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管理办法   东莞松山湖(生态园)节能低碳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东莞松山湖(生态园)节能低碳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表于:2017-03-01 关注 

  东莞松山湖(生态园)节能低碳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17年3月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贯彻落实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战略及任务,打造生态文明和低碳发展先行示范区,推动园区创新驱动和更高水平的发展,提高园区单位和个人节能减排的积极主动性,最大限度发挥财政资金对园区节能低碳相关工作的促进作用,规范节能低碳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园区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关键术语定义

  本办法所称节能低碳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经园区管委会批准设立,园区财政预算统筹安排,支持园区节能、低碳和循环经济发展等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 资金来源

  本办法所需资金由东莞松山湖(生态园)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中的产业发展资金安排,纳入东莞松山湖(生态园)管委会财政预算管理。

 

  第二章 资助对象、范围和方式

  第四条 资助对象

  (一)在园区内合法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或在园区范围内实施节能、低碳、循环或可再生能源项目的单位(本级财政供养的行政事业单位不在资助范畴);

  (二)园区内从事低碳节能相关工作的个人(管委会及其下属机构工作人员不享受资助)。

  第五条 资助范围和方式

  (一)绿色制造与循环经济新建项目,主要资助在园区内投资的绿色制造业和循环经济类新上节能低碳项目,主要指园区新增产能工艺中采用的具备高能效、低污染、低碳排放、循环利用等特点的项目或技术,投产后资源利用率和节能低碳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按项目投资额的一定比例进行资助;

  (二)节能低碳与循环化改造项目,主要资助具有示范意义的既有产业改造项目,包括节能低碳改造项目和循环化改造项目;节能低碳改造项目按节能量予以资助,循环化改造项目按投资额予以资助;

  (三)节能低碳先进管理类项目,主要资助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清洁生产、绿色工厂、绿色建筑、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建设和绿色低碳节能相关评价认证等项目;清洁生产、绿色工厂、能源管理中心建设项目按项目验收或认定等级予以一次性补贴或奖励,对公共建筑建设能耗监测系统项目和通过碳足迹认证、低碳产品认证、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等的项目直接予以定额资助;

  (四)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装机容量进行资助;

  (五)绿色低碳星级评价项目,对在园区开展的“绿色低碳星级评价”活动中获奖的企业和个人予以奖励;

  (六)碳普惠创新奖励项目,对开展碳普惠试点,并在广东省碳普惠平台注册并签发的项目予以奖励;

  第六条 适宜时建立绿色低碳发展基金,引入金融、投资机构和社会资本,探索绿色金融创新模式。具体实施方案另行制定。

 

  第三章 资助条件和标准

  第七条 申请本专项资金的企事业单位除需符合第四条规定外,还应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财务会计人员,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扶持:

  (一)未完成上年度节能考核的重点用能单位;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的;

  (三)未按市(和园区)相关规定、标准和时间要求进行建设或开展工作的;

  (四)除本办法有明确规定外,已经享受上级财政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再支持。

  第九条 绿色制造和循环经济新建项目:

  (一)项目通过环评、能评;

  (二)按照有关规定完成项目立项备案或核准手续;

  (三)承诺在两年内竣工并投入使用;

  (四)具有显著的低碳、节能或绿色示范效应,有完善的能耗、碳排放与污染排放监测和管理计划。按照项目投资额的15%予以资助,单个项目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条 节能低碳与循环化改造项目:

  (一)节能低碳改造项目须是两年内开工建设,并在申报截止日前已竣工并正常运行三个月以上的项目,项目边界清晰,计量器具完备,节能量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项目节能改造备案手续齐全;项目节能量需达到50吨标准煤以上,按500元/吨标准煤的标准予以资助,单个项目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循环化改造项目应完成立项备案手续并计划两年内开工建设,项目资源综合利用水平高,节能减排效果显著。按总投资的15%予以资助,单个项目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一条 节能低碳管理类项目:

  (一)对于年综合能耗超过1000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应当建设能源管理中心。能源管理中心建设项目应完成建设并通过市节能主管部门验收;达到甲、乙、丙级标准的,分别在市级补助基础上予以18万元、6万元、1万元的资助;已获得园区资助的乙级、丙级能源管理中心升至甲级并通过市验收后,园区在市级补助的基础上进行配套,最终使单个甲级能源管理中心建设项目获得市和园区两级资助总计不超过48万元;

  (二)清洁生产项目需通过省或市经信部门组织的验收。被认定为省级清洁生产企业或市级清洁生产企业,分别予以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三)绿色工厂项目需通过市经信部门组织的验收。被认定为绿色工厂的企业,按照市级资金补贴1:1的比例给予配套,单个项目资助最多不超过50万元;

  (四)绿色建筑和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建设项目。申请绿色建筑资助的项目,单体建筑面积需在20000m2以上,获得绿色建筑二星运行标识的予以20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绿色建筑三星设计标识的予以30万元一次性奖励;申请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建设资助的项目应安装能耗分类、分项在线计量装置,并与东莞市建筑能耗实时监测系统实现对接,一次性资助10万元/项;

  (五)节能低碳认证奖励项目,应通过有资质的第三方认证机构的认证,对获得认证的企业予以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二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一)利用企事业单位建筑屋顶或其它构筑物顶部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符合市有关光伏发电政策;

  (二)2017年1月1日后在市立项备案,资料齐全;

  (三)项目建设完成,稳定并网发电半年以上;

  按装机容量18万元/兆瓦予以一次性资助,单个项目资助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第十三条 绿色低碳星级评价项目:

  “绿色低碳星级评价”活动分别面向园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从事节能低碳环保的服务企业开展,分别评选出“绿色制造之星”和“绿色服务之星”,参与活动企业需推荐1~2名优秀个人;

  对获得星级称号的企业予以10万元奖励,企业将获得奖金的50%分配给优秀个人,对优秀个人授予“松山湖(生态园)节能低碳工作先进个人”称号。

  第十四条 碳普惠创新奖励项目:

  申请资助的碳普惠创新奖励项目减排量需在广东省碳普惠平台注册并获得签发。

  依据签发的减碳量按10元/吨二氧化碳予以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四章 资金申报和审批

  第十五条 申报周期和申报指南

  专项资金按年度组织申报,循环经济发展促进中心每年依据本办法制订年度申报指南,并发布申报通知。年度申报通知和申报指南通过园区官网及其它公众传播媒介向社会发布。

  第十六条 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项目申请。申报对象根据申报指南和通知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并按时向循环经济发展促进中心提交申报材料;

  (二)部门受理。申请对象的申报材料全部送达循环经济发展促进中心,即视为正式受理申报材料。对申报材料不完整、不符合报送规范要求的,通知申报对象及时补充、更正并重新提交申报材料;

  (三)项目审核。循环经济发展促进中心对申报对象提供的材料和相关信息进行审查,并根据项目审批的需要组织专家评审或安排现场查看和勘验,确定资助对象和资助金额;

  (四)结果公示。通过审查(和专家评审)的申请对象,由循环经济发展促进中心在园区官网和公众传播媒介上向社会集中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五)审批。对于公示无异议的申报对象的审批,按照园区管委会审批制度相关规定执行。经管委会审批同意后将批复意见下达给申请对象,同时抄送园区财政分局备案。

 

  第五章 资金拨付和管理

  第十七条 签约

  对于第五条第(一)类项目、第五条第(二)类循环化改造项目在园区管委会批复文件下达后与受资助单位签订合同。

  第十八条 循环经济发展促进中心根据最终批复或签订的合同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九条 申报单位在收到资金后,应按规定和项目申报内容使用专项资金。

  第二十条 获得专项资金的单位应规范项目费用支出的财务核算管理。收到资助款后,按照各自适用的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和账目处理。

 

  第六章 监督与问责

  第二十一条 循环经济发展促进中心对获得专项资金资助的单位和项目信息进行公开。

  第二十二条 循环经济发展促进中心对签订合同的项目按合同要求开展项目实施过程绩效评价和项目完成绩效评价,监察审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资金拨付情况和项目性质适时进行审计监督和财务检查。

  第二十三条 受资助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终止资助并依法追回已拨付款项,公开通报相关企业和责任人,并抄送相关金融机构,3年内不得申报园区财政资助资金。情况严重的,依法处理。

  (一)申报材料不实的;

  (二)虚假申报、重复申报、多头申报、恶意骗取专项资金的;

  (三)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

  (四)不配合评审和验收,或在评审及验收过程中造假的。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人员违反规定,不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的,由监察纪检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循环经济发展促进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