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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排镇推动企业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石排镇推动企业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石府〔2017〕5号

  2017年3月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决定》、《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走在前列》等文件精神,增强我镇创新驱动发展的动力,推动我镇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本专项资金全部配套资助国家、省、市相关创新驱动项目,并以本办法颁布实施之日起通过国家、省、市相应审核部门认定的项目作为本办法资助申报依据。暂不设立镇级立项资助项目。

  第二条 镇财政在2017至2019年间,安排每年1300万元、三年共计3900万元的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每年的具体额度根据项目申报情况,报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审议决定。

  第四条 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用于推动我镇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创新平台建设,促进企业科技研发投入、自主核心技术攻关、争创科技成果,促进产业发展的项目进行综合奖励和资助,对象包括在我镇工商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和个人。资助的企业必须是纳入我镇财政税收分成的企业。

  第五条 为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成立石排镇推动企业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由镇委副书记、镇长程耀东任组长,镇委委员邓柱洪、钟浩源,副镇长赵敏、梁广华、李凤芳任副组长,成员由镇经贸办、商务办、民营办、统计办、科技办、财政分局、质监站、安监分局、工商分局、国税分局、地税分局、人力资源分局、社保分局、环保分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镇科技办,办公室主任由副镇长赵敏兼任,副主任由科技办负责人兼任?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并结合工作情况,不定期召开领导小组成员联席会议,研究确定我镇科技产业发展方向及推进措施并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加强对社会资金的引导,扩大政策受惠面,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七条 镇科技办负责受理项目的申请和初审,经石排镇推动企业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上报镇委、镇政府审核。石排财政分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镇科技办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企业项目同时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及镇政府其他政策的,实行就高不就低原则和不重复资助原则。

  第九条 同一年度内企业、单位获得镇各项奖励和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二章 资助内容与额度

  第十条 设立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对首次通过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奖励15万元;对重新通过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奖励10万元;对首次纳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一次性给予奖励5万元。

  (二)创新型企业认定奖。对通过国家级创新型企业、省级创新型企业、市级创新型龙头企业和创新型培育企业认定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和1万元。

  (三)大型骨干企业认定奖。对经市政府认定为“东莞市大型骨干企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奖励15万元。

  (四)成长型企业认定奖。对经市政府认定为“成长型中小企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奖励5万元;“高成长型中小型企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奖励10万元。当经认定的“成长型中小企业”日后发展成为“高成长型中小型企业”时,按照差额给予一次性奖励。

  (五)研发投入奖励

  1.以企业填报的《企业研发项目情况表》和《企业研发活动及相关情况表》核算且经国家相关部门最终审定后的研发(R&D)经费投入为依据,根据市财政的资助经费额度,我镇按照1:0.3的比例配套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10万元。

  2.对填报研发(R&D)经费核算相关调查表的科研机构,独立法人企业、且经国家相关部门最终核定上一年度研发(R&D)经费不为零的企业(单位)?给予3000元奖励。

  (六)科学技术奖。对获得国家、省科学技术奖的企业,按照市财政奖励金额1:0.3的比例配套奖励。对获得市技术成果类市长奖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对获得市荣誉类市长奖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对获得市科技进步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和2.5万元奖励。

  (七)科普基地奖。对首次被认定为市级科普标兵社区、科普标兵学校、科普教育基地的单位,给予5万元的奖励;对首次被授予省级相应称号的单位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被授予国家级相应称号的单位给予15万元的奖励。

  第十一条 设立“机器换人”项目配套专项资金。对获得市财政资助的“机器换人”应用项目,镇财政按照市财政资助金额1:0.2的比例给予资助p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二条 设立专利促进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一)专利企业认定奖。对通过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市级专利优势企业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二)专利奖。对获得国家专利金奖和专利优秀奖的项目,分别给予奖励50万元和25万元;对获得省专利金奖和优秀奖的项目,分别给予奖励15万元和10万元;对获得市专利金奖和优秀奖的项目,分别给予奖励10万元和5万元。同一专利项目分别获得国家、省专利奖的,按上述标准给予再奖励。

  (三)专利申请资助。对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后7每件给予奖励6000元。

  第十二条设立品牌创建扶持资金,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5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广东省著名商标”、“广东省名牌产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

  第十四条 设立技术标准化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一)制定标准奖。每主导制定一项国际标准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所制定的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奖励50万元;协助制定的,奖励20万元。每主导制定一项国家标准,奖励25万元;协助制定的,奖励10万元。每主导制定一项行业标准,奖励15万元;协助制定的,奖励5万元。每主导制定一项省级地方标准,奖励5万元;协助制定的,奖励2.5万元。每主导制定一项联盟标准,奖励2.5万元。多个单位同时参与制定同一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联盟标准的,原则上只对参与程度最高的一个单位(标准文本的“前言”中排序最前的起草单位)进行奖励。

  (二)标准化示范企业奖。对获得“标准化良好行为”AAAA级证书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对获得“标准化良好行为”AAA级证书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励。对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每取得一个采标证书,奖励1000元。

  (三)贯标资助。对参与和实施“贯标”(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GB/T29490-2013)),给予每家3万元的奖励。

  第十五条 设立孵化器(加速器)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一)孵化器评定奖励:对新评定为A档、B档、C档的市级孵化器,分别给予最高80万元、最高50万元和最高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孵化器和国家级孵化器培育单位分别给予最高150万元和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于已认定的孵化器,其认定级别或评定档次提高后,按差额核拨奖励资金。同一家孵化器获得的奖励金额累计不超过200万元。

  (二)孵化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孵化器当年获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30家以上、10家以上、5家以上的,将分别获得最高50万元、最高30万元、最高10万元的资助。

  市财政有关孵化器的补贴类资助,我镇暂不予以配套。第十六条 设立企业研发技术平台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一)对新增备案的规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给予3000元奖励。

  (二)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和实验室,一次性奖励50万元,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和实验室,一次性奖励15万元,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和实验室,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三)对新认定市级院士工作站的企业,每家资助60万元,分3年等额资助。

  (四)对通过省认定的专业镇产业协同创新中心?一次性资助80万元。

  第十七条 设立科技企业上市奖,支持范围包括:对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企业一次性给予40万元的奖励;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获得奖励企业5年内不得搬离石排或将公司注册地和纳税地改设镇外,否则须全额退还奖励。

  第十八条 设立小微上规模企业奖励资金,支持范围包括:对首次纳入年度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报表范围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万元的奖励。入库企业名单以市统计局提供数据为准。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

  第十九条 资助项目每年集中受理一批,由企业填报申请书,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上报镇科技办。

  第二十条 由石排镇推动企业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后符合资助奖励条件的,提交到镇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通过后给予资助奖励。

  第二十一条 申请资助企业应如实报送申请材料。对利用虚假材料骗取资助奖励资金的,追回其取得的补贴资金,并纳入不诚信企业名单,3年内取消镇内评优资格及各项奖励资助。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企业获得的资助奖励资金必须实行专款专用、专账管理,用于科技研发、冲减利息支出、科普宣传、技术改造或扩大再生产等,并纳入财务科目管理。

  第二十三条 资助奖励资金使用必须严格审批,严格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十四条若当年实际支出超过预算的,需报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审议确定是否给予追加。女口确认不追力口的,将预算总额除以审核资助奖励的总额得出权数。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资助和奖励:企业、单位因违反国家税收、安全生产、环保、社保、劳动以及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等,被有关部门认定情节严重,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或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条款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审定,取消其当年资助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镇科技办负责解释,如有未尽事项由石排镇推动企业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研究讨论后再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省、市法律法规或政策文件精神相冲突的,按国家、省、市法律法规或政策文件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试行三年,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届时将对本办法进行实施情况评估并作进一步修订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