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寮步镇扶持企业创新发展实施办法(已废止)

发表于:2017-05-25 关注 

  寮步镇扶持企业创新发展实施办法

  察府办〔2017〕22号

  2017年5月2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走在前列的意见》和《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重点企业规模与效益倍增计划全面提升产业集约化发展水平的意见》精神,引导和激励企业加大创新要素投入,营造良好的创新发展环境,促进企业做大做强做优,提升寮步产业综合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根据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镇财政设立每年5000万元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资助和奖励企业技术研发投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企业上市、实施专利和自主品牌战略等。该专项资金专款专用,超出当年预算的,从下一年度预算中列支。

  第三条 本办法分普惠性政策和“倍增计划”政策两部分。普惠性政策适用于在寮步镇工商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纳税的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倍增计划”政策仅适用于经东莞市人民政府或寮步镇人民政府认定的“倍增计划”试点企业和名誉试点企业。

 

  第二章 普惠性政策及其奖励条件

  第四条 鼓励企业积极开拓国内外市场。对企业在境内外参展参会实施补贴。企业参加由市、镇组织或自主参加境内外的各类展览会,经申报备案,将获得相应的展位费用补贴。

  (一)企业参加由市、镇组织的展览会,给予展位费和特装费全额补贴,市、镇两级补贴总和不超过企业展位费和特装费的100%,每个项目最高补助10万元。

  (二)企业自主参加国内外展会,经申报备案通过的,给予展位费补贴50%;进行特装布展的,给予特装费补贴50%,每个项目最高补贴不超过2万元。单个企业自主参展补贴每年不超过5万元。

  (三)对于新增设立商业分销的外资企业,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励。

  第五条 鼓励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和名牌名标。企业新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奖励5万元,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的奖励2万元;当年获得国家驰名商标、国家名牌产品认定的奖励10万元;当年获得著名商标、广东省名牌产品认定的奖励5万元。

  第六条 鼓励企业成立各类技术研发机构。新成立国家级工程技术研发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新成立省级工程技术研发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新成立市级工程技术研发中心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同一企业在同一年度被认定为各级各类研发机构的按就高原则执行。对于新增设立研发机构的外资企业,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

  第七条 鼓励企业加大技术研发投入。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当年研发经费投入对比上一年度增长超过15%的,分档次给予奖励:

  (一)当年研发经费投入高于300万元(含300万元)低于1000万元的,奖励1万元。

  (二)当年研发经费投入高于1000万元(含1000万元)低于3000万元的,奖励2万元。

  (三)当年研发经费投入高于3000万的,奖励3万元。企业研发投入奖励以“统计一套表联网直报平台”填报《企业科技项目情况表》、《企业科技活动及相关情况表》等核算并经国家相关部门最终审定后的研发(R&D)经费投入作为奖励依据。

  第八条 鼓励企业实施专利战略。

  (一)首次申请专利破零企业,按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专利,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0.5万元奖励。

  (二)企业从2017年1月1日起,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对企业发明专利维护年费给予补贴,同一企业每年发明专利年费全额补贴不超过1万元,连续补贴三年。

  第九条 鼓励企业上市发展。对成功上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成功上市的企业将上市公司注册地和总部迁至寮步的,奖励30万元;对在新三板挂牌上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5万元。

  第十条 鼓励企业相关工作人员。对认真配合我镇经济部门填报企业R&D数据、“倍增计划”企业经营情况数据和企业相关经济数据,且工作成效显著的企业人员,每年由镇商务局和民营科技局考核并整理人员名单,每年每人给予3000至10000元的奖励。

  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进出口贸易。

  (一)奖励将深加工结转或者外关区出口的转回企业直接出口(出口纳入寮步镇统计为准)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企业每拉回1000万美元的出口额,奖励3万元,最多不超过50万元;对企业关务主管根据其贡献情况奖励1至3万元。

  (二)当年度出口在1亿美元及以上的企业,绝对增长额超过5000万(含)美元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绝对增长额超过3000万(含)美元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当年度出口额在1亿美元以下、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企业,绝对增长额每增加1000万(含)美元的,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每家企业奖励最多不超过20万元。

  (三)对镇进出口有重大贡献的企业,采取一事一议原则,交班子会讨论后进行奖励。

  第十二条 鼓励电子商务及互联网行业发展。对有利于我镇经济发展而建立的互联网和电子商务项目,在寮步镇内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根据项目投资额、税收情况,采取一事一议原则,交班子会讨论后进行奖励。

 

  第三章 “倍增计划”政策及其奖励条件

  第十三条 加快发展智能制造。提升我镇产业集约高效发展水平,促进制造业向高端迈进。

  (一)试点企业实施自动化改造项目,获得市财政项目奖励的,镇财政按市财政资助金额1:0.2的比例进行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10万元。

  (二)试点企业实施智能化改造项目,获得市财政项目奖励的,镇财政按市财政资助金额1:0.25的比例进行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20万元。

  (三)试点企业实施智能制造示范项目,获得市财政项目奖励的,镇财政按市财政资助金额1:0.3的比例进行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50万元。

  第十四条 全面提升企业信息化应用水平。强化企业信息化应用基础,推进两化融合管理体系实施与推广,对通过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认定的试点企业,每家奖励10万元。

  第十五条 鼓励试点企业加强人才培训。由试点企业上报每年的人才培训计划,对聘请第三方培训机构进行的企业人才培训,镇财政给予培训费用补贴。单个培训费用补贴50%,最高补贴3万元,每个试点企业每年人才培训补贴不超过10万元。对试点企业每年填报备案的共性培训,可由镇相关部门牵头,试点企业承办,镇财政给予全额补贴,不纳入试点企业每年的培训补贴限额。

  第十六条 鼓励试点企业购买专业中介服务。对试点企业购买经镇“倍增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可的,有相应专业资质的法律、财务、知识产权代理和认证等第三方中介服务,将试点企业倍增过程中的镇财政留成增长部分的50%作为企业中介服务资助额度,用于补助试点企业购买中介服务等生产经营辅助行为的支出,镇财政按实际支付费用的50%给予事后补助,每个试点企业每年最高可多得10万元补助。已享受市级财政补助的企业,可同样享受镇级财政补助。

  第十七条 留住企业骨干人才。对所有试点企业技术骨干及中高层人员,按年薪缴纳工薪收入个人所得税镇级财政留成部分的80%奖励至个人。对年纳税1000万元以下的试点企业,给予3个奖励名额,对年纳税超过1000万元的试点企业,每增加500万元,相应增加一个奖励名额,如此类推。

  第十八条 保障教育资源。优先解决试点企业员工子女义务教育公办入学指标。对市级“倍增计划”试点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经申报认定的,其子女义务教育指标可给予全额解决;对镇级“倍增计划”试点企业和名誉试点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经申报认定的,每个企业可获得最多2个公办义务教育入学指标。

  第十九条 鼓励试点企业“原地倍增”。对试点企业自有厂房实施“工改工”提高土地利用率,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放宽建筑限高、建筑密度、绿地率、容积率等指标限制。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纳入“三旧”改造范围的旧厂房用地,通过拆除地上永久建筑或临时建筑,重新规划建设新的工业项目,承接符合东莞产业导向的优质企业,经镇人民政府同意后,可适当提高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对达到市重大项目标准的,在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前提下,容积率不设上限。

  对符合东莞市“三旧”改造产业类项目要求实行“工改工”的项目,除享受市“三旧”改造产业类项目相关奖励和优惠外,对上一年度纳税总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试点企业,按市标准的20%给予奖励:上一年度纳税额1000万元至3000万元的最高奖励50万元;上一年度纳税额3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最高奖励80万元;上一年度纳税额5000万元以上的最高奖励100万元。对未达到东莞市“三旧”改造产业类项目要求的,给予如下补助:

  (一)拆除类。对拆除旧厂房面积达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实行“工改工”的,在旧厂房拆除旧地块平整取得项目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后,由补助对象向镇“倍增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财政分局按相关合同、协议或实际丈量面积给予补助:

  1.拆除永久性建筑补助标准,按拆除项目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2.拆除临时性建筑补助标准,按拆除项目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二)新建类。对新建的“工改工”项目在新建项目竣工验收后,由补助对象向镇“倍增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财政分局根据竣工验收备案证书载明的建筑面积给予以下补助:

  1.容积率为1.5至2.0(下限含本数,上限不含本数,下同)的,按全部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助20元;

  2.容积率为2.0至3.0的,按全部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助25元;

  3.容积率为3.0以上的,按全部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助30元。

  (三)不拆除改造类。不拆除改造补助,是指在不改变主体框架结构情况下,对旧厂房实施改建装修。不拆除改造的物业,必须改造为创意产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经镇倍增计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按照改造项目的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30元的补助。上述补助每个试点企业最高获得补贴不超过100万元。

  第二十条 对第二章中普惠性政策的奖励措施,市级“倍增计划”试点企业可享受2倍奖励;镇级“倍增计划”试点企业和名誉试点企业可享受1.5倍奖励。

 

  第四章 申报时间和办法

  第二十一条 企业申报补助和奖励的项目必须为当年度获得或以当年度统计数据为准,申请奖励和资助的时间为当年年底至次年年初。针对每个奖励措施,由创新办牵头,联合有关部门,制定通知和申报材料清单,企业按照通知的具体时间安排,做好登记备案、材料收集、填报和提交等工作,由镇“倍增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审核。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和项目,会同镇财政分局拟定补助和奖励资金计划,上报镇政府审定后下达至相关企业。具体奖励政策的操作细则在下发通知时一并向企业发放。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寮步镇创新驱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我镇此前出台的相关奖励政策和措施,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