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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24年《东莞市促进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
各镇街(园区)商务主管部门、各行业协会(商会)、相关企业(单位):
根据《东莞市商务局关于印发<东莞市促进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商务〔2022〕137号),每年实施动态调整,我局制定了2024年《东莞市促进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做好项目的申报工作。
东莞市商务局
2024年5月23日
东莞市促进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东莞市商务局编制
2024年5月
目 录
申报须知
第一章 促进企业拓展市场
第一条 境内展会项目
第二条 境外展会项目
第三条 境外投资信用保险及境外员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项目
第二章 促进商贸创新发展
第四条 “乐购东莞”促消费活动项目
第五条 支持批发业稳定增长
第六条 支持零售业稳定增长
第七条 商贸企业纳统项目
第八条 餐饮企业纳统项目
申报须知
一、该申报指南所列申请支持、奖励的企业(单位)须是在我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守法诚信经营的企业和机构,以及符合本指南和相应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机构。
二、申报单位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进行网上申报以后,即可在项目信息中打印申请表格,连同本申报指南规定的其他相关纸质资料,提交至市商务局专项资金对应业务科室办理。申报时间以提交完整纸质资料时间为准,只进行网上申报而未提交纸质资料的,视为未申报。
三、纸质材料复印件采用A4纸双面打印,内容必须清晰明确,按顺序装订成册,每页加盖公章,如文件内容为外文,必须后附中文翻译件。如中文翻译件与原件意思不一致造成歧义的,以原件为准。
四、资助项目不能重复申报,如同一项目获得国家、省级财政资助总额已达到申报单位实际支出数,市财政不再给予资助。对于配套资助的,市财政资助加上配套国家、省财政资助经费的总额不超过项目实际支出数。
五、每个纳入资助范围的项目,费用支出超过1万元的,须通过单位银行账户付款。以货款抵扣、折让等方式支付费用的,以及支持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项目,不予纳入资助的范围。
六、已提交的材料未能有效佐证相关业务情况的,评审单位有权要求申报企业(单位)另行提供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七、申报单位申报专项资金须由申报单位工作人员报送申报资料,不接受中介公司申办。
八、本指南所规定的“外贸企业”是指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
九、以外币结算的项目,按项目发生当年首个工作日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有特殊规定的项目除外),并列出折算公式。费用支出笔数较多的项目,申报单位应编制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汇总表。
十、根据《东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东莞市促进经济发展类专项资金不予资助范围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东财规〔2023〕2号)规定不应予以支持的情形。财政专项资金对项目申报单位不予资助的范围包括:
(一)必须核查的事项
1.在专项资金申报通知发布年度前2年的1月1日起至申报通知载明的申报截止日期为止,项目申报单位在税务、环保、安全生产、刑事犯罪、失信惩戒方面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1)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违反有关财经、税务、市场监管、环保、安全生产等方面(不含海关)法律、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其中,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是指单次处罚中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价值金额合计10万元及以上的。
(2)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累计受到3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不含单次3000元及以下罚款以及警告、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不含海关行政处罚)。
2.因逾期未按要求足额退回财政资金,提供虚假申报资料,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贪污、截留、挪用财政资金等行为,被相关资金主管单位列入申请财政资金资助限制名单,尚在取消专项资金申报资格期内;
3.项目申报单位存在欠缴车辆通行费年票制实行期间的路桥年票费的情形,可暂时保留申报资助资格,待缴清路桥年票费后再予以资助。资助资格最长保留三个月,逾期未缴纳的不再予以资助。
(二)其他核查事项
市商务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其他与专项资金或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的核查事项。
十一、申报单位申报专项资金须对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由申报单位出具书面责任承诺书),不得弄虚作假,支出票据不得重复申领财政资金。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截留、挪用专项资金,重复使用支出票据申领财政资金等,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行为,可视情节轻重采取撤销资助项目、追缴项目资助资金和5年内取消申请资格的处理,必要时由相关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十二、今年实施完成的项目截止时间为12月31日的项目原则上最迟于下一年的第一季度内(3月31日)前提出申请,逾期不再受理。收到申报单位完整的申报资料后,市商务局原则上于5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结果和征求各相关部门意见,并将初审结果进行5个自然日公示。如申报单位对初审结果有异议,应在初审结果公示期内向市商务局提出复核申请,复审结果由受理科室进行回复。逾期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公示完毕无异议后,市商务局向市财政局提交用款申请,市商务局再根据市财政局下达的资金使用额度将资金按程序拨付到各申报单位并进行信息公开。初审结果公示和拨款通知请登录市商务局网站通知公告栏查询。
十三、获得专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单位)要严格落实专账管理制度,收到资助或奖励资金后,按照各自适用的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和账务处理,对资助或奖励资金的支出建立辅助明细台账,确保接受财务检查时能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会计资料。
十四、如项目申报单位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正在接受调查,可暂时保留其申报资助资格,待正式处理结果明确后再决定是否予以资助。资助资格最长保留一年,如资金分配计划确定后一年期满仍未明确正式处理结果的,由主管部门决定是否予以资助。
十五、根据预算规模和项目申报数量情况,在不超过资助对象可享受的最高资助标准内,适当下调资助比例和金额;通过竞争性分配方式的,择优选择项目资助。
十六、本指南有效期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市商务局根据市政府的重点工作要求,对本申报指南实施动态调整和修订,详细条款及执行范围,具体以当年发布的申报指南为准。与东莞市其他同类政策标准不一致的,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施情况依法委托第三方开展专项评估修订。
十七、本申报指南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一章促进企业拓展市场
第一条 境内展会项目
一、境内专业展会项目
(一)支持对象
对在东莞市依法注册成立,具有组织发动能力的商(协)会等单位,以及参加指定的境内重点展会的企业。
(二)支持标准
市商务局拟定支持东莞企业参展的《2024年粤贸全国东莞活动目录》(附件1),对参加目录内展览会的企业,按照每个标准展位3000元的标准予以资助,每家企业每年度限申报两个项目(按展会发生时间)且单个项目最高支持不超过5万元;对经市商务局备案同意自行组织不少于10家我市企业参加上述展览会的组织单位,按每个标准展位500元的标准予以组展奖励,每个展会组展奖励最高支持不超过20万元。
(三)申报材料(一式一份)
1.参加《2024年粤贸全国东莞活动目录》的展览会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
(2)含展位数量与价格的展览合同或确认书等相关复印件;
(3)展位费支出凭证,包括发票、银行汇款凭证等复印件;
(4)与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请表一致的银行账户信息复印件;
(5)含展位外观不同角度的两张彩色照片(含参展企业名称或商标)。
2.经市商务局备案同意,组团参加《2024年粤贸全国东莞活动目录》的展览会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
(2)组织单位登记证的复印件;
(3)各参展单位含展位数量与价格的展览合同或确认书等相关复印件;
(4)展位费支出凭证,包括发票、银行汇款凭证等的复印件;
(5)与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请表一致的银行账户信息复印件;
(6)含展位外观不同角度的两张彩色照片,跟团参展的生产型企业或自主品牌企业使用粤贸全国和东莞制造两个统一形象标识进行特装布展(非生产型企业须使用粤贸全国标识)。
(四)注意事项
1.申请自行组团的组织单位,需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进行网上备案,纸质材料需提前一个月向市商务局备案,未按规定备案的,原则上不予资助。在《2024年粤贸全国东莞活动目录》公布之前和公布之后一个月内发生的自行组团项目,备案受理期限适当延迟至目录公布之后1个月内,逾期不再受理。境内自行组团参展的备案材料:牵头组织单位登记证或营业执照的复印件、申请报告、备案表、邀请函、参展企业名单(名单包括企业名称、展位面积、展位号、展位费等)。
2.对于非国际标准展位,应当将参展实际面积折合为国际标准展位(9平方米)数量来核算展位费资助和组展奖励。若折合展位个数的第一个小数点位大于或等于5的,按0.5个展位来核算;折合展位个数的第一个小数点位少于5的,则不纳入核算范围。
3.对自行组团的特装参展企业,属生产型企业或自主品牌企业须使用“粤贸全国”和“东莞制造”两个标识进行特装布展;非生产型企业须使用“粤贸全国”标识(备注:在《2024年粤贸全国东莞活动目录》公布之前和公布之后一个月内发生的项目,不作要求)。
4.自行组团项目只资助备案内的参展企业。若备案后,参展企业有所调整的,组织单位需在展会举办前向市商务局提交变更说明。
5.合同应当有双方盖章,若通过展会官网申请展位的,应提供网上参展申请表和主办方出具的确认书。
6.两家或以上东莞企业共同租用同一展位的,只资助其中一家企业;展位出现异地企业名称的,一律不予以资助。
7.文中提及的展位费最高支持金额是指按比例支持后的金额。
8.参加《2024年粤贸全国东莞活动目录》的展览会,有关资助申请须于展会结束后1个月内完成网上申报,逾期不予受理。在《2024年粤贸全国东莞活动目录》公布之前发生的展会,网上申报时间延迟至目录公布之后1个月内。
9.如同一个展会有两个或以上组织单位且合计应资助组展奖励超过最高限额的,以最高限额按其组织展位数比例进行支持。
10.展会组织单位要为其组织的参展企业做好展前、展中、展后服务,指导企业做好展位资助申报工作,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严格把关。
(五)受理科室
市商务局商务交流科,联系电话:0769-22817510、0769-23192971;电子邮箱:shangwujiaoliu@dg.gov.cn。
二、境内重点综合展会项目
(一)支持对象
对在东莞市依法注册成立,具有组织发动能力的商(协)会等单位,以及参加指定的境内重点综合展会的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支持。
(二)支持标准
1.对组团单位支持标准:对国家、省、市要求参加的政策性强、组织难度大的综合展,由市商务局及其下属单位委托组团且组织3家及以上企业参展的我市商(协)会,对其人员差旅费支持仅限于经济舱机票、高铁二等座车票、标准间住宿,每个单位支持不超过2名工作人员,支持标准不超过相关费用实际支出额的80%;按照每个标准展位500元予以组展奖励,每个单位每个展会最高支持不超过15万元。
2.对参展单位支持标准:由市商务局及其下属单位自行组织或委托我市商(协)会组团参加的政策性强、组织难度大的综合展,对参展单位在展位费、特装布展费、人员差旅费、展品运输费等方面进行支持。其中人员差旅费仅限于经济舱机票、高铁二等座车票、标准间住宿,每个单位支持不超过2名工作人员;支持标准不超过相关费用实际支出额的80%,每个单位每个展会最高支持不超过15万元。
(三)申报材料(一式一份)
1.组团单位所需提供材料:
(1)受市商务局委托组团的商(协)会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
(2)市商务局及其下属单位委托组团合同的复印件;
(3)组织单位登记证复印件、组团参展企业名单及含展位数量与价格的展览合同或确认书等相关复印件(如展位费、特装布展费由省、市商务部门承担,则不需提交展位合同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4)各类费用支出凭证,包括相关发票、银行汇款凭证等复印件;
(5)证明组团单位参加人员与组团单位关系的文件:组团单位为参加人员购买的社保等证明(应至少提供申报项目发生当月对应的证明材料),以及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6)与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请表一致的银行账户信息复印件。
2.参展单位所需提供材料:
(1)参展单位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
(2)含展位数量与价格的展览合同或确认书、特装布展合同等相关复印件(如展位费、特装布展费由省、市商务部门承担,参展单位不可就上述费用进行资金申报;如申报除展位费、特装布展费之外的其他资金则不需提交上述资料);
(3)各类费用支出凭证,包括展位费、特装布展费、机票、高铁票、住宿等相关费用的发票复印件,展位费、特装布展费需提供银行汇款凭证等复印件;
(4)证明参展人员与参展单位关系的文件:如法定代表人证明、股东证明、董事名册,参展单位为参加人员购买的社保等证明(应至少提供申报项目发生当月对应的证明材料),以及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5)与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请表一致的银行账户信息复印件;
(6)含展位外观不同角度的两张彩色照片(参展单位名称或商标)。
(四)受理科室
市商务局商务交流科,联系电话:0769-22817510、0769-23192971;电子邮箱:shangwujiaoliu@dg.gov.cn。
市外商投资促进中心,联系电话:0769-22817270;电子邮箱:fipc@dg.gov.cn。
三、市内重点展会项目
(一)支持对象
对在东莞市依法注册成立,参加中国加工贸易产品博览会等由地方财政资助举办的市内展会的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支持。
(二)支持标准
按参展企业实际发生特装布展费不超过50%给予支持,最高支持每平方米600元,每家企业每个展会最高支持不超过10万元。
(三)申报材料(一式一份)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
2.含展位数量与价格的展览合同或确认书、特装布展合同等相关复印件;
3.各类费用支出凭证,包括发票、银行汇款凭证等复印件;
4.含展位外观不同角度的两张彩色照片(清晰可见展位号或企业名称)。
(四)受理科室
市外商投资促进中心,联系电话:0769-22817270;电子邮箱:fipc@dg.gov.cn。
四、国内重点区域合作经贸活动
(一)支持对象
对在东莞市依法注册成立,参加指定的国内重点区域合作经贸活动的商(协)会及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支持。
(二)支持标准
对市商务局及其下属单位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要求组织赴(包括但不限于)粤东西北、新疆、西藏、黑龙江、贵州、江西及香港、澳门等地区开展区域合作经贸活动的东莞商(协)会和企业,按照差旅费(包括:经济舱机票、高铁二等座车票等交通费用、标准间住宿)50%给予支持,每次活动每个单位支持不超过2名工作人员,每次活动每个单位支持不超过20万元。
(三)申报材料(一式一份)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
2.省商务厅或市商务部门组团通知复印件;
3.参加人员的机票、住宿、交通等相关费用的发票复印件;
4.证明参加人员与参加单位关系的文件:如法定代表人证明、股东证明、董事名册,参加单位为参加人员购买的社保等证明(应至少提供申报项目发生当月对应的证明材料),以及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5.与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请表一致的银行账户信息复印件。
(四)受理科室
市商务局商务交流科,联系电话:0769-22817510、0769-23192971;电子邮箱:shangwujiaoliu@dg.gov.cn.
第二条 境外展会项目
一、组团综合展会项目
(一)支持对象
在东莞市范围内注册登记,具有组织发动能力的商(协)会等单位,以及参加指定境外重点综合展会及经贸活动的企业。
(二)支持标准
对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要求,市商务局及其下属单位自行组织或委托我市商(协)会组团参展的政策性强、组织难度大的展会项目,支持内容包括展位费、特装布展费、人员差旅费、展品运输费、组织费用等。其中,人员差旅费仅限于经济舱机票、标准间住宿,每个单位支持不超过2名工作人员;支持标准不超过相关费用实际支出额的80%,对组织单位按照每个国际标准展位2000元予以组展支持,每个单位每个展会最高支持不超过20万元。
(三)申报材料(一式一份)
1.组织单位所需材料: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
(2)市商务局及其下属单位通知等文件的复印件;
(3)市商务局及其下属单位委托组团合同的复印件;
(4)参团企业名单,包括企业名称、展位面积、展位号、展位费、特装费、参展人员等;
(5)特装布展费、展品运输费等合同复印件(若无发生,则不需要提供);
(6)特装布展费、展品运输费、人员差旅费等相关费用发票、收据(限于境外)和银行汇款凭证的复印件(若无发生,则不需要提供);
(7)证明参加人员与组织单位关系的文件:如法定代表人证明,组织单位为参加人员购买的社保证明、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工资银行汇款证明等(原则上至少提供申报项目发生当月对应的证明材料),若无申请人员差旅费的则不需要提供;
(8)参加人员的护照页(或通行证正反面)、签证页、出境或入境记录(对应活动举办时间,出中国境的记录或入参展国家/联盟国家境的记录),其中出入境记录需作标识说明(若无申请人员差旅费的则不需要提供)。
2.参展企业所需材料: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
(2)市商务局及其下属单位通知等文件的复印件;
(3)含展位数量与价格的展览合同或确认书、特装布展合同等相关复印件;
(4)相关费用发票、收据(限于境外)和银行汇款凭证的复印件;
(5)证明参展人员与参展单位关系的文件:如法定代表人证明、股东证明、董事名册,参展单位为参加人员购买的社保证明、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工资银行汇款证明等(原则上至少提供申报项目发生当月对应的证明材料);
(6)参展人员的护照页(或通行证正反面)、签证页、出境或入境记录(对应活动举办时间,出中国境的记录或入参展国家/联盟国家境的记录),其中出入境记录需作标识说明;
(7)含展位外观的彩色照片两张(需不同角度,清晰可见展位号或企业名称)。
(四)注意事项
1.提交的材料如为外文,需将主要内容作中文翻译注释,如不翻译视同无效。
2.人员费用严格按照财政部、外交部公布的标准执行;参展出访时间最多支持展期+2天(标准展位)、展期+3天(特装展位)。
3.对于非国际标准展位,应当将参展实际面积折合为国际标准展位(9平方米)数量来核算组展奖励。若折合展位个数的第一个小数点位大于或等于5的,按0.5个展位来核算;折合展位个数的第一个小数点位少于5的,则不纳入核算范围。
4.合同(协议)应当有双方共同盖公章,若为境外企业可由署名代替。若通过展会官网申请展位的,应提供网上参展申请表和主办方出具的确认书。
5.文中提及的最高支持金额是指按比例支持后的金额。
(五)受理科室
市商务局对外贸易科,联系电话:0769-22806513、0769-22995396;电子邮箱:dgswjdwmyk@163.com。
市外商投资促进中心,联系电话:0769-22817270、0769-22819925;电子邮箱:fipc@dg.gov.cn。
第三条 境外投资信用保险及境外员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项目
一、投保境外投资信用保险
(一)支持对象
对经商务部门备案或核准,获得境外企业注册登记文件,并向有资质的保险机构投保海外投资保险,且在支持期内正常运营或执行的境内(东莞)主体及其境外控股公司,对其用于境外项目所支出的相关费用,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支持。
(二)支持标准
对于投保海外投资保险的企业,按不高于企业实缴保险费的20%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支持总额不超过40万元。中央、省、市财政支持总额累计不超过企业的实缴保险费。
(三)申报资料(一式一份,申请人应为海外投资保险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
2.《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境外企业注册登记文件及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表回执联等资料复印件;
3.海外投资保险单及明细表复印件;
4.当期保险费通知书复印件;
5.当期保险责任生效通知书复印件;
6.保险费发票复印件;
7.费用支付凭证。
(四)注意事项
按照《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调查制度》《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调查制度》《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实施规程>的通知》《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备案管理的通知》《商务部关于启用外派劳务人员基本信息数据库的通知》规定,申请单位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所开展业务的统计资料及填报相关信息,配合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完成对外投资业务监测分析、信息咨询、商务对接工作。
(五)受理科室
市商务局对外经济合作科,联系电话:0769-21668361,0769-21668396;邮箱:dgboc_info@126.com。
二、投保境外员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一)支持对象
对经商务部门备案或核准,获得境外企业注册登记文件,并向有资质的保险机构投保境外员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且在支持期内正常运营或执行的境内(东莞)主体及其境外控股公司,对其用于境外项目所支出的相关费用,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支持。
(二)支持标准
对于投保境外员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企业,按不高于企业实缴保险费的20%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支持总额不超过15万元。中央、省、市财政支持总额累计不超过企业的实缴保险费。
(三)申报资料(一式一份,申请人应为投保海外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境内主体企业)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
2.《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境外企业注册登记文件及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表回执联等资料复印件;
3.人身保险单及明细表复印件;
4.当期保险费通知书复印件;
5.保险责任生效通知书复印件(保险单列明除外);
6.保险发票复印件;
7.费用支付凭证;
8.费用支付合同复印件。
(四)注意事项
1.项目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是企业为其派驻到境外项目所在国(地)且已取得所在国(地)工作签证(注)的工作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而支出的保险费用。工作人员包括境内企业向境外项目派驻的中方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劳务人员。
2.按照《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调查制度》《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调查制度》《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实施规程>的通知》《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备案管理的通知》《商务部关于启用外派劳务人员基本信息数据库的通知》规定,申请单位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所开展业务的统计资料及填报相关信息,配合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完成对外投资业务监测分析、信息咨询、商务对接工作。
(五)受理科室
市商务局对外经济合作科,联系电话:0769-21668361,0769-21668396;邮箱:dgboc_info@126.com。
第二章 促进商贸创新发展
第四条 “乐购东莞”促消费活动项目
(一)支持对象
1.经东莞市民政局批准成立的市级批发、零售(含汽车)、住宿、餐饮等行业商(协)会。
2.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商业综合体。
3.已纳入东莞市限额以上统计名录库,且上一年纳入统计的含税销售额达2亿元及以上的限上零售企业及个体户、上一年纳入统计的含税营业额达2000万元及以上的限上住宿、餐饮企业及个体户。
(二)支持标准
1.支持上述对象当年自筹资源举办与乐购东莞相关的促消费活动(宣传资料、宣传报道、活动现场布景等均须有乐购东莞字样及官方标识),经市商务局备案,符合申报条件的,对当年活动费用(含活动策划、宣传推广、场地租赁、设备租赁、现场搭建、场地和摊位布置等费用)的30%予以资助,每个单位全年最高补助10万元。
2.按事后补助方式,每个单位只限申报一次。
(三)申报资料(一式一份)
1.市级行业商(协)会举办乐购东莞主题活动申报材料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
(2)申报单位当年内自筹资源举办以乐购东莞为主题的促消费活动费用的开支发票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发票主体名称须与营业执照一致),以及费用支付明细和相关凭证复印件(包括银行转账单等);
(3)活动相关合同或协议;
(4)申报单位开展活动佐证材料:活动策划执行方案、活动现场彩色照片(至少2张不同角度)及活动宣传报道等资料的复印件(宣传资料、宣传报道、活动现场布景等均须清晰可见“乐购东莞”字样及官方标识);
(5)《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
(6)《东莞市促消费活动备案表》(需盖公章)。
2.商业综合体举办乐购东莞主题活动申报材料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个体户经营者)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
(2)商业综合体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有关证明(租赁合同或房产证明)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
(3)申报单位当年内自筹资源举办以“乐购东莞”为主题的促消费活动费用的开支发票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发票主体名称须与营业执照一致),以及费用支付明细和相关凭证复印件(包括银行转账单等);
(4)活动相关合同或协议;
(5)申报单位开展活动佐证材料:活动策划执行方案、活动现场彩色照片(至少2张不同角度)及活动宣传报道等资料的复印件(宣传资料、宣传报道、活动现场布景等均须清晰可见“乐购东莞”字样及官方标识);
(6)《东莞市促消费活动备案表》(需盖公章)。
3.限上零售、住宿、餐饮企业及个体户举办“乐购东莞”主题活动申报材料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
(2)申报单位当年内自筹资源举办以“乐购东莞”为主题的促消费活动费用的开支发票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发票主体名称须与营业执照一致),以及费用支付明细和相关凭证复印件(包括银行转账单等);
(3)活动相关合同或协议;
(4)申报单位开展活动佐证材料:活动策划执行方案、活动现场彩色照片(至少2张不同角度)及活动宣传报道等资料的复印件(宣传资料、宣传报道、活动现场布景等均须清晰可见“乐购东莞”字样及官方标识);
(5)企业上一年度经镇街经发局确认盖章的统计报表(用以核对上一年度销售额);
(6)《东莞市促消费活动备案表》(需盖公章)。
(四)受理科室
市商务局市场科,联系电话:0769-0769-22997380;电子邮箱:shichangke@dg.gov.cn。
(五)注意事项
1.申报材按材料编号顺序整理汇总。
2.报备方式:上述对象在促消费活动开展前或活动结束后15日内向市商务局备案,填写《东莞市促消费活动备案表》(附件),并报送至东莞市南城街道莞太路33号商务局八楼市场科。
第五条 支持批发业稳定增长
(一)支持对象
已纳入东莞市限额以上统计名录库、当年纳入统计的含税销售额达5亿元及以上的限上批发企业(不含当年新入库企业)。
(二)支持标准
1.与上一年相比,企业当年纳入统计的含税销售额同比每增加1亿元支持5万元,每家企业支持总额不超过50万元。
2.按事后补助方式,每家企业只限申报一次。
(三)申报材料(一式一份)
已纳入东莞市限额以上统计名录库的限上批发企业申报材料: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
2.批发企业在广东省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上首次填报的调查单位情况表,需由系统导出PDF版本且带水印;
3.广东省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生成的当年12月《批发和零售业商品销售和库存表》(资料须由系统导出且带水印,加盖企业公章,且需镇街商务主管部门确认并盖公章),或专项审计报告。
(四)受理科室
市商务局市场科,联系电话:0769-22997380;电子邮箱:shichangke@dg.gov.cn。
第六条 支持零售业稳定增长
(一)支持对象
已纳入东莞市限额以上统计名录库、当年纳入统计的含税销售额达2亿元及以上的限上零售企业(不含当年新入库企业)。
(二)支持标准
1.与上一年相比,企业当年纳入统计的含税销售额同比每增加5000万元支持5万元,每家企业支持总额不超过50万元。
2.按事后补助方式,每家企业只限申报一次。
(三)申报材料(一式一份)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
2.零售企业在广东省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上首次填报的调查单位情况表,需由系统导出PDF版本且带水印;
3.广东省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生成的当年12月《批发和零售业商品销售和库存表》(资料须由系统导出且带水印,加盖企业公章,且需镇街商务主管部门确认并盖公章),或专项审计报告。
(四)受理科室
市商务局市场科,联系电话:0769-22997380;电子邮箱:shichangke@dg.gov.cn。
第七条 商贸企业纳统项目
(一)支持对象
当年新增纳入东莞市限额以上统计名录的批零住餐行业企业、个体户等市场主体。
(二)支持标准
1.对新开业(上年第四季度及当年新开业),并于当年纳入东莞市限额以上统计名录的批零住餐经营单位。
(1)批零经营单位给予5万元奖励、住餐经营单位给予3万元奖励;
(2)个体户或分公司转为独立法人企业,并符合新开业及纳统要求的,批零企业再额外给予5万元奖励,住餐企业再额外给予3万元奖励。
2.对其他时间开业,并于当年入库的批零住餐经营单位,给予2万元奖励。
(三)申报材料(一式一份)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
2.在广东省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上首次填报的调查单位情况表,需由系统导出PDF版本且带水印;
3.申报企业由个体户或分公司转为独立法人企业的证明资料复印件(如企业股权架构图、情况说明报告等,本项材料选报,未提供视同不满足个体户或分公司转为独立法人企业的要求)。
(四)受理科室
1.批零企业:市商务局市场科,联系电话:0769-22997380;shichangke@dg.gov.cn。
2.住餐企业:市商务局服务贸易与商贸服务业科,联系电话:0769-22805080,0769-22818603;电子邮箱:dgfwmy@126.com。
第八条 餐饮企业纳统项目
(一)支持对象
在东莞市依法登记注册、已办理税务登记,已纳入东莞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数据统计名录库的限上餐饮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支持。
(二)支持标准
1.对上一年度营业额全市排名前10名的限上餐饮业企业,给予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支持。
2.要求餐饮企业上一年度营业额超3000万元,且单个门店营业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餐饮企业,以上一年度营业额计算排名,给予全市前10名的企业每家最高不超过10万元支持。
(三)注意事项
1.同时符合上述两项支持标准的餐饮企业,只可选择其中一项申报。
2.支持对象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
(四)申报资料(一式一份)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司公章的申请表及承诺书原件;
2.餐饮企业在广东省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上首次填报的调查单位情况表,需由系统导出PDF版本且带水印;
3.广东省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生成的当年12月《住宿和餐饮业经营情况》表(资料须由系统导出且带水印,加盖企业公章,且需镇街商务主管部门确认并盖公章);
4.申请资助标准第2点专项资金奖励的,还需提供经镇街(园区)商务部门确认盖章的门店营业面积有效证明材料,如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等。
(五)受理科室
市商务局服务贸易与商贸服务业科,联系电话:0769-22805080,0769-22818603;电子邮箱:dgfwmy@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