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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平镇节能与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表于:2015-02-03 关注  常平镇工业信息科技局

  常平镇节能与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常府〔2015〕11号

  2015年2月3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节能与循环经济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节能与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节能资金),是指镇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奖励节能先进企业、单位,支持企业及有关单位开展节能降耗、清洁生产、合同能源管理以及节能与循环经济发展示范项目等工作的专项资金。

  节能资金在镇的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中安排,通过采取无偿资助、奖励等方式资助,以有利于进一步推进节能工作加快我镇产业转型升级。

  第三条 节能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遵循公开透明、效益优先的原则3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和政府决策。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镇经济科技信息局根据我镇的节能规划,提出节能资金年度预算建议。镇扶持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项目论证、评审,下达项目资助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项目验收。

  第五条 镇财政分局负责节能资金预算和财务管理3审核镇经济科技信息局编报的节能资金年度预算建议;复核镇扶持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编制的项目资助计划;负责资金拨付;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获得节能资金的项目由项目承担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并对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等负责。

 

  第三章 资助对象、范围和方式

  第七条 节能资金的资助(奖励)对象。

  (一)在我镇依法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我镇从事节能和循环经济工作的有关单位。

  第八条 在资金总额不超过年度预算的情况下(且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各项目资助(奖励)资金实行竞争性分配,具体资助(奖励)范围和方式包括:

  (一)年度节能量奖励项目:对持续推进节能工作、取得较好节能效果的工业和商贸企业按其实现的年度节能量进行奖励。

  (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对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按市财政奖励额度给予1:0.2配套资助。

  (三)清洁生产项目:对通过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获得清洁生产企业称号的企业予以奖励。

  (四)节能与循环经济发展示范项目:对具有示范意义的循环经济发展项目、能源管理中心建设项目、水煤浆锅炉改造项目、电机效能提升和注塑机伺服改造等予以资助。

  (五)公交车更新LNG车型财政补贴:对城巴、小巴和跨镇公汽投放LNG单燃料公交车辆和对气电混合公交车车型进行补贴。

  (六)节能先进表彰项目:对获得省、市、镇年度节能先进单位、企业、个人予以表彰。

  第九条 不资助的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节能资金。

  (一)上一年度节能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省、市、镇重点用能单位。

  (二)因违反有关财经和节能、环保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未满3年的。

  (三)已享受相关财政资金扶持的项目,不重复资助。

 

  第四章 资助条件和标准

  第十条 企业申请节能资金,除符合第七、八条规定外,还应配备具备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财务会计人员,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十一条 申报年度节能量奖励项目,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规范。

  (二)企业要有较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并已按要求落实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设置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员。

  (三)企业单位产品(或单位产值)能耗近2年连续下降。

  (四)工业企业年度节能量在150吨标准煤及以上或节能量占当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及以上3商贸企业年度节能量在40吨标准煤及以上。

  (五)节能量要有相应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和节能管理措施支撑,已获得国家、省或市相关财政扶持资金的项目,不得作为节能量奖励项目的申请依据。年度节能量的奖励标准为200元/吨标准煤,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二条 申报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实施项目的节能技术服务单位必须在东莞市辖区内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已通过市节能主管部门备案。

  (二)项目以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实施地在常平镇行政区域内,节能技术服务单位投资占项目总投资额的70%及以上。

  (三)项目已经完成并正常运行3个月及以上,单个项目年节能量在120吨标准煤及以上(商贸、交通、建筑等领域的项目年节能量需在50吨标准煤及以上),或项目节能率在25%以上。

  (四)项目边界清晰p计量器具完备,项目节能量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奖励标准为200元/吨标准煤,奖励对象为节能技术服务单位,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三条 对首次通过市级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被认定为市级清洁生产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5万元。市级清洁生产企业,通过省经信委组织的审查、被认定为省级清洁生产企业的,再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十四条 申报节能与循环经济发展示范项目,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循环经济发展项目。对具有示范意义3在建或已建投资总额在200万元及以上,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η为主要内容的循环经济项目、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应用项目2按项目实际及实现固定资产投资额(土建投入占有比例不超过总技入的25%)的20%对项目投资方,按市财政资助额度给予1:0.2配套资助。

  (二)能源管理中心建设项目。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能源管理中心建设,项目建成通过市节能主管部门验收,达到甲、乙、丙级标准的,分别予以一次性资助6万元、4万元和2万元。已经获得资金补助的乙级、丙级能源管理中心继续完善后,可申请再次验收,验收后提升等级的,按提升后的等级补足奖金差额,差额资助额度按市政府资助额度给予1:0.2配套资助。能源管理中心建设项目的具体评级和验收标准按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的验收标准评定,每年资助总数不超过5个。

  (三)水煤浆锅炉改造项目。对新上、更换或改造使用水煤浆锅炉的企业,在市财政按锅炉改造投入的20%给予资助的基础上,按市财政资助额度给予1:0.2配套资助。项目使用的锅炉应由具备国家规定的生产制造水煤浆锅炉资质的企业生产,项目须通过竣工验收并达标排放。水煤浆锅炉改造项目每年资助总数不超过2个。

  (四)电机效能提升和注塑机伺服改造。2014-2017年内,进行注塑机伺服改造或更新和淘汰落后电机更新高效电机的企业,并获得市财政给予淘汰落后电机投入补贴的,按照1:0.5配套资助,最高不超过20万。

  (五)公交车更新LNG车型财政补贴。对更新新能源公交车的3根据《关于公交车辆淘汰更新LNG车型财政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东交〔2012〕726号),按LNG单燃料车型7万元/辆,气电混合车型10万元/辆进行补贴3补贴资纳入本专项资金支付范围,直接在税收分成中扣减。

  第十五条 对节能先进企业、先进单位进行表彰,对节能先进个人进行表彰。

  (一)节能先进单位。对积极开展节能工作、节能成效突出的单位(包括企业),由镇政府授予节能先进单位奖。节能先进单位奖励名额每年设10名。

  (二)节能先进个人。对在节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由镇政府授予“常平镇节能先进个人”荣誉称号。节能先进个人名额每年设10名。

  由镇经济科技信息局牵头,会同镇节能监察中心按照《常平镇节能先进单位(个人)表彰办法》的有关条款,结合年度节能先进的评定情况适当增加或减少表彰名额,表彰的具体数量和评定结果须上报镇政府审定。

 

  第五章 申报和审核

  第十六条 申报程序。镇经济科技信息局根据每年全市节能工作计划和工作重点,制订和发布每年度节能资金申报指南,申报单位根据指南编制申报材料直接向镇经济科技信息局提出申请。

  申请节能资金的程序一般为:发布项目申报通知→企业申请→镇经济科技信息局受理和初审→专家评审→领导小组审核→公示5个工作日→镇政府审议批准→公布结果→办理拨款手续。企业需提交的申报资料:

  (一)财政资金申请表。

  (二)项目申请报告。

  (三)与项目有关的其他资料,相关技术改造合同、能源管理合同、改造前后节能数据报告等复印件,申报项目涉及节能量的3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二方经市审核机构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报告并承担责任。

  (四)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申报前一个月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报表须加盖企业公章。

  (五)企业营业执照、纳税凭证、免退税凭证复印件等。第十七条 审核程序。

  (一)由镇经济科技信息局组织初审,通过审查的项目,镇扶持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考察、论证和评审,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二)经评审,拟纳入节能资金资助计划的项目2经镇扶持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复核后,由镇扶持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经公示无异议的申报企业及项目,其资助计划由镇扶持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核准后上报镇政府审批,经镇政府批准后,下达节能专项资金资助计划。

  在公示期间对项目或申报企业有异议的,由镇扶持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核查,异议不成立的,将资金安排计划报镇政府审定。

 

  第六章 资金拨付和会计处理

  第十八条 节能资金安排组织管理工作经费,由镇政府用于镇扶持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国家、省和市镇相关节能扶持资金项目进行评审、验收、鉴定等所发生的场地租赁费、专家劳务费、交通费、食宿费、中介机构服务费以及开展节能宣传等工作。在预算范围内3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安排使用,按有关标准据实列支。

  第十九条 镇财政分局根据已经审批的项目资助计划,按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程序办理拨款手续。属于配套资助省、市项目的,待项目获得省、市首批资助资金后3镇财政分局按照本规程第十七条规定的审核程序进行一次性核拨配套资助资金。

  第二十条 获得专项资金的单位应规范项目费用支出的财务核算管理。收到资助款后p按照各自适用的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和账目处理。

 

  第七章 检查监督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镇扶持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项目发生的各项费用进行审核和确认。受资助单位要接受并主动配合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二条 企业对节能资金必须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骗取节能资金,截留、挪用和不按规定使用节能资金等行为,可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撤销资助项目、追缴项目资助资金和3年内取消申请镇财政资助资格的处理,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审核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技术规程和标准进行审核3坚持独立、公正的第二方立场。镇扶持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对第三方审核机构的审核工作进行监管,对审核报告严重失真,或与申报单位串通以虚假材料骗取专项资金的审核机构p进行通报批评并取消审核资格,3年内不得参与我镇相关审核业务;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3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参与专项资金资助项目评审的专家以权谋私、弄虚作假的,由镇扶持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取消评审资格,3年内不再聘用,同时向专家所在单位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镇扶持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有关规定要求3定期组织相关专家或社会中介机构对已获资助的企业进行绩效评估,镇扶持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选择重点项目进行抽查评价。

  第二十六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节能资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衔私舞弊,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查证属实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根据(〈关于<东莞市节能与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3〕5号)为依据进行配套资助及市其他文件进行资助,如市有关文件有变更的,由镇扶持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