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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配套国家、省科技(专利)计划项目资助管理办法(修订)

发表于:2016-02-29 关注  东莞市科学技术局
第一条 为进一步鼓励我市企事业单位积极承担国家、省级科技(专利)等计划项目,争取更多的科技资源落户我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配套资助主要针对我市单位获国家、省相关部门立项并资助的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及应用示范等方面的项目,按一定比例进行资金配套。 第三条 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是国家和省科技(专利)计划配套资助项目的管理部门,具体负责配套资助项目的申报和监督管理。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可根据配套资助项目管理工作需要选择中介机构承担或协助有关具体事务。

  东莞市配套国家、省科技(专利)计划项目资助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鼓励我市企事业单位积极承担国家、省级科技(专利)等计划项目,争取更多的科技资源落户我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配套资助主要针对我市单位获国家、省相关部门立项并资助的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及应用示范等方面的项目,按一定比例进行资金配套。

  第三条 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是国家和省科技(专利)计划配套资助项目的管理部门,具体负责配套资助项目的申报和监督管理。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可根据配套资助项目管理工作需要选择中介机构承担或协助有关具体事务。

 

  第二章 资助条件

  第四条 申请市配套国家、省科技(专利)计划项目资助,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项目已列入国家、省科技(专利)计划项目,并且国家、省资助经费已经到位;

  (三)单个项目获国家、省资助资金额度不少于100万元。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四)企业单位承担的项目获得国家、省财政资助经费总额不超过该项目研发投入总额的 50%(新型研发机构和实行财政集中支付的行政事业单位项目外);

  (五)对于联合申报的项目,由各合作单位独立申请市配套项目资助;

  (六)项目申报前经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推荐或备案(高校院所直接申报的项目除外);

  (七)项目必须在项目实施期结束后半年内提交验收申请;

  (八)国家、省科技(专利)计划项目合同或申报书必须有总投入预算;

  (九)不存在因违反有关财经、安全生产和环保法律、法规、规章被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情形;

  (十)不存在欠税、恶意欠薪欠债等严重失信行为。

 

  第三章 资助额度和资助方式

  第五条 对国家立项并获得国家财政资金资助的项目,市财政按不超过 1:1 的比例配套资助;对省立项并获得省财政资金资助的项目,市财政按不超过 1:0.5 的比例配套资助。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申请单位的同一项目被列入国家、省多项科技(专利)计划项目的,只能申请一项配套资助。

  第六条 对国家、省立项并获得财政资金资助的项目,市财政配套资助加上国家、省财政资助经费总额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 50%(新型研发机构和实行财政集中支付的行政事业单位项目除外,但不超过项目总投入)。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资金拨付方面按项目进度进行拨付:

  (一)在研项目:项目列入“拨贷联动支持计划”,即通过审核并获市政府批准配套资助的在研项目,先由试点银行提供不少于配套额度的贷款授信额度(贷款产生的利息可申请市财政贴息),待项目通过验收后,再申请拨付配套资助经费(扣除已贴息金额)。具体按《东莞市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和财政贴息资金管理试行办法》(东府办〔2015〕25 号)执行;

  (二)已验收项目:项目按照第三方审计机构审核的实际支出情况核定配套资助金额,并一次性拨付配套经费;

  (三)对实行财政集中支付的行政事业单位承担的项目,资助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进行管理,在项目实施期内按年度资金使用计划下达年度资金预算;市公共科技创新平台,项目立项后一次性拨付资助资金。

 

  第四章 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八条 申请单位须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填写《东莞市配套国家、省科技(专利)计划项目资助申请书》,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第九条 项目申报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项目申报单位填报并提交申请书,经属地镇街(园区)科技部门初审,报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审核;市直属单位直接填报并提交申请书,报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审核。在批次规定的时间内,未能达到申报要求的,当批次不予受理。

  第十条 通过初审的在研项目经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审核并拟定配套资助名单(在研项目无需专项审计)。

  通过初审的已验收项目,由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审核后委托相关审计机构进行财务支出审计,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根据财务审计结果拟定配套资助名单及额度。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将拟资助项目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第十二条 项目公示。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向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提出,由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进行调查和处理。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属实的,由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报市政府审批。市政府批复同意后,由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联合下达项目立项文件。对于经市政府批复同意配套资助的在研项目,项目验收后的请款事宜,由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并拨款。

  第十三条 资金拨付。项目验收后,由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对项目完成投入情况的财务审计结果进行审核,并按照相关程序将项目资金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做好项目管理,及时整理项目资料,设立专门的会计科目对项目费用支出情况进行单独核算、专账管理,确保接受检查时能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技术和财务资料。

 

  第五章 监督

  第十五条 科技项目监督管理工作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和产业项目(课题)经费监管的暂行规定》等规定执行。市政府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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