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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堂镇关于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的奖励办法

发表于:2016-01-29 关注  东莞市中堂镇经济科技信息局

  中堂镇关于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的奖励办法

  中府〔2016〕3号

  2016年1月2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堂镇关于加快推动创新驱动发展的惱见》,增强我镇创新驱动发展的动力,加快转型升级步伐,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设立中堂镇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从2016年起,镇财政每年安排创新驱动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企业转型升级。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我镇辖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已办妥工商、税务登记等合法手续,具备健康发展潜力,能在我镇持续有效经营两年以上的企业或单位(科技服务团队、中介机构)。

  第四条 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被列入扶持对象:(一)企业违反国家税收、环保、社保、劳动、安全生产以及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被有关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未满两年;(二)企业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三)企业三年内在申报国家、省、市和镇资助项目中有违规申报前科;

  (四)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或镇认定不应列入。

 

  第二章 扶持的范围与标准

  第五条 对科技型企业给予奖励。对首次通过国家创新型企业认定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人民币,下同)的奖励;对首次通过省级创新型企业认定的,一次性给予8万元的奖励;对首次通过市创新型龙头企业认定的,一次性给予6万元的奖励;对首次通过市创新型培育企业认定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奖励;对首次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一次性给予3万元的奖励;对首次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的,一次性给予1万元的奖励;对首次通过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的,一次性给予5000元的奖励。第六条 对知识产权给予奖励。

  (一)企业获得专利并且应用在生产上,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5000元;获得港澳台授权发明专利的每件资助5000元;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初审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7500元(同一专利最多奖励2个地区)。该项资助最高额度5万元。

  (二)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优怶奖”、“广东省专利金奖”、“广东省专利优怶奖”、“东莞市专利金奖”、“东莞市专利优秀奖”的企业,每件获奖专利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2万元、2万元、1万元。

  (三)对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通过国家知识产权试点企业认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8万元的奖励;对通过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奖励;对通过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万元的奖励;对通过市专利优势企业认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万元的奖励。

  (四)提高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能力。对参与和实施“贯标”(贯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GB/T29490-2013)),给予每家2万元的奖励。

  (五)对于同一年度内代理我镇的授权专利数量在50—99件、100—199件和200件以上的专利代理机构,分别一次性给予1万元、2万元和3万元奖励。其中,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合计数需占50%以上。

  (六)对企业专利质押融资给予奖励。鼓励企业开展利用专利权敩恫融资,解决融资总求,加快专利技术的实施,实现专利的价敔。根据企业融资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评估费用给予50%比例的补贴,融资高补贴金额不超过1万元。

  第七条 对建立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企业技术研发机构、重点实验室的,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资助;对建立院士或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一次性资助5万元。

  第八条 对获得东莞市科学技术奖给予奖励。技术成果类市长奖奖励5万元,荣誉类市长奖奖励3万元;东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和1万元。

  第九条 对认定产品成果给予奖励。对认定为国家重点新产品的承担企业,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对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的承担企业,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对认定为省重点新产品的承担企业,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励;对认定为省高新技术产品的承担企业,每项给予2000元奖励,融资高不超过2万元。

  第十条 对产学研项目给予奖励。对认定为省产学研项目的承担企业,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对认定为市产学研项目的承担企业,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 鼓励参与创新创业大赛。对获取国家创新创业大赛名次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对获取省创新创业大赛名次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对获取市创新创业大赛名次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励。

  第十二条 对R&D研发投入给予奖励。对经国家相关部门最终审定当年R&D研发投入不低于100万,且高企或高企培育企业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不低于3%的,进行分类奖励,具体如下:

  (一)R&D研发投入总量全镇排名前三;

  (二)R&D研发投入增速全镇排名前三;

  (三)R&D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全镇排名前三。满足以上条件之一,对前三名依次奖励5000元、3000元、2000元。该奖项申报时总由企业提供R&D统计工作人员具体名单,同时满足的企业只奖一项。

  第十三条 对创新驱动新型经济进行奖励。鼓励社会力量(含社区)投资建设科技园区(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创新平台、创新基地、公共服务机构及产业创新技术联盟等。经认定的科技园区(孵化器、加速器),按当年入驻科技型企业纳税总额形成中堂财政分成部分的10%,一次性给予科技园区(孵化器、加速器)投资建设单位资助,融资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十四条 对创新人才团队引进给予奖励。对新获得省政府根据《广东省引进创新科研团队评审暂行办法》、《广东省引进领军人才评审暂行办法》或《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暂行办法》资助的团队或个人,根据市财政对项目资助的额度一次性给予10%的资助,融资高资助金额不超过3万元。

  第十五条 对工业转型升级给予奖励。培育大型骨干企业旳大旳强,引导中小微企业做精做优。对申报获得市“机器换人”、信息化、节能与循环经济发展、企业成长培育(包括大型骨干企业、高成长型中小企业、成长型中小企业、小微上规模企业)和示范性项目专项资金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万元配套奖励。

  第十六条 对总部经济发展进行奖励。鼓励总部经济发展,对经东莞市政府认定并达到相关指标要求的总部企业进行奖励。综合性总部一次性融资高奖励5万元,职能型总部一次性融资最高奖励3万元。

  第十七条 对名牌名标给予奖励,推动企业实施名牌战略,发挥名牌带动和辐射作用。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商务部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广东省著名商标”、“广东省名牌产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万元的奖励。同时获得两个以上认证的,只奖励最高等次的一个奖项。

  第十八条 对制定技术标准给予奖励。每主导制定一项国际标准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所制定的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资助5万元;协助制定的,资助3万元。每主导制定一项国家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应是经法定部门正式批准发布的),资助3万元;协助制定的,资助2万元。每主导制定一项行业标准,资助2万元;协助制定的,资助1万元。

  每主导制定一项省级地方标准,资助2万元;协助制定的,资助1万元。每主导制定一项联盟标准(联盟协议在我市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后由联盟企业实施的标准),资助1万元。多个单位同时参与制定同一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联盟标准的,原则上只对参与程度最高的一个单位进行资助。对通过“标准化良好行为”AAAA级的企业奖励1万元;通过“标准化良好行为”AAA级的企业奖励5000元;被评为技术标准试点企业的,奖励1万元;对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每取得一个采标证书,奖励500元,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万元。

  第十九条 支持开拓国内市场。鼓励我镇企业参加国家级、区域性、行业性展会,参照市组织推荐如中博会、加博会、动漫会、科技周等类型,资助标准为按企业实际支付标准展位费用的50%给予资助,每个展会资助上限为2000元。

  第二十条 对企业上市融资给予奖励。鼓励注册地在我镇的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境外上市融资,增强实力。

  (一)对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企业或其企业总部搬迁至我镇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后备企业,已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上市辅导,并且支付规定范围内的必悹费用的,一次性给予2万元的奖励。

  (二)对在新三板、境外上市的企业或其企业总部搬迁至我镇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奖励;对新三板成功转板到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企业,给予3万元的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科学教育培训与普及给予奖励。对我镇村(社区)、学校申请建立并被授予为市科普标兵社区、标兵学校的给予1万元奖励;对被授予为省级相应称号的给予2万元奖励;对被授予为国家相应称号的给予3万元奖励;对被认定为市科普教育基地的单位给予1万元奖励;对被授予为省科普教育基地的单位给予2万元奖励;对被授予为全国科普教育基地的单位给予3万元奖励。第二十二条 对获得国家、省和市立项的创新驱动发展项目,镇财政根据市财政资助经费额度,一般按照1:0.1配套资助。每家企业每年获得镇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二十三条 镇科技办每年通过中堂镇政府网站、中堂科技创新中心网站、中堂科技企业群、中堂广电站等渠道发布关于受理“中堂镇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申请的通知,集中受理上一年度的奖励项目申报,符合本办法奖励或资助条件的企业和单位,需主动按期向科技办进行书面申报,提交立项、认证或获奖的证明材料,由科技办进行初步审核,汇总后再上报镇委、镇政府审批。

  企业和单位项目经审核认定为专项资金项目后,镇政府将正式发文进行表彰,并由镇财政统一安排将资助资金拨付给企业。

  详细申报程序见附件《中堂镇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流程图》。

 

  第四章检查监督

  第二十四条 企业和单位应如实报送申报材料,对以欺诈、蒙骗等非法手段获得资助的,除全额追回已获得资助金额外,将永久取消该企业或单位申请镇财政资金配套资助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企业和单位获奖后总在我镇范围持续有效经营至少两年以上,及时办理、协调、报备相关事项,如在申报国家、省、市相关项目到期后逾期仍不办理验收、延期、备案等手续,无合理解释的,镇政府有权取消该企业或单位再申请镇财政资金配套资助的资格,并追回已获得资助金额。镇科技办和财政分局对专项资金使用进行检查和监督,并将每年的使用情况报送给镇相关领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堂镇经贸办负责解释。本办法与国家、省、市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省、市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中堂镇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奖励办法》(中府〔2012〕5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