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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发表于:2018-05-11 关注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广州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州制造2025战略规划》(穗府〔2016〕4号),加大对工业设计的支持力度,发挥工业设计的创新驱动和引领作用,推动工业设计与制造业融合发展,促进工业转型升级,根据《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产业〔2012〕422号)、《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的管理办法》(粤经信生产〔2015〕36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业设计是指综合运用科技成果和工学、美学、心理学、经济学等知识,对工业产品的功能、结构、形态及包装等进行整合优化的创新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是指经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认定,具有较强的工业设计创新能力和鲜明的发展特色,水平领先、规模较大、管理规范、业绩显著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或工业设计企业。

  第四条 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遵循企业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五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区工信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推荐申报工作,并协助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对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六条 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每两年认定一次。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七条 已建立工业设计中心的工业企业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广州市区域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本市产业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在所属工业领域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三)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和较高的工业设计投入,知识产权应用及保护制度健全,拥有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工业设计专项研发经费年支出额不低于300万元。

  (四)重视工业设计工作,用于工业设计的投入处于全市行业领先水平,能为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和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五)已设立独立的工业设计中心一年以上,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有较好的工业设计研究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具备独立承担相关领域工业设计任务、提供工业设计服务和教育培训专业人员的能力。

  (六)工业设计中心组织体系完善,机制健全,管理科学,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

  (七)工业设计中心拥有设计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设计领军人物,以及一定规模和素质的工业设计人才队伍,在行业内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工业设计从业人员20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不低于60%。

  (八)工业设计中心创新能力强,业绩突出,设计产品已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获得省级及以上部门的表彰。近两年内获得国内外授权设计类专利、版权等8项以上或获得市级以上工业设计奖项3项以上。

  (九)两年内(截止申请日期)未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没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第八条 工业设计企业(机构)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广州市区域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本市产业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在设计服务行业内具有明显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

  (三)成立两年以上,以工业设计服务为主营业务,有较好的工业设计研究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应用“互联网+”模式程度比较高,具备独立承担相关行业领域工业设计任务、提供工业设计服务以及系统设计咨询服务的能力。

  (四)拥有设计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设计领军人物,以及一定规模和素质的工业设计人才队伍,队伍结构科学合理,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设计人才优势。工业设计从业人员20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不低于60%。

  (五)工业设计服务水平在全省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业绩突出,经营稳定。近两年,工业设计服务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00万元,占企业总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0%。

  (六)近两年内获得国内外授权设计类专利、版权等8项以上或获得市级以上工业设计奖项3项以上。

  (七)两年内(截止申请日期)未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没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申报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须按属地原则,向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广州市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近两年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及运行情况;

  (三)其他有关工业设计投入、产出等情况。

  第十条 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工作采取材料评审与现场考察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主要包括以下程序:

  (一)申请。申报单位如实填写广州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并按申报材料清单要求,向所在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推荐。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初核,并书面提出推荐意见,上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三)评审。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组织专家评审(含现场考察评审),根据评审得分及现场核查情况,遴选工业设计中心建设成效显著、示范作用明显、产业带动效果突出的申报主体,确定拟认定名单。

  (四)公示。市工业和信息化委根据评审结果,对拟认定名单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公布。公示无异议的,授予“广州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并予以公布。


  第四章 管理

  第十一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对已认定的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实施动态管理,两年一次定期进行复核。

  第十二条 复核程序如下:

  (一)自查。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按照复核通知的要求,对照有关规定,进行自查,并撰写有关复核材料,报所在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二)审核。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初核,并填写初核意见,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申请复核。

  (三)复核。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相关行业组织进行复核,并以通告形式发布复核结果。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

  (一)未按规定参加复核的;

  (二)复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三)所在单位自行要求撤销的;

  (四)所在单位被依法终止的;

  (五)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或有违法行为的;

  (六)其他不符合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标准的。

  第十四条 因第十三条第(一)、(二)、(三)、(五)项原因被撤销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的,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对撤销的市级工业设计中心,以通告形式公布。

  第十五条 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所在单位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通过所在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第十六条 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符合国家或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标准的,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择优向国家或省推荐。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