于加快食品饮料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2024年第二次修订)》(征求意见稿,见附件)向社会公开征询意见。

  一、公示时间:2024年10月17起至2024年10月25日止。

  二、意见反馈请书面发电子邮件至邮箱:625810723@qq.com

  公众提出意见和建议需提供有效联系电话和身份证明,否则视为无效意见。

  三、如有疑问可致电办公电话:0769-23036278。

 

  东城街道经济发展局

  2024年10月16日

 

  东城街道关于加快食品饮料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2024年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六稳”“六保”的总体要求,和《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外经贸高质量发展、在加快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新发展格局中发挥更积极作用的意见》(东委发〔2020〕13号)、《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惠企扶持和经济调度的实施办法》(东府办〔2020〕48号)文件精神,强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双统筹”,充分发挥食品饮料优势传统产业作为我街道经济社会发展基本盘和稳定器的重要作用。在疫情和中美经贸摩擦双重影响下,以创新政策加快培育具有核心竞争力和特色优势的东城食品饮料产业集群。推动东城食品饮料制造业积极通过技术改造实现扩产增效,进一步拉动内需激活市场消费潜力,积极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推动完成街道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现参照《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统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实施细则的通知》(粤经信技改〔2015〕439号),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报条件:

  (一)本办法适用于在东城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诚信经营、依法在东城汇总纳税,开展技术改造且取得新增主营业务收入的食品饮料工业企业;

  (二)企业在2018年12月31日前登记成立并投产,企业新成立一年以内的投入不纳入资助范围;

  (三)项目设备投入500万元(含)以上;

  (四)项目按规定纳入技术改造投资统计;

  (五)所申报的项目已完工达效。

 

  第三条 奖补标准:

  (一)企业技术改造后对主营业务收入增量部分的6‰给予奖补;

  (二)以企业申报奖补的技术改造项目完工当年主营业务收入为基数;

  (三)事后奖补资金=(企业申请奖补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基数)×6‰。

 

  第四条 在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开展并完工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项目完工后,企业可申请事后奖补资金,每家企业只能申报一个项目,申报资料只需提交一次,奖补年限不超过5年。

 

  第五条 完工评价:项目完工后,由东莞市东城街道经济发展局(以下简称“东城经济发展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企业进行完工评价,并形成相关材料报告。

 

  第六条 奖补申请:

  (一)符合申报要求的企业,在申报期限内向申报受理单位提交以下纸质申请材料(纸质材料一式两份+电子版资料一份):

  1.《东城街道食品饮料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奖补资金申请表》(原件,盖章);

  2.第三方出具的企业财务审计报告;

  3.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复印件,需核实原件,盖章);

  4.技术改造设备项目投入明细表;

  5.项目设备投入相应的合同、发票(报关单)和银行付款凭证(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

  6.第三方机构出具项目完工评价报告(原件);

  7.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需核实原件,盖章);

  8.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需核实原件,含盖章);

  9.东城街道办事处关于加快东城食品饮料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达产达效的协议(一式二份)。

  (二)逾期提出奖补资金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七条 享受本办法资助的企业要切实加强对资助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核、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八条 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资助资金的企业、机构及工作人员,东城街道办事处将追回资助资金,并将其列入黑名单,5年内不再享受东城街道办事处各类资助,涉嫌刑事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除另有规定和要求外,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同时废止《东莞市东城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东城街道关于加快食品饮料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2024年修订)〉的通知》(东城府发〔2024〕4号)。

  第十条 本办法与国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时,以国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为准,同时废除本办法。

 

  第十一条 本政策与市产业扶持政策内容相同的,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由企业自行选择申报,在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部门新规定,从其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东城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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