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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发表于:2015-12-25 关注  东莞市科学技术局
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我市科技事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务院令第396号)、《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粤府令第61号)和《广东省专利奖励办法》(粤府令第20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东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东科〔2015〕20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东莞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程序,保证评审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东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东府〔2015〕109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东莞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学技术奖)的申报、评审、授予及对获得国家、省科学技术奖和专利奖的再奖励,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组织(第一完成单位),应当是在本市注册或登记的单位。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公民,应当是在本款规定的单位工作或与本款规定的单位有合作、协作关系的人员。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部门一般不得作为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单位(第一完成单位)。

  第四条 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在本市研究开发、应用推广的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的组织或公民为第一完成单位或完成人与国内外合作研究开发的成果。

  (二)权属合法取得,并不存在争议或者异议。

  (三)具有一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科技成果,并在本单位以外的2个以上单位中实施应用。

  第五条直接关系公众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人生健康的项目,存在违法违规、弄虚作假、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等行为或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不得申报市科学技术奖。

  第六条同一项目已经获得国家、省、市科学技术奖或专利奖的,不得再申报市科学技术奖。已申报国家、省、市科学技术奖或专利奖而未获奖的项目,未取得实质性进展的,不得再申报市科学技术奖。

 

  第二章 申请条件、程序与评审标准

  第七条 申报技术成果类市长奖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科技进步奖一等奖的条件和标准。

  (二)在理论基础或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理论,引起该学科或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其结论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重大贡献;或者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特别在高新技术领域取得了系列或者特别重大的技术发明,推动了该技术领域或者相关技术领域的跨越式发展,并且对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或者该项重大技术发明成果实现了商品化、产业化,促进了产业结构的优化,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并且对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

  第八条荣誉类市长奖的申请人分为以下两类,应当分别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家类

  1.申请人应当是在本市注册的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总裁或企业主要负责人;

  2.申请人所在企业应当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者是本行业内的知名企业。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5亿元以上,同时近三年销售收入、净利润和纳税额均有增长,在行业内名列前茅,并积极拓展国际市场;

  3.申请人所在企业上年度有较高的自主研发经费投入,要求如下:

  (1)销售收入50亿元及以下的企业研发投入须不少于销售收入×3%;

  (2)销售收入50亿元以上的企业研发投入须不少于50亿元×3%+(销售收入50亿元)×1%。

  4.申请人所在企业上年度产生了自主知识产权,并实施应用产生了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推动了本领域或者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

  5.申请人所在企业在行业中有明显的比较竞争优势(品牌、价格、营销和服务网络等),企业主导产品具有优于同类产品的性能指标(性状)和技术经济指标,具备较强的国际竞争力或者竞争潜力;

  6. 申请人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在行业内有较高知名度和良好的声誉,培育和带领高效的管理、研发和经营团队;

    7. 申请人具有良好的循环经济意识,在改进生产和管理方式推动企业节能降耗、清洁生产中成效显著;

  8. 申请人积极推动产学研各方联合开发关键、核心技术,促进了产业技术升级和结构优化调整。

  (二)技术领军人物类

  1.申请人应当是在本市注册的企事业单位中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的技术总监、总工程师或者核心技术研发的主要负责人;

  2. 申请人遵纪守法,在行业内有较高知名度和良好的学术声誉,并培育和带领高效的研发团队;

  3. 申请人是所在企事业单位自主知识产权的主要负责人,该自主知识产权已产业化,推动了本领域或者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社会效益显著。产品投入市场后申请人所在企业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净利润或者纳税额有较快增长,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

  4. 申请人具有前瞻性研究开发项目的储备,并在多个研发项目上有实质性进展;

  5.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申请人,在专家评审中予以加分:

  (1)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研制,该标准的发布实施,有效提升了所在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综合实力;

  (2)申请人解决了产业发展中的关键技术或者核心技术瓶颈,促进了产业技术升级和结构优化调整。

  第九条 申报市长奖的公民,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东莞市科学技术奖申请书》(申请人可登陆市科技局网站http://www.dgstb.gov.cn,进入东莞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填写、打印相关文本)。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三)职务研发成果需提供所在单位同意申报意见原件,非职务研发成果需提供所在单位非职务研发证明原件。

  (四)本实施细则中规定需提供知识产权证明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验原件)。有2个以上共有人的知识产权,应当提供所有共有人同意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证明原件。

  (五)依法需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许可证明的复印件(验原件)。

  (六)研制工作总结报告原件。

  (七)应用类科技成果应当提供2个以上单位的应用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八)近三年所在单位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审计报告复印件(验原件)及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九)其他应当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研发投入突出贡献奖。企业或科研机构不需进行研发投入突出贡献奖的申报工作。市政府根据国家统计局最终认定的研发经费投入,对上年度研发经费超过1亿元,并在全市排名前10名的企业或科研机构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申报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方面

  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综合上有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增加传统产业的技术含量;或者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和技术难点问题。

  (二)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方面

  项目及技术成熟可靠,经过一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三)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方面

  项目实施后,发挥了良好的示范、带动作用,促进了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升级和产品更新换代,提高了行业技术水平、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对行业的整体发展具有推动作用。

  申请科技进步奖的单位须提供该项目的科学技术评价证明,主要包括科技成果鉴定证书、项目验收书、专利授权证书、新药证书等。

  第十二条 科技进步奖的评定标准如下:

  (一)技术开发类

  一等奖: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国内领先水平,成果转化应用已具规模,并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对推动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

  二等奖: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国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应用已具一定规模,并创造了较显著的经济效益,对推动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较大作用;

  三等奖:在技术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处于省内领先水平,成果已转化并创造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对推动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一定作用。

  (二)社会公益类

  一等奖: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学术、技术指标达国内领先水平,成果已在本行业得到广泛应用并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对推动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大意义;

  二等奖: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学术、技术指标达国内先进水平,成果已在本行业得到较大范围应用并取得了较显著的社会效益,对推动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

  三等奖:在技术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学术、技术指标达省内领先水平,成果已在本行业一定范围应用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对推动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一定意义。

  (三)重大工程类

  一等奖:在技术和系统管理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国内领先水平,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重大意义;

  二等奖:在技术和系统管理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国内先进水平,取得了较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较大意义;

  三等奖:在技术和系统管理上有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省内领先水平,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一定意义。

  第十三条 申报科技进步奖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东莞市科学技术奖申请书》(申请人可登陆市科技局网站,进入东莞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填写、打印相关文本)。

  (二)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三)本实施细则中规定需提供知识产权证明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验原件)。有2个以上共有人的知识产权,应当提供所有共有人同意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证明原件。

  (四)依法需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许可证明的复印件(验原件)。

  (五)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证明复印件(验原件),其中经济效益证明为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三年审计报告,社会效益证明由应用单位出具。

  (六)税务部门出具的近三年纳税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七)研制工作总结报告原件。

  (八)应用类科技成果应当提供2个以上单位的应用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九)其他应当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申报专利奖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报单位为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专利权人或者专利实施单位。

  (二)申报专利已获得国家专利授权。

  (三)该专利技术(设计)的实施已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四)该专利权不存在专利权属纠纷、发明人或设计人纠纷或被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

  (五)该专利未获得过国家、省、市专利奖。

    第十五条 申报专利奖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东莞市专利奖申报书》(申请人可登陆市科技局网站,进入东莞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填写、打印相关文本)。

  (二)专利证书复印件(推荐单位需核对原件)。

  (三)专利授权公告文本(即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全文)。

  (四)专利登记簿副本。

  (五)专利实施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证明。如该专利产品近三年的销售统计表(包括产品型号、销售日期、数量、金额、客户、联系人、电话等),并附上发票、订单或销售合同。

  (六)申报单位近三年的财务审计报告。

  (七)申报单位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八)专利权人与实施单位名称不一致时,要出具有效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并提供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或专利权转让登记手续合格证明。

  (九)其它补充材料,可以提供专利产品获得各类荣誉证书。

  第十六条 申报国家、省科学技术奖和专利奖再奖励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获奖单位、获奖项目第一完成单位、个人奖获得者所在单位必须是在本市注册或登记的单位。

  (二)经我市组织、推荐上报或备案,并获得国家、省科学技术奖或专利奖。

  第十七条 市科技局根据国家、省科学技术奖或专利奖颁奖通知,初步确定本年度拟奖励名单以及核定奖金数额,经市财政局复核后,由市科技局上报市政府审批。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科技局与市财政局联合下达再奖励通知。

  第十八 条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存在因违反有关财政、安全生产和环保法律、法规、规章被行政处罚或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满三年;存在欠税、恶意欠薪、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等严重失信行为,不予奖励。

 

  第三章 评 审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市科学技术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学科(专业)评审组。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审议市科学技术奖评价体系、总体评审方案和其他重大问题,审定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结果,成员由相关领域的专家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其人选由市科技局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聘任,每届任期3年。市科协负责解答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对评审工作的质询,可安排学科(专业)评审组的专家代表列席。学科(专业)评审组负责专业评审工作,人选由市科协抽取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

  第二十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制定市科学技术奖拟奖规则。

  (二)根据拟奖规则和各学科(专业)评审组的初评结果,评定市科学技术奖奖励项目、奖励等级。

  (三)对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研究解决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问题。

  (五)指导、监督学科(专业)评审组的评审过程,接受并组织调查相关投诉。

  第二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表决规则如下:

  (一)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必须有90%以上委员参加,其表决结果方可有效,主要根据拟奖规则对学科(专业)组初评结果进行表决。

  (二)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采用无记名技票表决方式产生拟奖项目,所有奖项应获得到场委员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有效。

  第二十二条 市长奖、研发投入突出贡献奖、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和专利金奖的拟奖项目,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察。

 

  第四章 异议及其处理

  第二十三条 市科技局应当将审定的市科学技术奖拟奖名单及等级在东莞日报或东莞市科技局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拟奖项目或拟奖人(单位)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向市科技局提出。

  第二十四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提供书面材料及有效证明,不能提供书面材料及有效证明的,市科技局不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是涉及拟奖人(单位)所完成项目的权属和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等,以及申报材料填写不实所提出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拟奖人(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对拟奖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拟奖人(单位)不能接受拟奖等级,可以要求撤销,下一年度可以重新申报市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六条 市科技局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材料进行审查,异议内容及其证明材料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应予受理。

  第二十七条 实质性异议由市科技局负责处理,有关单位协助,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委和延误。申请单位或个人接到市科技局发出的项目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该项目异议材料的核实并报市科技局审核,由市科技局组织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委员及有关专家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意见。非实质性异议项目由申报单位协调,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市科技局审核,再由市科技局作出处理意见。涉及跨部门的非实质性异议项目,由市科技局协调,拟奖人(单位)和推荐单位协助,由市科技局作出处理意见。申报单位或个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予以核实或提交初步处理意见,不予授奖。

  第二十八条 异议自拟奖项目公示之日起60 日内处理完毕的,可以申报本年度授奖;自公示之日起半年内处理完毕的,可以参加下一年度评审;自公示之日起半年后处理完毕的,需重新申报。单位或个人实名提出的异议事项,市科技局应在调查处理完毕后15个工作日内将调查处理结果书面回复当事人。

 

  第五章 授 奖

  第二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奖下设四个奖项:市长奖、研发投入突出贡献奖、科技进步奖、专利奖,每年评选奖项总数不超过120项。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可以在当年的预算金额范围内确定当年具体的获奖项目总数,可以根据当年的申报情况在奖项总数范围内对奖项类别进行调整。

  (一)市长奖:设技术成果类市长奖和荣誉类市长奖。每年评选不超过5项(可空缺)。

  (二)研发投入突出贡献奖:每年评选不超过10项。

  (三)科技进步奖: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3个等级。每年评选不超过65项,其中一等奖评选不超过10项。

  (四)专利奖:设专利金奖、专利优秀奖和外观设计优秀奖。每年评选不超过40项,其中专利金奖不超过10项,外观设计优秀奖不超过5项。

  第三十条 市科学技术奖奖励经费在市财政专项经费中列支,奖金金额分别为:

  (一)市长奖:技术成果类市长奖100万元,荣誉类市长奖50万元。

  (二)研发投入突出贡献奖:50万元。

  (三)科技进步奖:一等奖20万元,二等奖10万元,三等奖5万元。

  (四)专利奖:专利金奖20万元,专利优秀奖和外观设计优秀奖10万元。

  对于获得国家科学技术一等奖和二等奖的项目,市财政分别再奖励100万元和50万元;对于获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的项目,市财政分别再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对于获得国家专利金奖和专利优秀奖的项目,市财政分别再奖励100万元和50万元;对于获得省专利金奖、专利优秀奖和发明人奖的项目,市财政分别再奖励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上述奖金一次性拨付给获奖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一条 技术成果类市长奖和科技进步奖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实行限额。技术成果类市长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5人,授奖单位不超过10个。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3人,授奖单位不超过7个;二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0人,授奖单位不超过5个;三等奖单项技奖人数不超过7人,授奖单位不超过3个。

  第三十二条 凡获得技术成果类市长奖、科技进步奖一等奖或专利奖金奖的项目,均可推荐申报国家、省科学技术奖或专利奖。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本实施细则将于2017年对执行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如有需要将再行调整。我市此前出台的有关政策,凡与本实施细则规定不一致的,均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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