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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倍增计划”试点企业骨干人才资助实施细则

发表于:2017-07-06 关注  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东莞市“倍增计划”试点企业骨干人才资助实施细则

  2017年7月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重点企业规模与效益倍增计划全面提升产业集约发展水平的意见》(东府〔2017〕1号)及《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实施重点企业规模与效益倍增计划行动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17〕11号)政策第十九条“留住骨干人才”中的“对经认定的试点企业技术骨干及中高层管理人员,按试点企业营收规模将试点企业分成3个扶持档次,每年分别给予每家企业10个、6个和3个名额指标,市财政按其上年度所缴纳工薪收入个人所得税市级留成部分的80%标准奖励至个人,并每人每月可获2000元的住房补贴”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东莞市“倍增计划”试点企业骨干人才资助资金,在每年的市“倍增计划”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三条  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公开透明、严格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规范使用。

  第四条  东莞市实施重点企业规模与效益倍增计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倍增办”)负责统筹“倍增计划”试点企业骨干人才扶持资助工作的实施。负责资金的申请、受理、审核、发放及监管。

  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协助提供员工个人所得税缴纳信息。

  市社会保障局负责协助核查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情况。

  市公安局负责协助核查申请人的户籍信息。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资金预算安排,对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二章 指标分配及申报条件

  第五条  指标分配:

  (一)认定前一年度营业收入10亿元(含)企业,每年每家分配10名人员指标;

  (二)认定前一年度营业收入2(含)-10亿元企业,每年每家分配6名人员指标;

  (三)认定前一年度营业收入2亿元以下企业,每年每家分配3名人员指标。

  第六条  企业当年实际可用指标,与其上年度营业收入增长完成率挂钩。以2016年营业收入为基数,企业每年至少需完成营业收入增长20%。

  (一)5年倍增企业。如完成收入增长要求的,按第五条规定,足额分配人员指标;如未能完成收入增长的,按增长完成比例分配人员指标。

  (二)3年倍增企业。如完成收入增长要求的,根据收入增长完成比例,在足额分配人员指标基础上,享有不多于50%的奖励指标;如未能完成收入增长的,按增长完成比例分配人员指标。

  (三)提前完成倍增任务的企业,可参照第六条第(二)款,在完成倍增任务的第二年开始,享有同等的奖励指标。

  (四)指标计算公式:

  年度指标(向上取整)=对应规模档次指标×营业收入增长完成率

  营业收入增长完成率=当年实际完成营业收入增长率/当年需完成的营业收入增长率(20%)。其中:5年倍增企业取数范围为0-1;3年倍增企业取数范围为0-1.5。

  第七条  资金申请对象为市“倍增计划”试点企业骨干人才,且符合以下条件:

  (一)人员为企业技术骨干及中高层管理人员,或企业认为有突出贡献的人员;

  (二)人员与所在企业已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

  (三)在试点企业缴纳不少于1个月的社保;

  (四)优先资助已落户东莞的骨干人才。

  指标内的人员提名名单,由试点企业自行决定。

 

  第三章 资助标准及申报资料

  第八条  资助标准:

  (一)骨干人才地方贡献奖励项目。对试点企业提名的骨干人员,市财政按其上年度所缴纳工薪收入个人所得税市级留成部分的80%标准奖励至个人,每人每年最高100万元。如骨干人员入职企业时间未满一个完整会计年度,从入职本企业、且在本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之日起计算奖励金额。

  (二)个人住房补贴项目。对“倍增计划”试点企业提名的骨干人员,每人每月给予2000元的住房补贴。如骨干人员入职企业时间未满一个完整会计年度,从入职本企业之日起计算补贴金额。

  有关奖励及补贴,于第二年一次性拨付。如申请人员已享受我市有关人才政策待遇,将按“就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进行资助。

  第九条  企业需填写《东莞市实施重点企业规模与效益倍增计划试点企业骨干人才提名名单汇总表》,并按本条款要求,汇总提名人员申请资料,以企业名义统一申请(不直接受理个人申请)。申报资料具体如下:

  (一)《东莞市实施重点企业规模与效益倍增计划试点企业骨干人才资质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申请人在本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各险种参保缴费明细复印件;

  (五)申请人工作履历介绍;及职称证书,或学历、学位证书等资料;

  (六)年度申报通知(指南)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材料。

 

  第四章 申报审核

  第十条  市倍增办于每年确定上年度“倍增计划”试点企业名单。

  第十一条  市倍增办于每年向试点企业发布申报通知(指南),明确受理流程、时限和材料等要求。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倍增计划”责任部门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企业申报(通过“智造东莞”网受理),做好动员辅导等工作。

  第十二条  “倍增计划”试点企业根据指标要求,提出纳入资助范围的人员名单;并将人员申报资料统一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倍增计划”责任部门,由其汇总上报市倍增办。

  第十三条  市地税局提供申请人上年度在我市缴纳的工薪收入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税额及相关信息,作为资助金额的核算依据。市社保局提供申请人上年度社会保险信息,作为入职时间审核依据。市人才办、市人力资源局,相关市直部门配合提供申请人曾享受我市有关人才政策待遇情况。人员名单同时征求公安、工商、法院、检察院、税务、国安等部门意见,对申请人进行安全信用审查。

  第十四条  资助人员名单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纳入资助范围。

  第十五条  市倍增办根据审核情况,拟定资金使用计划,报市政府或市“倍增计划”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

  第十六条  市倍增办根据资金使用计划,办理资金拨付。资金拨付程序上,采用“企业先行垫付、部门后续补拨”的方式进行,即企业按资金使用计划将资金拨付个人;资金拨付完毕后,企业将资金拨付单据复印件汇总交镇街(园区)“倍增计划”责任部门,由其汇总上报市倍增办;市倍增办审核无异后,将资金补拨付至“倍增计划”试点企业。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申请人应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申请人以隐瞒或虚报户籍、社保、纳税等情况的方式弄虚作假提出申请,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的,经查实后,取消申请资格,对已拨付的财政补贴资金予以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企业提供虚假信息套取个人资助或者对个人资助资金进行截留挪用的,将取消试点企业所有“倍增计划”相关扶持;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相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倍增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