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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已结束东莞市促进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设立境内外展销中心项目)

发布时间:2023-10-25 浏览量:1953 收藏

具体信息

  • 发布部门 :
      商务部门
  • 申报日期 : 2023-10-25/2024-03-31
  • 项目类型 :
      商贸业/电子商务/交通/现代物流
  • 扶持方式 :
      事后补助
  • 资助金额 :
      100万元

具体扶持方式

具体申报条件

通知原文

  东莞市促进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2023年)


  东莞市商务局编制

  2023年10月



  申报须知


  一、该申报指南所列申请支持、奖励的企业(单位)须是在我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守法诚信经营的企业和机构,以及符合本指南和相应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机构。

  二、申报单位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进行网上申报以后,即可在“项目信息”中打印申请表格,连同本申报指南规定的其他相关纸质资料,提交至市商务局专项资金对应业务科室受理。申报时间以提交完整纸质资料时间为准,只进行网上申报而未提交纸质资料的,视为未申报。

  三、纸质材料复印件采用A4纸双面打印,内容必须清晰明确,按顺序装订成册,每页加盖公章,如文件内容为外文,必须后附中文翻译件。如中文翻译件与原件意思不一致造成歧义的,以原件为准。

  四、资助项目不能重复申报,如同一项目获得国家、省级财政资助总额已达到申报单位实际支出数,市财政不再给予资助。对于配套资助的,市财政资助加上配套国家、省财政资助经费的总额不超过项目实际支出数。

  五、每个纳入资助范围的项目,费用支出超过1万元的,须通过单位银行账户付款。以货款抵扣、折让等方式支付费用的,以及支持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项目,不予纳入资助的范围。

  六、已提交的材料未能有效佐证相关业务情况的,评审单位有权要求申报企业(单位)另行提供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七、申报单位申报专项资金须由申报单位工作人员报送申报资料,不接受中介公司申办。

  八、本指南所规定的“外贸企业”是指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

  九、以外币结算的项目,按项目发生当年首个工作日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有特殊规定的项目除外),并列出折算公式。费用支出笔数较多的项目,申报单位应编制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汇总表。

  十、根据《东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东莞市促进经济发展类专项资金不予资助范围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东财规〔2023〕2号)规定不应予以支持的情形。财政专项资金对项目申报单位不予资助的范围包括:

  (一)必须核查的事项

  1.在专项资金申报通知发布年度前2年的1月1日起至申报通知载明的申报截止日期为止,项目申报单位在税务、环保、安全生产、刑事犯罪、失信惩戒方面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1)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违反有关财经、税务、市场监管、环保、安全生产等方面(不含海关)法律、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其中,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是指单次处罚中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价值金额合计10万元及以上的。

  (2)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累计受到3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不含单次3000元及以下罚款以及警告、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不含海关行政处罚)。

  2.因逾期未按要求足额退回财政资金,提供虚假申报资料,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贪污、截留、挪用财政资金等行为,被相关资金主管单位列入申请财政资金资助限制名单,尚在取消专项资金申报资格期内;

  3.项目申报单位存在欠缴车辆通行费年票制实行期间的路桥年票费的情形,可暂时保留申报资助资格,待缴清路桥年票费后再予以资助。资助资格最长保留三个月,逾期未缴纳的不再予以资助。

  (二)其他核查事项

  市商务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其他与专项资金或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的核查事项。

  十一、申报单位申报专项资金须对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由申报单位出具书面责任承诺书),不得弄虚作假,支出票据不得重复申领财政资金。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截留、挪用专项资金,重复使用支出票据申领财政资金等,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行为,可视情节轻重采取撤销资助项目、追缴项目资助资金和5年内取消申请资格的处理,必要时由相关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十二、今年实施完成的项目截止时间为9月30日原则上最迟于本年的11月10日前提出申请;截止时间为12月31日的项目原则上最迟于下一年的第一季度内(3月31日)前提出申请,逾期不再受理。收到申报单位完整的申报资料后,市商务局原则上于5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结果和征求各相关部门意见,并将初审结果进行5个自然日公示。如申报单位对初审结果有异议,应在初审结果公示期内向市商务局提出复核申请,复审结果由受理科室进行回复。逾期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公示完毕无异议后,市商务局向市财政局提交用款申请,市商务局再根据市财政局下达的资金使用额度将资金按程序拨付到各申报单位并进行信息公开。初审结果公示和拨款通知请登录市商务局网站通知公告栏查询。

  十三、获得专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单位)要严格落实专账管理制度,收到资助或奖励资金后,按照各自适用的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和账务处理,对资助或奖励资金的支出建立辅助明细台账,确保接受财务检查时能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会计资料。

  十四、如项目申报单位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正在接受调查,可暂时保留其申报资助资格,待正式处理结果明确后再决定是否予以资助。资助资格最长保留一年,如资金分配计划确定后一年期满仍未明确正式处理结果的,由主管部门决定是否予以资助。

  十五、当年申报资金超出年度预算总金额时,以预算余额按比例进行支持。

  十六、本指南有效期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市商务局根据市政府的重点工作要求,对本申报指南实施动态调整和修订,详细条款及执行范围,具体以当年发布的申报指南为准。与东莞市其他同类政策标准不一致的,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施情况依法委托第三方开展专项评估修订。

  十七、本申报指南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条 设立境内外展销中心项目


  一、支持设立境内展销中心

  (一)支持对象

  对经东莞市商务局批复同意,在境内(广东省外)设立“东莞制造”品牌展销平台的东莞行业协会(商会)、进出口代理商、商贸集团、企业和机构。并符合以下条件:

  1.境内展销中心已办理展销平台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2.与不少于50家在东莞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签署服务合同,展示不少于50家东莞企业产品;

  3.实际展销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

  (二)支持标准

  1.按实际发生场地租金给予支持,最高支持每平方米每月50元,每个展销中心每年支持不超过100万元(租金支持自批复当月起计算)。

  2.对展厅整体形象装修按照50%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支持,每平方米最高支持1000元,支持总额不超过50万元(装修发生期最早追溯至批复年份的上一年度)。

  (三)支持时间

  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四)申报资料(一式一份)

  第一阶段:申请批复所需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需包含以下内容:运营主体、展销中心的情况介绍、发展规划、投资计划、进驻企业介绍等(加盖公章);

  2.由镇街或园区经济发展局根据《东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东莞市促进经济发展类专项资金不予资助范围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东财规〔2023〕2号)内容对展销中心运营主体出具的关于企业守法经营报告。

  (注:以上资料经市商务局审核批复同意后进入第二阶段)

  第二阶段:申请资金所需材料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

  2.东莞市商务局批复函(加盖公章和提供原件核对);

  3.运营主体公司章程;

  4.展销中心相关费用的发票、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和提供原件核对);

  5.展销中心场地租赁、装修等相关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和提供原件核对);

  6.展销中心服务的东莞企业名单,服务合同复印件及独立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加盖公章和提供原件核对);

  7.展销中心实地照片(所进驻的商品城大楼正门全貌照片2张,所租用场地展示厅门口照片2张和室内不同区域照片3-5张,展销中心服务的不少于50家东莞企业现场产品展示照片);

  (五)注意事项

  1.申请资助的在莞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协会(商会)、进出口代理商、商贸集团、企业及机构,如在境内展销中心设立所在地,与其他企业、机构或个人共同出资成立一家独立法人企业来负责展销中心的运营,需提供出资比例证明,有关资助将按相关比例进行支持。

  2.入驻境内展销中心的在莞注册的东莞企业至少有50家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申请资助时需提供相关证明。

  3.展销中心实地照片需包括上述至少50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东莞企业的产品展示货架,货架在显眼处标志出企业名称或产品商标。

  (五)受理科室

  市商务局商务交流科,联系电话:0769-23192972、0769-23192971;电子邮箱:shangwujiaoliu@dg.gov.cn。


  二、支持设立境外展销中心项目

  (一)支持对象

  对经东莞市商务局批复同意,设立“东莞制造”品牌境外展销平台的东莞行业协会(商会)、进出口代理商、商贸集团、企业和机构,符合以下条件的,给予支持:

  1.已办理境外投资核准手续;

  2.与不少于50家在东莞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签署服务合同,展示不少于50家东莞企业产品;

  3.实际展销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

  (二)支持标准

  1.按场地租金每平方米最高50元/月给予支持,每个展销中心每年支持不超过100万元(租金支持自批复当月起计算)。

  2.对展厅整体形象装修按照50%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支持,每平方米最高支持1000元,支持总额不超过50万元(装修发生期最早追溯至批复年份的上一年度)。

  (三)支持时间

  2023年1月1日至11月30日。

  (四)申报材料(一式一份)

  第一阶段:申请批复所需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需包含以下内容:境内企业、境外展销中心(境外企业)的情况介绍、发展规划、投资计划、进驻企业介绍等(加盖公章);

  2.由镇街或园区经济发展局根据《东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东莞市促进经济发展类专项资金不予资助范围的若干定>的通知》(东财规〔2023〕2号)内容对展销中心境内运营主体出具的关于企业守法经营报告。

  (注:以上资料经市商务局审核批复同意后进入第二阶段)

  第二阶段:申请资金所需材料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

  2.东莞市商务局批复函(加盖公章和提供原件核对);

  3.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和提供原件核对);

  4.境外运营主体的法律地位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外文材料需提交翻译件);

  5.企业境外投资汇款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和提供原件核对);

  6.境外展销中心场地租赁合同或装修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和提供原件核对。外文材料需提交翻译件);

  7.由境内企业或境外子公司(境外展销中心)支付租金费用或装修费用的银行支付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和提供原件核对。外文材料需提交翻译件);

  8.由场地出租方(或)装修公司出具的商业发票或收据复印件(外文材料需提交翻译件);

  9.展销中心服务的东莞企业名单、服务合同及独立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和提供原件核对);

  10.境外展销中心实地照片(所进驻的商品城大楼正门全貌照片2张,所租用场地展示厅门口照片2张和室内不同区域照片3-5张,展销中心服务的不少于50家东莞企业现场产品展示照片各1张)。

  11.当年实施完成符合条件的项目原则上最迟于本年度11月30日前提出申请,逾期不再受理。

  (五)受理科室

  市商务局对外经济合作科,联系电话:0769-21668361、0769-21668396;邮箱:dgboc_info@126.com。

  (六)注意事项

  1.申请资助的在莞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协会(商会)、进出口代理商、商贸集团、企业及机构,如在境外展销中心设立所在地,与其他企业、机构或个人共同出资成立一家独立法人企业来负责展销中心的运营,需提供出资比例证明,有关资助将按相关比例进行支持。

  2.入驻境外展销中心的在莞注册的东莞企业至少有50家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申请资助时需提供相关证明。

  3.展销中心实地照片需包括上述不少于50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东莞企业的产品展示货架,货架在显眼处标志出企业名称或产品商标。

历年申报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