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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重点品牌展会认定办法

发表于:2016-12-12 关注  东莞市商务局

  东莞市重点品牌展会认定办法

  东府办〔2016〕113 号

  2016年12月12日

 

  为规范东莞市重点品牌展会认定工作,培育品牌展会,夯 实会展业发展基础,升级“华南工业展览之都”建设,根据《东 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会展业发展实施意见》(东府办〔2015〕 100 号)精神,结合东莞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范围

  重点品牌展会是指具有一定规模,与我市产业发展关系密 切,能反映行业内的发展动态,体现行业发展趋势,能有效推 动我市产业发展、促进市场消费、填补市场空白,并对行业发 展起到引领和示范作用,具有较强影响力的展览会,每年认定 不超过 10 个。

  对由市级或以上人民政府主办、市财政有出资支持举办的 展会可认定为重点品牌展会,但不纳入以上指标。

 

  二、认定条件

  (一)属地要求

  展会主(承)办单位或执行单位必须承诺申报的展会下一 届仍在我市举办。

  (二)行业范围

  符合国家、省产业发展导向,与我市支柱产业、优势产业、 特色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紧密相关,对推动产业发展、促进市场消费、填补市场空白具有积极作用。

  (三)展会规模

  展览场地规模达到 1 万平方米以上(含 1 万平方米)、参展商在 150 家以上(含 150 家)。

  (四)展会效益

  邀请到会采购商 1000 人以上(含 1000 人)或组织到会观众 1 万人次以上(含 1 万人次)。

  (五)展会信用

  展会及参展商无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及其他违法案件,无重大责任纠纷,以及其他由市商务局认为 属于丧失展会信用的事件或行为。

 

  三、认定程序

  (一)备案

  凡申报市重点品牌展会的,展会主(承)办单位或执行单 位必须在展会举办前 1 个月,向所属镇街、园区商务部门/会展 办或市会议展览业协会进行备案,并由上述单位报市商务局备 案,市属企业可直接报市商务局备案。

  (二)申报

  凡经备案,且符合认定条件的展会,均可由主(承)办单 位或执行单位向各镇街、园区商务部门/会展办或市会议展览业 协会提出申请,由上述单位加具意见报市商务局,市属企业可

  直接报市商务局。申请材料包括:

  1.主办(承办/执行)单位的申请报告、申报表;

  2.主办(承办/执行)单位的承诺书(确定下一届仍在东 莞举办);

  3.主办(承办/执行)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申报年度参展商名录(包括企业名称、展览内容、展览 面积、特装面积、所属地区、股票代码等);

  5.申报年度采购商、观众信息登记数据汇总结果(需由第 三方专业机构出具);

  6.申报年度展会达 1 万平方米以上(含 1 万平方米)的证 明材料和依据,如租赁合同、场地发票、房产权证复印件等;

  7.申报年度展会工作总结和现场图片 2-3 张(彩印);

  8.申报年度展会的宣传费用明细表和发票复印件;

  9.展会获国际、国家、省、市级荣誉称号或展会主(承) 办单位/执行单位获国家、省、市级良好信用信息的证明文件(复 印件);

  10.下一届展会的场地租赁协议(展会周期在两年或以上 的,可先行提供“场地租赁意向书”)或房产权证复印件;

  11.下一届展会的回头参展商名单(对照申报年度展会) 及参展合同或申请表复印件;

  12.主办(承办/执行)单位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如

  知识产权保护机构、质量监督机构进驻展会现场的图片或证明 材料等)。

  (三)初审

  各镇街、园区商务部门/会展办或市会议展览业协会根据重 点品牌展会的认定条件,对申报的展会进行初审并提出审核、 推荐意见。市商务局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是否符合认定条件 进行复审。

  (四)综合评审

  根据《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资助项目专家评审管理办 法》有关规定,由市科学技术协会组织专家,根据评分标准, 对申报项目的实绩进行评分,按得分高低排序,以 1:1.5 比例数量选出重点品牌展会(最多 10 个),再经市会展工作联席会议 讨论通过,确定入选项目名单。

  对由市级或以上人民政府主办、市财政有出资支持举办的 展会,由承办单位或执行单位直接向市商务局提交申报材料, 再由市商务局汇总报市会展工作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确定入 选项目名单。

  (五)公示

  入选项目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 7 天。公示期间,任 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向市会展工作联席会议提出,由市 会展工作联席会议进行调查和处理。公示期满,对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项目,由市会展工作联席会议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六)认定 市人民政府审批认定后向社会公布。 四、评分标准

  (一)得分项(最高 100 分)

  1.展会规模(50 分)

  (1)展会面积(30 分):展会面积达 1 万平方米得 10 分,每增加 3000 平方米加 1 分,最高得 30 分。

  (2)参展企业数量(10 分):参展商达 150 家得 5 分,每增加 100 家加 1 分,最高得 10 分。

  (3)入场观众流量和构成(10 分):采购商达 1000 人得 1分,每增加 1000 人加 1 分,最高得 5 分;入场观众达 1 万人次得 1 分,每增加 2 万人次加 1 分,最高得 5 分。

  2.办展质量(25 分)

  (1)参展商质量(11 分):境外参展商比例达 1%得 1 分, 每增加 1%加 1 分,最高得 5 分;市外参展商比例达 5%得 1 分,每增加 5%加 1 分,最高得 3 分;有境内外上市企业参展的,每3 家得 1 分,最高得 3 分。

  (2)参展商回头率(5 分):申报年度展会结束后,预订 下一届展会摊位的参展商数量达到申报年度参展商数量 10%得 3 分,每增加 10%加 1 分,最高得 5 分。

  (3)获荣誉称号或良好信用信息情况(5 分):获国家级 荣誉称号或良好信用信息、国际展览联盟 UFI 认证的,得 5 分; 获省级荣誉称号或良好信用信息的,得 3 分;获市级荣誉称号或良好信用信息的,得 2 分。

  (4)展会特装比例(4 分):展会特装比例占 10%得 1 分, 每增加 10%加 1 分,最高得 4 分。

  3.产业关联度(10 分)

  (1)与产业相关程度(5 分):展览内容与我市五大支柱 产业、四个特色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对应的,得 5 分;与其他产业相对应的,得 2 分。

  (2)对产业促进作用(5 分):能有效推进产业集群或集 聚区形成和发展的,得 5 分;能有效促进消费的,得 2 分;其他得 1 分。

  4.宣传力度(5 分) 展会宣传力度,包括到国内外城市或展会的宣传力度,在国内外新闻媒体上的宣传推广力度,展会专设网站、微博、微 信、短信等公共平台的经营管理情况:宣传投入成本达 50 万元得 1 分,每增加 50 万元加 1 分,最高得 5 分。

  5.其他(10 分)

  (1)在专业展馆举办的展会(3 分):在经市商务局认可 的专业展馆举办的展会,得 3 分;在非专业展馆举办的展会,得 1 分。

  (2)展会连续办展届数(3 分):办展达 2 届得 1 分,每增加 2 届加 1 分,最高得 3 分。

  (3)知识产权保护、质量监督情况(4 分):展会举办期 间,有知识产权保护机构进驻现场的,得 2 分;展会举办期间,有质量监督机构进驻现场的,得 2 分。

  (二)扣分项

  1.发现有与展会主题不符的参展企业,每发现 1 家扣 1 分。

  2.展会举办期间被投诉有假冒伪劣展品,且查证属实的, 每宗扣 3 分。

  3.展会举办期间被投诉有其他方面(如虚假宣传、公共管 理等),且查证属实的,每宗扣 1 分。

 

  五、扶持政策

  对经市人民政府认定的重点品牌展会,根据《东莞市关于 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全面提升外经贸水平的实施方案》(东府 办〔2016〕63 号)和有关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资金支持, 并在东莞市有关宣传推介中予以重点宣传。

 

  六、监督管理

  (一)如重点品牌展会因重大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处, 或被媒体曝光且查证属实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其认定资格。

  (二)项目单位必须承诺下一届仍在东莞举办,如发现违

  反该承诺的行为,项目单位和负责人将被通报,获得的专项资 金将被收回,且项目单位和负责人今后 5 年内不得申报市级财 政支持项目。

 

  七、附则

  (一)按照本办法,每年认定上一年度东莞市重点品牌展 会一次。

  对于一年举办多届的展会,只认定其申报的一届;对于多 年举办一届的展会,则认定其申报且未经认定的一届(不限于 上一年度)。

  (二)对于同质同类展会,按照“扶优扶强”原则,只对 得分较高的展会给予认定。

  (三)本办法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有效期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