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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山湖“企业投资突出贡献奖”等奖励实施办法(2018年修订稿)

发表于:2018-01-25 关注 

  松山湖“企业投资突出贡献奖”等奖励实施办法(2018年修订稿)

  松山湖发[2018]7号

  2018年1月25日

 

  为更好地发挥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园区”)在建设珠三角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中的先行先试和示范引领作用,加快推进企业项目动工建设,提高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加强科技企业孵化培育,发挥成功创业者的示范带动作用,松山湖管委会决定设立“企业投资突出贡献奖”、“企业创新突出贡献奖”、“科技企业培育突出贡献奖”和“松湖创业典范奖”,并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原则

  企业投资突出贡献奖、企业创新突出贡献奖、科技企业培育突出贡献奖和松湖创业典范奖按照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年度评选一次,接受社会监督。

 

  二、奖励对象

  (一)企业投资突出贡献奖。奖励对象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在园区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企业法人;

  2.在园区购地的在建项目,评选年度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以上(含),其中工程建设投资不少于5000万元;

  3.以下项目不予评选:

  (1)项目建设期间曾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恶意欠薪等违法违规行为造成恶劣影响,以及被工商部门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等失信行为的;

  (2)项目构成土地闲置或开工后无正当理由连续停工超过1年的;

  (3)市政府或园区财政直接投资或以PPP等其它模式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以及由市政府或园区下属国有企业作为投资主体的项目;

  (4)房地产项目以及含括居住用地的综合性项目;

  (5)未按程序及时提交申报材料,或所提交的申报材料存在严重错漏失实情况的项目;

  (6)因其它问题经管委会研究认为不适宜评选奖励的项目。

  (二)企业创新突出贡献奖。奖励对象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评选年度的1月1日前在园区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企业法人,从事领域为高端电子信息、生物技术、新能源、机器人及智能装制造备和现代服务业(主要包括科技服务、文化创意、电子商务服务、服务外包、环保服务)等松山湖“4+1”主导产业,以及其他战略性新兴产业;

  2.评选年度的12月31日企业状态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已入选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

  3.评选年度及上一年,两个年度营业收入不为零;

  4.按科技主管部门要求如实填报国家火炬统计报表;

  5.未发生以下行为:

  (1)因违反有关重大涉税违法行为、财经、食品安全、安全生产和环保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未满2年;

  (2)拖欠物业租金、管理费、水电费,以及欠税、恶意欠薪、拖欠员工社保等违法违规行为;

  (3)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园区各类专项资金政策有关规定的行为;

  (4)未被工商部门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

  (三)科技企业培育突出贡献奖。奖励对象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在园区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独立法人;

  2.评选年度的12月31日前获得东莞市及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

  3.按时报送孵化器统计报表;

  4.未被工商部门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

  (四)松湖创业典范奖。奖励对象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在园区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已市场运营3年以上(含)初创企业的创业者(含个人与团队),个人年龄及团队平均年龄不超过60周岁(以身份证为准,户籍不限),所创办企业年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含);

  2.创业企业从事领域属于高端电子信息、生物技术、新能源、机器人及智能装备制造、现代服务业(主要包括科技服务、文化创意、电子商务服务、服务外包、环保服务)等松山湖“4+1”主导产业,以及其他战略性新兴产业;

  3.创业者品德优良,依法纳税,无违法和不良记录及其他失信行为(所创办企业没有出现拖欠员工工资、重大责任事故);

  4.创业者富有社会责任感,吸纳安置、帮扶支持青年就业成效显著,获得创业者群体、投资者、专家等认同,赢得政府认可和社会赞誉,在松山湖创业领域有较强影响力;

  5.创业者未曾获得园区“青年创业典范”或“松湖创业典范”奖励;

  6.创业企业未被工商部门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

 

  三、奖励办法

  (一)企业投资突出贡献奖

  1.奖励方式。根据企业评选年度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评选年度实际投资强度(投资额与用地面积的比值)、总体投资表现计分。对总分排名前5名的企业,给予投资突出贡献奖励。

  2.计分方法。

  总分=评选年度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得分①+评选年度投资强度得分②+附加项得分③。

  各项指标计分方法:

  第①项:评选年度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亿元)÷3×50,计算值大于50取值50。

  第②项:评选年度投资强度(百万元/亩)÷2×40,计算值大于40取值40。

  第③项:省属重大项目加2分,市属重大项目(包括预备重大项目)加1分;评选年度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达3亿元以上(含)加1分;评选年度投资强度达200万元/亩以上(含)加1分;根据信息报送是否及时、工作是否配合、项目管理水平等总体情况,由项目服务经理打分,最高得2分,最低得-2分;当年新开工项目如期开工得2分,未如期开工得-2分;完成年度投资计划(未明确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以3年为建设周期进行折算)加2分,未完成得-2分。本项最高得分10分,最多扣减6分。

  3.奖励认定。由企业投资服务中心负责收集投资数据、组织调查投资情况、计分排名等工作,工商、税务、国土、建设、招商等部门配合核查工商税务、土地闲置、施工安全、工资发放、投资履约等情况。

  (二)企业创新突出贡献奖

  1.奖励方式。根据企业当年研发投入、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发明专利、主导制定标准、科技奖及专利奖等指标,进行计分。对总分排名前5名的企业,给予创新突出贡献奖励。

  2.计分方法。按百分制进行计分。

  总分=营业收入增速得分×10%+研发投入得分×10%+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得分×20%+发明专利授权量得分×15%+发明专利申请量得分×10%+主导制定国际标准数量得分×9%+主导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数量得分×6%+获得国家科技奖和专利奖得分×10%+获得省科技奖和专利奖得分×6%+获得市科技奖和专利奖得分×4%。

  各指标排名得分计分方法:各项指标排名第一的企业得100分,其它企业按与排名第一企业的比值计算得分。

  加分项:①评选年度12月31日企业状态为高企的加10分,为高企培育入库企业的加5分;②评选年度新增认定为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或外资企业研发中心等研发平台的企业给予加分,其中国家级平台每个加10分,省级平台每个加3分,市级平台每个加2分。

  3.奖励认定。企业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情况分别由园区工商和税务部门负责确认,营业收入及研发投入数据由税务部门按征税认可数据进行确认,标准制定数据由经济贸易发展局负责确认,发明专利、科技奖和专利奖、高企状态、研发平台等指标由园区科技创新局负责确认。

  (三)科技企业培育突出贡献奖

  1.奖励方式。根据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科技企业培育孵化及发展能力进行计分排名,对总分排名前3名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科技企业培育突出贡献奖励。

  2.计分方法。按百分制记分。

  总分=评选年度新增在孵科技企业数(不含集群注册)得分×30%+新增高新技术企业数得分×40%+新增上市类企业数得分×30%

  各指标排名得分计分方法:各项指标排名第一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得100分,其它科技企业孵化器按与排名第一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比值计算得分。其中高新技术企业指标含高企培育入库企业,上市类企业指标含上市企业、上市后备企业及新三板挂牌企业。

  加分项:①评选年度新增为国家级孵化器的加10分,新增为省级孵化器(国家级培育单位)的加5分;②评选年度科技企业孵化器拥有孵化从业资格证且在园区缴纳社保满1年的员工人数,每1人加1分,最高加10分。

  3.奖励认定。企业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情况分别由园区工商和税务部门负责确认,从业人员社保缴纳情况由园区社保分局确认,新增在孵企业数量(不含集群注册)、高企数量、上市企业数量、孵化器认定情况、从业人员资格证获得情况等指标由园区科技创新局负责确认。

  (四)松湖创业典范奖

  1.奖励方式。根据网络投票结果和申报人(含个人与团队)提供的经济指标情况进行计分排名,对总分排名前5名的申报人,给予松湖创业典范奖励。

  2.评价标准及计分方法。按百分制记分。

  总分=网络投票得分×20%+经济指标得分×80%

  (1)网络投票得分

  网络投票得分计分方法:网络投票得票数最多的申报人得100分,其他申报人按与得票数排名第一的申报人的比值计算得分。

  (2)经济指标得分

  经济指标得分=成长性得分×25%+经济效益得分×25%+财税贡献得分×25%+就业带动作用得分×25%。

  ①成长性是指申报人所创办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潜力,以近三年营业收入年均增长率计分,计算公式:近三年营业收入年均增长率=近三年增长率之和/3(只有2年增长率的/2)。近三年营业收入年均增长率排名第一的得100分,其他申报人按与排名第一的申报人的比值计分。

  ②经济效益是指申报人所创办企业的经营业绩,以近三年年均营业利润率计分,计算公式:近三年年均营业利润率=近三年营业利润率之和/3。近三年年均营业利润率排名第一的申报人得100分,其他申报人按与排名的第一申报人的比值计分。

  ③财税贡献是指申报人所创办企业的纳税情况,以近三年纳税总额计分,总额排名第一的申报人得100分,其他申报人按与排名第一申报人的比值计分。

  ④就业带动作用是指申报人所创办企业对解决就业所做的贡献,以创业以来累计吸纳的大学或以上毕业生和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人数计分,以园区社保分局提供的连续缴纳六个月以上社保证明为准,截止申报时为止,所创办企业吸纳上述就业人数排名第一的申报人得100分,其他申报人按与排名第一申报人的比值计分。

  3.奖励认定。申报人所办企业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情况分别由园区工商和税务部门负责确认,企业营业收入增长率、营业利润率等指标由园区企业投资服务中心负责确认,企业纳税情况由园区税务部门负责确认,企业吸纳就业人数数据由园区人力资源分局负责确认。

 

  四、获奖待遇及资金来源

  对获奖单位和获奖个人进行通报表扬,授予荣誉证书、奖牌,并给予一定数额的资金奖励。

  (一)企业投资突出贡献奖

  对排名前5名的企业,每家给予5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及相关费用由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列支。

  (二)企业创新突出贡献奖

  对排名前5名的企业,每家给予6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及相关费用由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列支。

  (三)科技企业培育突出贡献奖

  对排名前3名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每家给予6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及相关费用由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列支。

  (四)松湖创业典范奖

  对排名前5名的申报人,每人(团队)给予3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及相关费用由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列支。

 

  五、奖励程序

  企业投资突出贡献奖和松湖创业典范奖分别由园区企业投资服务中心和人力资源分局负责组织实施,企业创新突出贡献奖和科技企业培育突出贡献奖由园区科技创新局负责组织实施,其他相关部门配合,按程序进行评选。

  (一)各申报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个人或团队于每年年底或次年年初按申报通知要求提交评奖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其中,企业投资突出贡献奖由企业投资服务中心受理,松湖创业典范奖由人力资源分局受理,企业创新突出贡献奖和科技企业培育突出贡献奖由科技创新局受理;

  (二)负责评选的部门会同园区相关部门对申报人的申报资格及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三)负责评选的部门对经过认定及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分析和计分排名,并将计分排名结果在园区官网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天;

  (四)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负责评选的部门分别将奖励名单报园区党政联席会议审定;

  (五)经园区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的奖励名单,由园区管委会下发奖励文件,向获奖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个人或团队授予荣誉证书、奖牌,由园区财政分局按程序拨付奖励资金。

 

  六、监督管理

  (一)园区各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个人和团队应按照要求如实提供参评材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参加评奖的资格;已经获奖的,撤销已获奖项并追回奖励资金,收回荣誉证书、奖牌,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园区各类评奖活动,不能享受园区各项扶持政策。

  (二)评选工作接受园区监察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并接受社会监督。

 

  七、宣传报道

  宣传文体局组织相关媒体对评选表彰活动进行报道,调动企业加快项目动工建设,加大研发投入的积极性,强化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企业成长壮大的作用,激发广大群众的创业意识和热情,营造全民创新创业的良好舆论氛围。

 

  八、其它事项

  (一)企业投资突出贡献奖和松湖创业典范奖分别由园区企业投资服务中心和人力资源分局负责解释,企业创新突出贡献奖和科技企业培育突出贡献奖由园区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实施过程中根据园区发展需要及政策绩效评价等情况进行调整,适时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