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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山湖(生态园)专利资助奖励办法(试行)

发表于:2015-01-01 关注 

  松山湖(生态园)专利资助奖励办法(试行)

  松生〔2015〕40号

  2015年1月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中的作用,着力提高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能力,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资助奖励资金从松山湖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切块的知识产权专项经费中列支,按照实际通过审核的申请资助奖励额度安排。

  第三条 本办法资助奖励对象:

  1、在松山湖(生态园)注册,从事生产、经营、科研等活动并以松山湖(生态园)地址申请专利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从事专利工作的个人;

  2、在知识产权(专利)服务和培训方面成绩突出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3、经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备案、在园区依法登记注册且通过上一年度年检的专利代理机构;

  资助奖励涉及的专利具有多个申请人、权利人的,资助奖励对象必须是以松山湖(生态园)地址申请专利的第一申请人、权利人。

  第四条 资助奖励资金不支持有专利纠纷和非正常等不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专利数据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为准。

 

  第二章 资助

  第五条 发明专利申请资助对园区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申请发明专利的,获得受理通知书后,给予专利申请资助,申请发明专利每件资助5000元。

  第六条 专利交易资助对通过专利购买并实施转化的企业,当年专利交易额累计超过10万元的,按交易额的1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对通过转让、实施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引进优秀专利资产在松山湖(生态园)实施的专利技术交易机构,按专利资产交易额的1%给予资助,同一机构每年最高资助额不超过30万元。

  第七条 展会知识产权(专利)保护资助

  对在松山湖(生态园)开展展会知识产权(专利)保护活动的,按实际费用支出给予资助,单个项目每次资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

  申请展会知识产权(专利)保护活动资助项目的,由展会承办方提出申请,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展会举办地在松山湖(生态园);

  (二)知识产权(专利)保护活动须于展会举办前经松山湖

  (生态园)知识产权局审核备案;

  (三)具备一定行业地位,展览面积3000平方米及以上;

  (四)单届展会举办时间不少于3天;

  (五)开展展会知识产权(专利)保护工作。展会现场设立知识产权(专利)纠纷投诉站,并邀请在我市依法成立的知识产权维权机构驻会维权,开展宣传咨询服务、纠纷处理等专利保护活动;

  (六)积极配合有关知识产权职能部门在展会中处理知识产权纠纷及查处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

  第八条 涉外专利维权资助

  对拥有自主核心专利,初步建立专利预警应急、海外维权和争端解决机制,积极参与并在涉外专利纠纷处理中获得胜诉或达成和解,且无恶意侵犯外方知识产权的企业,给予资助10万元。

  第九条 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办公场地租金资助

  对新引进入驻松山湖(生态园)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试验区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自引进入驻起,给予三年期办公场地租金补贴资助(100平方米以下,先缴后补,按不超过35元/每平方月标准资助)。申请资助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须满足以下条件:

  1、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2、有6名以上工作人员;

  3、签订三年以上办公场地租赁协议并入驻满一年。

 

  第三章 奖励

  第十条 专利授权奖励对园区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获得国内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发明专利奖励5000元;对获得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每件实用新型专利奖励1000元;对首次获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奖励2000元。获得港澳台或国外授权的发明专利奖励10000元(同一项技术方案可同时获得国内授权发明专利与一件港澳台或国外授权发明专利的奖励)。

  第十一条 专利申请大户奖励

  在松山湖高新区注册的,有主营产品销售且有纳税的生产、设计、科研、高校等企事业单位,上一年度发明专利申请30件以上的,一次性给予奖励3万元,并按等增级数,每增加30件,增加奖励3万元。上一年度发明专利申请100件以上的“专利申请大户”,一次性给予奖励10万元,并按等增级数,每增加100件,增加奖励10万元。以上两项奖励,按“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对发明专利申请大户,按发明专利申请量排名顺序,同等条件下优先解决发明专利发明人的子女义务教育问题。

  第十二条 贯标、示范、优势企业奖励

  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贯标认定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已经获得市贯标资助的企业,园区不重复奖励);对通过全国知识产权示范、优势、试点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

  第十三条 专利奖励

  当年获得国家专利金奖、国家专利优秀奖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国家外观设计金奖、国家外观设计优秀奖的,分别给予8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第十四条 专利代理机构代理奖励

  对园区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以松山湖(生态园)地址申请发明专利的,给予代理奖励。奖励标准为职务发明专利1000元/件,非职务发明600元/件,每家机构年度累计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申请奖励的专利代理机构须满足以下条件:

  1、经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备案、在园区依法登记注册且通过上一年度年检;

  2、专利代理机构需建立内部执业质量控制管理制度,建立规范的专利代理流程管理制度;

  3、在松山湖(生态园)或市级以上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被认定的有效投诉少于2件且无非正常等不规范专利申请行为。

  第十五条 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培育奖励

  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围绕市场需求提供知识产权代理、检索咨询、专利运营、价值评估、质押融资、专利预警、专利分析、宣传培训及企业知识产权海外业务咨询等创新业务。对服务质量好,年专业服务收入超过200万元、400万元、800万元的专业化、规范化、规模化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20万元、50万元奖励。

 

  第四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六条 职能分工松山湖(生态园)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资助申请的受理、审核、组织评审;松山湖(生态园)财政分局负责专利资助资金拨付,松山湖(生态园)监察审计局对专利资助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申请

  申请人根据松山湖(生态园)知识产权局发布的专利资助奖励申请通知提交申请材料。各项专利资助奖励的申请材料由松山湖(生态园)知识产权局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不合格的,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可重新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未按规定重新提交申请材料,视为撤回申请。

  第十八条 审批流程

  形式审查合格的各项专利资助奖励,由松山湖(生态园)知识产权局负责审核并确定拟资助奖励项目及资助奖励款项,经松山湖(生态园)财政分局复审同意,报松山湖(生态园)管委会审定后,由松山湖(生态园)知识产权局下达专利资助奖励通知。

 

  第五章 监督问责

  第十九条 专利资助奖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接受有关部门的专项审计和绩效评价。除用于资助奖励项目及其管理、审查、评估、检查、验收等费用外,其它费用不得在专利资助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条 资助奖励资金申请人在申请资助奖励过程中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的,限期交回已拨付的资金,取消三年内申请资助奖励的资格,违反法律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办理资助奖励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恶劣影响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违反法律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的各项资助奖励资金均采取申报制。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试行至2016年12月31日,此前出台的有关专利资助奖励政策,凡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均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由松山湖(生态园)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