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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龙镇促进科技创新推动产业升级转型实施办法

发表于:2013-07-01 关注  石龙镇经济科技信息局

  石龙镇促进科技创新推动产业升级转型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关于实施科技东莞工程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东府〔2006〕72号)的文件精神,落实石龙镇委镇政府促进企业科技创新,推动产业升级转型的工作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镇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用于石龙镇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科技资金”),以鼓励企业进行科技创新和推动产业升级。“科技资金”由镇政府负责审批,镇经贸办、科技办和财政分局共同负责管理。

  第三条 “科技资金”主要资助在石龙镇辖区范围内已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和有关的非企业单位。

  第四条 企业或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科技资金”不予支持:(1)企业、单位因违反财经、安全生产和环保法律法规、制度等被行政处罚未满两年的;(2)企业有欠税、恶意欠薪、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等严重失信行为的;(3)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条款的。

 

  第二章 资助的项目

  第五条 “科技资金”资助的项目具体如下:

  一、科技资金配套:

  1、鼓励企业申报各类科技计划项目。获得国家立项的,按照 1:1的比例进行配套资助;获得省立项的,按照 1:0.5的比例进行配套资助。

  2、鼓励企业以科研成果申报科技奖励。对获得省科技进步奖的,“科技资金”按照1:0.5的比例提供配套奖励;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的,“科技资金”按照1:1的比例提供配套奖励。

  二、创新平台和研发机构建设(以下提及的创新平台和研发机构的具体定义详见《科技东莞工程第一批实施办法》东府〔2007〕85号):

  1、科技创新共性平台:投资数额巨大,要根据项目具体确定支持金额。

  2、行业性科技创新平台:资助50-100万元。

  3、国家级企业研发机构:资助100万元。

  4、省级工程中心、技术中心:资助50万元。

  5、市级工程中心、技术中心:资助10万元。

  三、产学研合作:

  1、镇政府与高校合作设立产学研科技基金会,并提供资金支持。产学研科技基金主要用于促成产学研项目合作,我镇企业与设立了基金会的高校有项目合作时,可申请产学研科技基金作为启动经费。

  2、鼓励企业产学研合作,企业和高校合作建立人才培育机构。对于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资助10万元,研究生工作站或实习基地的资助5 万元。

  3、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对接,加强双方交流和沟通为目的,以促成产学研合作为目标的活动,如组织产学研合作推介会、技术交流会、组团考察高校、参加展会等重大活动,“科技资金”将给予每场3万元以内的费用支持。

  四、专利和名牌:

  1、积极发展科技中介机构,对新设立并运作时间一年以上的科技中介机构,每所一次性资助 3万元。

  2、积极实施专利战略,推进以企业为主体的专利制度建设,提高企业专利拥有数量和质量。国内发明专利申请授权后,每件给予5千元奖励,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授权后每件给予5百元奖励,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每件给予3百元奖励。经市认定为专利培育企业和专利试点企业的,分别奖励3万元和5万元。

  3、鼓励企业创建名牌产品和著名商标,具体资助和奖励办法参照《石龙镇名牌带动战略实施方案》(东石府办〔2008〕45号)。

  五、软件和创意产业:

  1、鼓励建设科技产业孵化器(或软件产业基地):政府和企业共同投资,鼓励利用旧工业大楼进行改造,建成现代化的创业产业孵化器或软件产业基地(园),并通过减免租金、提供价格优惠的网络和通讯服务、便利的生活配套等方式,吸引创业项目入驻。“科技资金”对孵化器或产业基地提供连续两年、每年100万元的资助。

  2、促进创意产业、软件产业发展,促进人才到石龙创业。对动漫创作、软件企业、物流信息化、文化创意等创业项目提供资助,每项目可获得每年最多10万元的无偿创业资助。申请企业必须是在我镇登记注册,并进入科技产业孵化器(或软件产业基地)满一年的企业。

  3、鼓励和支持外包企业构建质量保障体系,推进企业标准化体系建设,促进企业提高质量管理能力。对通过CMM 1级以上认证的,对企业实际支出的认证费用给予适当资助,通过CMM 1级认证的,资助不超过10万元;通过CMM 2级认证的,资助不超过15万元;通过CMM 3级认证的,资助不超过25万元;通过CMM 4级认证的,资助不超过40万元;通过CMM 5级认证的,资助不超过50万元;已获得认证资金资助后又通过更高等级认证的,补级差部分资助。(CMM是目前世界公认的软件产品进入国际市场的通行证,它不仅仅是对产品质量的认证,更是一种软件过程改善的途径。CMM共分五个等级,分别标志着软件企业能力成熟度的五个层次。从低到高,软件开发生产计划精度逐级升高,单位工程生产周期逐级缩短,单位工程成本逐级降低。)

  4、鼓励软件企业发展出口业务,对于以网上传输方式出口的软件和以海关通关方式出口的纯软件产品,每出口1美元给予人民币0.05元的资助。

  六、科技奖励

  1、鼓励企业开展节能减排工作,对认定为东莞市清洁生产企业的,给予5万元的奖励。

  2、对通过ISO14000认证、SA8000认证的企业,给予2万元的奖励。(SA8000标准为企业提供了社会责任规范,它所强调的工作环境、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等要素都与企业息息相关,SA8000将是未来国际竞争中企业获得成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3、企业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

  4、鼓励创新型科技企业上市融资,对成为东莞市上市后备企业并通过省级审查的,给予100万元的奖励。

  5、鼓励企业开发高新技术新产品。对通过高新技术产品、重点新产品认定或列入火炬计划的,省级奖励 2万元,国家级奖励10万元。

  6、加强科技教育培训与普及,全面推动市民科学素质提高。对于社区居委会、学校申请建立并经市科协认定授予的市科普示范社区、市科普特色学校,给予 5 万元奖励;对于被授予市科普教育(示范)基地称号的单位,给予5万元奖励;被授予省级科普教育(示范)基地的单位,给予10万元的奖励;被授予国家级科普教育(示范)基地的单位,给予15万元的奖励。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向科技办提交项目可行性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经科技办初审、盖章后报送人民政府审批。人民政府同意支持项目建设后,由财政分局办理资金划拨。

  第七条 企业和单位向科技办提出配套资助或奖励的书面申请,并附上立项、认证或者获奖的证明材料,经科技办审核、盖章后报送财政分局,办理资金划拨。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八条 企业要设立专账对项目投入资金进行单独核算、专帐管理。收到项目资助资金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按现行企业财务通则作企业收益处理。其他企业可按专项应付款形式入帐,并分别按照现行企业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形成资产部分,计入资本公积;不能形成资产部分,作冲减费用处理。

  第九条 企业和单位要对“科技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禁弄虚作假骗取科技资金。不按规定使用“科技资金”等行为,将停止资助并追回已拨付的资金。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建立“科技资金”的绩效评价制度,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度、效率、成果等方面具体实施绩效评价工作,并按照相关规定选择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实施抽查和评价。

  第十一条 镇财政分局按规定组织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承担企业和单位进行年度审计检查,以确保“科技资金”的正确使用。受委托的会计中介机构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审计报告的准确、真实。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企业、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会计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审计报告,造成“科技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项目承担企业或单位要积极配合年度审计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资料。

  第十二条 由“科技资金”形成的科研产品、专利技术、项目成果等应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并首先在石龙镇和东莞市范围内推广使用。对于符合政府采购要求、达到相关标准的产品或技术,镇政府将优先考虑使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石龙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八年九月一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