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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城区关于促进企业科技创新的奖励办法(试行)

发表于:2014-06-20 关注  东城街道科技办

  东城区关于促进企业科技创新的奖励办法(试行)

  东城府〔2014〕21号

  2014年6月2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东城区科技创新、产业发展和转型升级,根据《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政策的意见》(东委发〔2012〕1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扶持对象为营业执照载明的住所地在东城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发、生产或服务,开展自主创新活动,推动产业发展的项目。项目分为配套奖励项目和立项资助项目两类。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东城区经济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统筹东城区促进企业科技创新有关工作,并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第四条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东城区科技办公室(以下简称“区科技办”)负责受理申请、初审、提出审核意见和组织专家评审等具体实施工作。

 

  第三章 专项资金

  第五条  设立“东城区促进企业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东城区财政每年预算安排5000万元专项资金额度。资金管理和使用遵循专款专用原则,若奖励资金超出年度预算资金安排,东城区财政另行安排资金足额支付;若年度专项资金存有结余,可结转下一财政年度使用。

  第六条  经领导小组批准使用的专项资金,东城区财政分局按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程序办理拨款手续,并组织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于同一单位的同一个项目(指项目实施内容或支出内容相同),专项资金按最高级别奖励,不给予重复资助。

 

  第四章 配套奖励

  第七条 配套奖励创新型企业。在本办法实施期间,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被认定为“东莞市创新型龙头企业”的,一次性给予15万元奖励;被认定为“东莞市创新型培育企业”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被认定为“东莞市专利优势企业”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

  第八条 配套奖励科技成果。在本办法实施期间,对获得国家、省级的科学技术奖和专利奖的企业,按照东莞市奖励金额给予I:0.5配套奖励。对获得东莞市技术成果类市长奖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对获得东莞市荣誉类市长奖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5万元奖励;对获得东莞市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和2.5万元奖励。对获得东莞市专利金奖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获得东莞市专利优秀奖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国内发明专利获得授权后,每件给予7500元奖励;港澳台或国外发明专利获得授权后,每件给予5000元奖励(同一项技术方案可同时获得国内专利授权与1个港澳台或国外专利授权的奖励)。

  第九条 配套奖励研发机构。在本办法实施期间,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企业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或重点实验室的企业,按照东莞市资助金额给予I:0.5配套奖励,分别一次性最高给予250万元、150万元和50万元奖励;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实验室一次性最高给予50万元奖励。

 

  第五章 立项资助

  第十条 立项资助区级科技创新项目。针对生物与新医药、软件行业、新材料、新能源、高端电子信息、LED(半导体照明)、装备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给予重点扶持。每年组织实施和评定一批科技创新项目,推动企业加强技术攻关。对通过评审获得东城区立项的项目给予最高100万元立项资助。区科技办将立项资助的项目推荐给银行、创业投资机构等金融机构进行跟进贷款和投资,引导社会民间资金支持企业科技创新。

  (一)科技创新项目分为初创型和成长型两类:

  1.初创型项目重点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每个项目资助额度为20万元,每年资助项目不超过20个。

  2. 成长型项目主要支持在重点行业或技术领域实现突破,符合进入资本市场、具有高成长性企业的创新项目,优先支持近3年获得发明专利的项目,每个项目资助经费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30%,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每年资助项目不超过10个。

  (二)申报科技创新项目的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1. 申报单位须在东城区注册1年以上、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中小企业,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或服务业务,且管理团队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并有持续创新意识与实力;

  2.大专以上学历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10%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10%以上,每年用于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当年营业收入的3%;

  3.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具备完成所申报项目的资金自筹能力,企业上年末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净资产数额不低于50万元;

  4. 初创型项目的申报单位人员不超过200人,上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2000万元、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成长型项目的申报单位须持续运营时间2年以上且上年度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

  第十一条  立项资助区级企业研发机构。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组建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技术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等研发机构。对获得东城区认定的企业研发机构一次性给予20万元资助,每年资助企业研发机构不超过10家。

  申报区级企业研发机构认定的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研发场地面积达100平方米以上;

  (二)研发机构在用的科研设施、仪器、设备和软件购置费总额不少于250万元;

  (三)在研发机构从事研究开发工作的科技人员不少于10人,中级职称或获硕士学位人员数占科技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四)获得1项发明专利投权或新药证书,或不少于3项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或软件著作权,或获得市级(含市级)以上科技成果奖励。

  第十二条  立项资助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鼓励建设为新创办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成长科技企业提供物理空间和基础设施等支持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

  (一)每年认定的东城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不超过2家,申报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认定的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1.运营机构住所地必须在东城区的企业法人单位;

  2. 行业发展方向明确,符合东城区产业发展导向;

  3. 具有相对集中的建筑群和明确的边界,建筑面积不少于1万平方米,场地使用权不少于10年,提供科技企业入驻的面积占其总建筑面积70%以上;

  4.在孵科技企业不少于25家,并且在解科技企业应有30%以上已申请专利或版权登记;

  5.设有为在孵科技企业提供创业服务的专业管理机构和管理团队,70%以上的管理人员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6.运营机构已出台面向在孵科技企业的扶持政策,且拥有300万元以上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

  (二)对经认定的东城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给予租金补贴、场地改建资助和税收奖励等方面支持。

  1.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租金补贴项目。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实施连续3年租金补贴。补贴标准按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年72元实施租金补贴,每个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年补贴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申请租金补贴项目资助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己投资总额不少于1000万元,并与创业投资、担保机构等建立正常业务联系;

  (2)有为入驻企业提供洽谈、培训等公共服务的场地和设施。其中总建筑面积在I万至5万平方米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公共服务场地使用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公共服务场地使用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

  (3)可为入驻企业提供商务、资金、市场、培训、产学研合作等方面服务,每年至少为入驻企业提供10(场)次以上的服务;

  (4)与提供公共技术支撑的专业机构建立合作关系,且每年至少为入驻企业提供10(场)次以上的服务;

  (5)每年至少为入驻企业提供5次以上的境内外参展机会。

  2.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的场地改建资助项目。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的场地改建技入产生的费用,资助其场地改建投入产生的费用总额的20%,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的场地改建资助限用于下列方面:

  (1)为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入驻企业提供公共服务洽谈室、培训室和会议室的设备、设施购置及改造装修费用;

  (2)为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节能减排,在原排污处理系统基础上,为特定行业需求而安装的公共节能减排和特别排污处理系统建设改造费用;

  (3)为提升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整体形象,突出产业特色而制作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整体形象标识和外立面改造费用;

  (4)为提升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安全生产等级,针对行业特点,在原普通输配电设施基础上,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内公共输配电设施的升级改造费用;

  (5)为提升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综合配套能力及建设公共服务项目要求而建设公共服务平台、通用研发技术平台、共享数据库、专府实验仪器和公共食堂等公用设施购入的设备以及装修费用;

  (6)为提升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信息化水平而对计算机专用线、局域网和公共网站进行建设的相关硬件设施费用,以及安防监控系统建设和改造升级费用。

  3.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税收奖励项目。自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认定年度起,连续3年按自身和入驻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形成区级地方分成总额的10%给予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建设运营单位资助,每个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年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三)东城区财政已投入建设资金超过25%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不再给予资助。

 

  第六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三条 本办法的奖励项目一年申报一次,区科技办每年定期在东城区政务网发布申请指南。符合奖励申报条件的申请人,按要求向区科技办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时所提交的有效证明及资料的复印件,须同时提供原件备验。

  第十四条 审批程序

  (一)初审:区科技办主要从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是否符合专项资金政策、提交的相关文件是否齐备有效等方面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根据实际情况,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或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对申报资料不齐备的申请项目,区科技办不予受理,并及时告知申报单位按要求补充相关材料。

  (二)评审:进入专家评审阶段的项目,按照《“东城区促进企业科技创新”专项资金资助项目专家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由专家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报告。

  (三)审核:领导小组根据初审和专家评审结果进行研究审核。

  (四)公示:经审核通过的项目,应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和意见反馈。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经调查属实的,取消其认定资格。

  (五)审批:公示期满后,领导小组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作出批复,并将批复意见下达给申报单位。

  (六)签约:待区级科技创新项目的批复文件下达后,项目承担单位须与东城区办事处签订项目合同书,明确项目的经费安排和考核指标(考核指标必须量化),并明确实施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五条  扶持对象同时符合东城区多项奖励或资助政策的,按最高标准的政策进行奖励或资助,不重复奖励。

  第十六条 获得专项资金的奖励对象应依法缴纳所得税。第十七条 被批准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承担单位须每年第一季度向区科技办报送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的,须报领导小组同意。对因故撤销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将经费决算报送领导小组核批,剩余资助资金如数退缴区财政。

  第十九条  己认定的东城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每年第一季度须向区科技办提交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上年度总结报告、财务审计报告和入驻企业情况报表及区科技办要求提供的资料。领导小组每年对东城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考核一次,考核不合格的要求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将取消其认定资格。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必须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区纪检、财政、审计等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截留、挪用专项资金,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等行为,可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取消资格和追回专项资金的处理,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评审认定和奖励资金管理监督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衔私舞弊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有效期满后,在有效期内获审扯通过的奖励对象,在资格存续期间可按本办法有关规定继续给予奖励。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东城区经济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东城区科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实施期间,东莞市东城区办事处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办法进行修订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