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通知公告   东莞市关于《麻涌镇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24年)》(征求意见稿)

东莞市关于《麻涌镇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24年)》(征求意见稿)

发表于:2023-12-28 关注 

  关于《麻涌镇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24年)》(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增强政府立规工作的透明度,提高制度建设质量,促进科学民主决策,现将《麻涌镇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24年)》(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请于2024年1月11日前将意见反馈到麻涌镇经济发展局邮箱:mcjmb@126.com。


  麻涌镇经济发展局

  2023年12月28日


  麻涌镇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24年)(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的战略任务,加快推动我镇产业结构调整和循环经济发展,提高企业“碳达峰、碳中和”积极性,最大限度发挥财政资金对节能工作的促进作用,规范节能专项资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专项资金是指经麻涌镇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纳入镇财政年度预算,年安排90万元用于节能宣传、培训等日常工作和推进节能专项工作的资金。

  第三条 节能专项资金的安排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依法依规、突出重点、科学分配等原则。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经济发展局负责节能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包括专项资金预算申报、编制专项资金安排计划、办理专项资金拨付;负责专项资金使用安全、专项资金绩效评价、专项资金信息公开等。

  第五条 财政分局负责将节能专项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审核经济发展局编制专项资金安排计划的合规性、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实施对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总体绩效评价等。

  第三章 申报条件和范围

  第六条 申报单位和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已在麻涌镇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不存在异常经营情况。(财政供养的行政事业单位不在资助范畴)

  (二)申报单位不存在《关于东莞市促进经济发展类专项资金不予资助范围的若干规定》(东财规〔2023〕2号)规定不予资助的范围。

  (三)申报项目需符合国家节能减排、循环经济、绿色制造产业发展方向。

  第七条 经济发展局在节能专项资金不超过年度预算的情况下进行资助,具体资助比例根据符合条件的企业情况和资金预算规模等因素确定。若超过预算金额,资助标准按比例折算分配。

  第四章 资助方式和标准

  第八条 节能专项资金的资助方式为事后奖励,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奖励标准如下:

  对2023年通过并网验收、装机总容量在1兆瓦以上(含1兆瓦)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镇财政对建筑物或构筑物产权人按装机容量每兆瓦不超过10万元给予一次性建设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度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项目投资单位也须满足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

  第五章 申报流程和审批

  第九条 申报周期和申报通知

  节能专项资金按年度组织申报,经济发展局每年10月依据本办法制订年度申报通知,并在“东莞麻涌”政府网站上对外发布。

  第十条 申报和审核程序

  (一)项目申请。申报单位根据通知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并按时向经济发展局提交。

  (二)部门受理。申报材料全部送达经济发展局,即视为正式受理。若申报材料不符合报送要求的,申报单位要及时补充、修正后重新提交。

  (三)项目审核。经济发展局对申报单位提供的材料和申报条件进行审核,初步评定拟资助的单位、项目和金额,并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

  (四)结果公示。由经济发展局在“东莞麻涌”政府网站上向社会集中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以向经济发展局提出;对公示有异议的,经济发展局应进行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报告;对经调查核实不符合资助要求的,不予纳入资助范围。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调查后异议不成立的,经济发展局将资金使用计划上报镇政府审批。

  第六章 资金拨付和会计处理

  第十一条 资金使用计划经镇政府批准后,按财政资金拨付程序办理请款和拨付手续。

  第十二条 受资助单位应规范各项费用支出的财务核算管理,按照各自适用的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和账目处理。

  第七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 受资助单位要切实加强对节能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十四条 受资助单位须参与企业经济运行监测工作,根据经济发展局的要求,配合提供项目实施情况、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等数据信息,以便做好节能专项资金后续跟踪监督。

  第十五条 节能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项目申报单位如有弄虚作假等行为,将收回节能专项资金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经济发展局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