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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莞港澳台科技创新创业联合培优行动计划(2016-2020)

发表于:2016-08-01 关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鼓励港澳台地区人才来大陆创新创业的有关精神,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我市更好地承接海峡两岸暨香港、澳门的人才资源和创新资源转移,加大港澳台创新创业人才的引进力度,现制定行动计划

东莞市莞港澳台科技创新创业联合培优行动计划(2016-2020)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鼓励港澳台地区人才来大陆创新创业的有关精神,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我市更好地承接海峡两岸暨香港、澳门的人才资源和创新资源转移,加大港澳台创新创业人才的引进力度,现制定行动计划如下:

  一、主要任务

  (一)引进一批人才

  充分发挥我市毗邻港澳台的区域优势和产业配套优势,瞄准港澳台青年创业联盟、科技园区、高校院所等进行招才引智,引进一批具有创业激情和专业技术的创新创业人才。到2020年,来莞创业的港澳台科技创新创业人才数量达到300人以上。

  (二)建设一批平台

  率先选取一批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建立港澳台科技创新创业人才联合培优示范基地,制定有针对性的特殊优惠政策支持港澳台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形成集聚效应。到2020年,全市港澳台科技创新创业联合培优示范基地达到10个以上。

  (三)举办一批活动

  定期赴港澳台组织宣讲交流活动,举办科技创新创业大赛和国际创客嘉年华等大型竞赛和活动,形成品牌效应,并通过活动吸引和遴选一批优秀创业项目进行重点扶持和提供融资对接,活跃我市创新创业的整体氛围。

  二、工作措施

  (一)加强创业人才引进

  1.瞄准港澳台科技创业人才有针对性地进行招才引智。围绕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在港澳台各大青年创业联盟、科技园区、高校院所等引进一批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并提供优惠政策扶持。(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局、市台湾事务局、市港澳事务局、市商务局)

  2.认定一批港澳台科技创新创业人才。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认定为港澳台科技创新创业人才:(1)年龄不超过60周岁的港澳台籍人士。(2)具备以下五个条件之一的:A、具有硕士或以上学位;B、在海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取得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的产品或技术,立志打开大陆市场的港澳台创业者;C、港澳台企业家接班人,其中港澳台企业是指港澳台资本占股50%以上、上年度销售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的企业,企业家是指在企业中任董事长或总经理等主要领导职务,接班人是指企业家直系亲属或指定企业继承人;D、在上年度销售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的企业中担任董事长、总经理、技术总监等中高层职位;E、其他经莞港澳台科技创新创业联合培优工作协调机制成员单位讨论同意认定的人才;(3)创业方向应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即:电子信息、生物与新医药、航空航天、新材料、高技术服务、新能源及节能、资源与环境、先进制造与自动化等八大领域。(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局、市台湾事务局、市港澳事务局、市组织部人才办)

  3.储备一批港澳台科技创新创业人员。对于满足港澳台科技创新创业人才三个认定条件其中两个的人员,可申请登记为港澳台科技创新创业人员,进入人才储备库,有效期为1年,市有关部门将提供有针对性的培养辅导。(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组织部人才办、市人力资源局、市台湾事务局、市港澳事务局)

  (二)加强创业资金保障

  1.安排莞港澳台科技创新创业联合培优资金。每年从部门预算的相关科技发展类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港澳台科技创新创业人才的引进。其中,对于落户松山湖(生态园)的台湾创新创业人才,由松山湖(生态园)根据《关于大力引进台湾创新创业青年人才的实施办法》(松生〔2016〕5号)给予资助;其他落户我市的港澳台科技创新创业人才,按照本行动计划申请政策扶持。(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松山湖(生态园)管委会)

  2.设立莞港澳台科技创新创业联合培优基金。从市创新创业种子基金中划出部分资金作为莞港澳台科技创新创业联合培优基金,专门用于投资港澳台科技创新创业人才来莞创业的科技项目或所成立的初创企业。(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3.完善港澳台科技创业人才投融资机制保障。对经政府部门立项或推荐的以及通过试点银行开展新型信贷业务获得贷款的港澳台科技创新创业企业,市财政按照其贷款实际支付利息的 70%给予贴息(具体根据当年预算安排资金调整贴息比例),每个项目贴息时间最长不超过2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贴息100万元;对投资于港澳台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创业项目的创业投资机构,给予投资额10%的风险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一年内对同一家创业投资机构的资助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具体按照《东莞市促进科技金融发展实施办法》(东府办〔2015〕66号)等政策执行。(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府金融工作局、市人才办)

  (三)加强政策扶持力度

  1.提供创业启动资金支持。港澳台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入驻联合培优示范基地的,可推荐申报广东省“珠江人才计划”、东莞市引进创新科研团队、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等,并以同等条件享受我市及园区的各类科技、产业、金融、人才等政策。港澳台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参加市级或以上科技部门主办的创新创业大赛并获奖的,可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创业启动经费,具体以每年的创新创业大赛实施方案为准。(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局、市台湾事务局、市港澳事务局、市财政局、市人才办)

  2.提供创业办公场地支持。港澳台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入驻联合培优示范基地创办企业的,按照实际租用面积给予最长两年的场租补贴,最大补贴面积200平方米。具体按照《东莞市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实施办法》(东府办〔2015〕84号)等政策执行。(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台湾事务局、市港澳事务局、市财政局)

  3.提供工商注册登记支持。港澳台科技创新创业人才来莞创业成立公司的,可简化外商投资审批程序,按商改政策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提供绿色通道服务。(牵头单位:市工商局、市商务局)

  4.提供企业培训参展扶持。组织专业培训机构免费为港澳台科技创新创业人才的创业企业和项目提供员工技能、企业管理等方面培训。对于参加市级及以上部门主办的培训的,经认定可给予培训经费20%,每年不超过5万元的补贴。组织港澳台科技创新创业人才所创办企业参加由市级及以上部门主办的国内外知名展会,提供参展经费20%,每年不超过5万元的补贴。(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台湾事务局、市港澳事务局、市财政局)

  (四)加强生活配套保障

  1.完善住房配套保障。港澳台科技创新创业人才来莞创业成立公司的,可申请我市各类高层次人才住房,或申请入住由政府提供的具备“拎包入住”条件的人才公寓,并按实际支付的房租享受2年内不超过60平方米的补贴。(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人才办、市人力资源局)

  2.完善医疗卫生保障。港澳台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可享受健康体检、门诊全程导诊、住院专人协助办理、组织专家会诊、出院随访建档等医疗卫生和社会保险服务,具体按照《东莞市特色人才医疗服务办理规程》和《东莞市特色人才社会保险办理规程》(东组通〔2013〕58号)等政策执行。(牵头单位:市卫生计生局、市社保局;责任单位:市人才办)

  3.完善子女教育保障。港澳台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子女除可通过积分制途径申请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还可按照企业人才子女入学的政策,由市或镇街(园区)教育部门按分配指标数安排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享受本市户籍学生同等待遇。(牵头单位:市教育局;责任单位:市人才办)

  4.完善其他配套保障。优化港澳台科技创新创业人才配套服务,做好配偶就业、居留和出入境、通关等各项配套服务。(牵头单位:市公安局、市台湾事务局、市港澳事务局)

  (五)加强孵化平台构建

  1.组建统一线上信息发布平台。鼓励搭建统一的线上信息发布平台和项目路演平台,共享包括政策动向、孵化器动态、行业风向、创业指导、活动举办等方面的最新资讯,网页直播项目路演实况,跨地域实现创客团队项目与创新创业资源的对接。(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台湾事务局、市港澳事务局)

  2.认定一批港澳台科技创新创业联合培优示范基地。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单位,可认定为港澳台科技创新创业联合培优示范基地(本政策简称“联合培优示范基地”):(1)经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2)已申请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的在孵港澳台科技企业或团队数不少于10个,且形成一定的区域集聚;(3)制定针对港澳台科技创新创业人才的特殊孵化政策。(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台湾事务局、市港澳事务局)

  3.扶持一批港澳台科技创新创业联合培优示范基地。联合培优示范基地的单位每接纳一名港澳台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入驻并创立科技企业(以担任法定代表人为准)的,可给予示范基地最高3万元的资金奖励;同一名创业人才先后入驻多家示范基地或先后创立多家科技企业的,只对第一家申请的进行奖励。每个联合培优示范基地每年奖励总额不超过150万元。(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台湾事务局、市港澳事务局、市财政局)

  (六)加强活动交流对接

  1.举办莞港澳台科技创新创业大赛。争取中国创新创业大赛港澳台赛区比赛在东莞举行,同时作为分赛区举办赢在东莞科技创新创业大赛(港澳台赛),通过竞赛的方式各地推荐优质项目入围总决赛,遴选一批“明星创客”提供重点扶持。(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台湾事务局、市港澳事务局、市商务局)

  2.举办国际创客嘉年华活动。每年举办国际创客嘉年华活动,活动内容包括大型项目路演、创客音乐节、创业沙龙等,以营造创新创业气氛。(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台湾事务局、市港澳事务局、市商务局)

  3.定期组织参观交流。通过巡回路演、技术交流、行业论坛等形式,由各地政府或机构组织本地创客团队到其他三地进行参观交流访问,每年不少于三次,以推动创客“走出去”并扩宽资源对接的渠道和途径。(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台湾事务局、市港澳事务局、市商务局)

  (七)加强宣传推广推介

  1.发挥广播电视宣传。通过广播、电视大力宣传东莞市引进港澳台科技创新创业人才的有关政策,使更多港澳台同胞了解的东莞创业政策和创业环境。(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委宣传部;责任单位:市文广新局、市台湾事务局、市港澳事务局、东莞广播电视台)

  2.发挥报刊杂志宣传。通过报刊、杂志等报道港澳台科技创新创业人才来莞创业的故事,提高创业团队和企业的产品知名度,宣传东莞在推动港澳台科技人才创业方面的成效。(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委宣传部;责任单位:市文广新局、市台湾事务局、市港澳事务局、东莞日报社)

  3.发挥网络媒体宣传。通过网络、微博、微信、客户端等媒体对东莞引进港澳台科技创新创业人才的工作开展进行宣传介绍,加强与港澳台创客团队和创业企业的交流互动,加深对有关政策的了解,及时回复创客们和创业者们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帮助解决遇到的问题。(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委宣传部;责任单位:市文广新局、市台湾事务局、市港澳事务局)

  (八)加强工作落实考核

  1.开展部门港澳台科技创新创业合作对接工作考核。市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分工,明确实施计划,抓好落实,并对工作计划和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各有关部门)

  2.开展基地港澳台科技创新创业合作对接工作考核。将港澳台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引进和服务工作情况纳入到联合培优示范基地和联合培优示范基地试点单位的年度考核中,对人才交流活动少、服务质量差的基地予以摘牌处理。(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各联合培优示范基地)

  三、行动保障

  (一)组织保障

  建立莞港澳台科技创新创业联合培优工作协调机制,由市科技局牵头,成员单位包括市委宣传部、市台湾事务局、市港澳事务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局、市社保局、市商务局、市卫生计生局、市工商局、市府金融工作局、市人才办、松山湖(生态园)管委会等部门。该协调机制不纳入市级议事协调机构管理,任务完成后自行撤销。各成员单位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加强沟通交流,共同协调解决港澳台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引进工作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协助保障

  东莞科学技术局、香港生产力促进局和深圳市育山科技协会(台湾)按照《莞港台科技创新创业联合培优合作框架协议》的内容,加强与澳门生产力暨科技转移中心的交流合作,共同推动海峡两岸暨香港、澳门在科技创业项目上的交流和科技创新创业资源上的共享,共建莞港澳台创新创业生态圈。

  (三)经费保障

  2016-2020年,市财政进一步加大引进港澳台科技创新创业人才资金投入,通过资金补贴、基金投资、项目奖励等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放大作用,扶持鼓励各类创新创业活动的开展,促进我市港澳台科技创新创业人才数量和质量的不断提升。

  四、其他事项

  (一)本行动计划与我市相关政策实行“从高不重复”原则。

  (二)对经研判前景良好、技术水平高的港澳台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可根据人才团队的具体需求,按“一人一策、一事一议” 方式,由市科技局提请市政府采取针对性、个性化的优惠措施,加快人才引进步伐。

  (三)《东莞市莞港澳台科技创新创业联合培优行动计划(2016-2020)》相关内容将根据上级政策变化和实际执行情况及时作出调整。

  (四)本行动计划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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