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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已结束东莞市促进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企业纳统项目)

发布时间:2023-10-25 浏览量:1892 收藏

具体信息

  • 发布部门 :
      商务部门
  • 申报日期 : 2023-10-25/2024-03-31
  • 项目类型 :
      商贸业/电子商务/交通/现代物流
  • 扶持方式 :
      事后补助
  • 资助金额 :
      5万元

具体扶持方式

具体申报条件

通知原文

  东莞市促进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2023年)


  东莞市商务局编制

  2023年10月



  申报须知


  一、该申报指南所列申请支持、奖励的企业(单位)须是在我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守法诚信经营的企业和机构,以及符合本指南和相应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机构。

  二、申报单位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进行网上申报以后,即可在“项目信息”中打印申请表格,连同本申报指南规定的其他相关纸质资料,提交至市商务局专项资金对应业务科室受理。申报时间以提交完整纸质资料时间为准,只进行网上申报而未提交纸质资料的,视为未申报。

  三、纸质材料复印件采用A4纸双面打印,内容必须清晰明确,按顺序装订成册,每页加盖公章,如文件内容为外文,必须后附中文翻译件。如中文翻译件与原件意思不一致造成歧义的,以原件为准。

  四、资助项目不能重复申报,如同一项目获得国家、省级财政资助总额已达到申报单位实际支出数,市财政不再给予资助。对于配套资助的,市财政资助加上配套国家、省财政资助经费的总额不超过项目实际支出数。

  五、每个纳入资助范围的项目,费用支出超过1万元的,须通过单位银行账户付款。以货款抵扣、折让等方式支付费用的,以及支持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项目,不予纳入资助的范围。

  六、已提交的材料未能有效佐证相关业务情况的,评审单位有权要求申报企业(单位)另行提供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七、申报单位申报专项资金须由申报单位工作人员报送申报资料,不接受中介公司申办。

  八、本指南所规定的“外贸企业”是指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

  九、以外币结算的项目,按项目发生当年首个工作日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有特殊规定的项目除外),并列出折算公式。费用支出笔数较多的项目,申报单位应编制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汇总表。

  十、根据《东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东莞市促进经济发展类专项资金不予资助范围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东财规〔2023〕2号)规定不应予以支持的情形。财政专项资金对项目申报单位不予资助的范围包括:

  (一)必须核查的事项

  1.在专项资金申报通知发布年度前2年的1月1日起至申报通知载明的申报截止日期为止,项目申报单位在税务、环保、安全生产、刑事犯罪、失信惩戒方面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1)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违反有关财经、税务、市场监管、环保、安全生产等方面(不含海关)法律、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其中,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是指单次处罚中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价值金额合计10万元及以上的。

  (2)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累计受到3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不含单次3000元及以下罚款以及警告、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不含海关行政处罚)。

  2.因逾期未按要求足额退回财政资金,提供虚假申报资料,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贪污、截留、挪用财政资金等行为,被相关资金主管单位列入申请财政资金资助限制名单,尚在取消专项资金申报资格期内;

  3.项目申报单位存在欠缴车辆通行费年票制实行期间的路桥年票费的情形,可暂时保留申报资助资格,待缴清路桥年票费后再予以资助。资助资格最长保留三个月,逾期未缴纳的不再予以资助。

  (二)其他核查事项

  市商务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其他与专项资金或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的核查事项。

  十一、申报单位申报专项资金须对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由申报单位出具书面责任承诺书),不得弄虚作假,支出票据不得重复申领财政资金。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截留、挪用专项资金,重复使用支出票据申领财政资金等,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行为,可视情节轻重采取撤销资助项目、追缴项目资助资金和5年内取消申请资格的处理,必要时由相关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十二、今年实施完成的项目截止时间为9月30日原则上最迟于本年的11月10日前提出申请;截止时间为12月31日的项目原则上最迟于下一年的第一季度内(3月31日)前提出申请,逾期不再受理。收到申报单位完整的申报资料后,市商务局原则上于5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结果和征求各相关部门意见,并将初审结果进行5个自然日公示。如申报单位对初审结果有异议,应在初审结果公示期内向市商务局提出复核申请,复审结果由受理科室进行回复。逾期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公示完毕无异议后,市商务局向市财政局提交用款申请,市商务局再根据市财政局下达的资金使用额度将资金按程序拨付到各申报单位并进行信息公开。初审结果公示和拨款通知请登录市商务局网站通知公告栏查询。

  十三、获得专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单位)要严格落实专账管理制度,收到资助或奖励资金后,按照各自适用的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和账务处理,对资助或奖励资金的支出建立辅助明细台账,确保接受财务检查时能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会计资料。

  十四、如项目申报单位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正在接受调查,可暂时保留其申报资助资格,待正式处理结果明确后再决定是否予以资助。资助资格最长保留一年,如资金分配计划确定后一年期满仍未明确正式处理结果的,由主管部门决定是否予以资助。

  十五、当年申报资金超出年度预算总金额时,以预算余额按比例进行支持。

  十六、本指南有效期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市商务局根据市政府的重点工作要求,对本申报指南实施动态调整和修订,详细条款及执行范围,具体以当年发布的申报指南为准。与东莞市其他同类政策标准不一致的,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施情况依法委托第三方开展专项评估修订。

  十七、本申报指南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商贸企业纳统项目

  (一)支持对象

  当年新增纳入东莞市限额以上统计名录的批零住餐行业企业、个体户等市场主体。

  (二)支持标准

  1.对新开业(上年第四季度及当年新开业),并于当年纳入东莞市限额以上统计名录的批零住餐经营单位。

  (1)批零经营单位给予5万元奖励、住餐经营单位给予3万元奖励;

  (2)个体户或分公司转为独立法人企业,并符合新开业及纳统要求的,批零企业再额外给予5万元奖励,住餐企业再额外给予3万元奖励。

  2.对其他时间开业,并于当年入库的批零住餐经营单位,给予2万元奖励。

  (三)支持时间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四)申报材料(一式一份)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

  2.在广东省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上首次填报的调查单位情况表,需由系统导出PDF版本且带水印;

  3.申报企业由个体户或分公司转为独立法人企业的证明资料复印件(如企业股权架构图、情况说明报告等,本项材料选报,未提供视同不满足“个体户或分公司转为独立法人企业”的要求)。

  (五)受理科室

  1.批零企业:市商务局市场科,联系电话:0769-22817597;shichangke@dg.gov.cn。

  2.住餐企业:市商务局服务贸易与商贸服务业科,联系电话:0769-22805080,0769-22818603;电子邮箱:dgfwmy@126.com。


  第十条 餐饮企业纳统项目

  (一)支持对象

  在东莞市依法登记注册、已办理税务登记,已纳入东莞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数据统计名录库的限上餐饮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支持。

  (二)支持标准

  1.对上一年度营业额全市排名前10名的限上餐饮业企业,给予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支持。

  2.要求餐饮企业上一年度营业额超3000万元,且单个门店营业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餐饮企业,以上一年度营业额计算排名,给予前10名的企业每家最高不超过10万元支持。

  注:同时符合上述两项标准的餐饮企业,只可选择其中一项标准申报。

  (三)支持时间

  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四)申报资料(一式一份)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司公章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2.申报企业当年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由具有法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3.申请资助标准第2点专项资金奖励的,还需提供门店营业面积的有效证明文件,如房产证或租赁合同等。

  (五)受理科室

  市商务局服务贸易与商贸服务业科,联系电话:0769-22805080,0769-22818603;电子邮箱:dgfwmy@126.com。


历年申报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