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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申报中东莞市关于落实2023年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消费枢纽建设事项)项目的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3-04-28 浏览量:2581 收藏

具体信息

  • 发布部门 :
      商务部门
  • 申报日期 :
  • 项目类型 :
      普惠(创新劵/社保补贴/创业补贴等)
  • 扶持方式 :
      事后补助

具体扶持方式

具体申报条件

通知原文

  东莞市关于落实2023年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消费枢纽建设事项)项目的实施方案


  根据《广东省商务厅关于下达2023年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消费枢纽建设事项)项目计划的通知》(粤商务建函〔2023〕24号)要求,结合东莞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支持对象

  (一)在我市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企业以及分公司、个体户等市场主体;

  (二)经市民政局批准成立的市级批发、零售(含汽车)、住宿、餐饮行业协会;

  (三)以上市场主体和协会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未被相关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2.不存在《关于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的若干规定》(东财规〔2021〕2号)中不应给予资助的其它情形。


  二、资金使用方向

  包括支持零售行业稳定增长、支持首店经济发展、支持绿色商场创建、支持“乐购东莞”品牌建设等4个项目。


  三、支持零售行业稳定增长

  对符合条件的零售企业,按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销售额的2‰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支持对象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在我市新设立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企业在该时间段内累计销售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

  (三)企业在该时间段内纳入东莞市限额以上统计名录。


  四、支持首店经济发展

  对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国际国内知名品牌授权商(代理商)或被授权商在东莞市开设首店、举办新品发布活动,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或单个事项(指同一品牌首店的开设、招引)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一)支持行业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零售业(F52)、餐饮业(H62)。

  (二)支持措施

  1.首店开设奖励

  对零售业、餐饮业国际国内知名品牌授权商(代理商)或被授权商在东莞市开设的各类首店、品牌概念店,以及东莞市纳统头部零售业、餐饮业企业在东莞市开设的创新首店,与招引企业签订2年以上入驻协议,分别给予相应奖励:

  (1)对国际国内知名品牌授权商(代理商)或被授权商在我市开设的各类首店、品牌概念店,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中国内地首店奖励20万元,广东首店奖励18万元,东莞首店奖励15万元。

  ①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纳入东莞市限额以上统计名录(以下简称纳统)的;

  ②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未纳入东莞市限额以上统计名录(以下简称未纳统)的,自开业起计,前6个月在我市开票销售额零售业不低于500万元、餐饮业不低于200万元。

  (2)国际国内知名品牌授权商(代理商)或被授权商在我市开设的各类首店、品牌概念店,未纳统的,自开业起计,前6个月在我市开票销售额零售业不低于60万元、餐饮业不低于30万元,按上述标准的50%给予奖励。

  (3)东莞市纳统头部零售业、餐饮业企业在东莞市开设的创新首店,纳统的,奖励15万元;未纳统的,自开业起计,前6个月在我市开票销售额零售业不低于60万元、餐饮业不低于30万元,奖励5万元。

  2.首店招引奖励

  对引进各类首店的招引企业给予奖励。其中,引进纳统的国际国内知名品牌中国内地首店奖励5万元、广东首店奖励4万元、东莞首店、创新首店奖励3万元;引进未纳统的中国内地首店奖励4万元、广东首店奖励3万元、东莞首店、创新首店奖励2万元。

  3.新品首发奖励

  对零售业国际国内知名品牌在我市开展具有国际国内影响力的大型新品发布活动,且活动的场地租金、展示场地搭建以及活动宣传等费用总额超过100万元的,奖励活动举办方10万元。

  (三)相关名词定义

  1.国际知名品牌。被纳入世界品牌实验室《世界品牌500强》、德勤《全球奢侈品力量》、品牌金融《全球餐饮品牌价值25强》等排行榜(以最新发布为准)的品牌,或在10个以上世界一线城市均有开设相同类型实体门店的品牌。

  2.国内知名品牌。被纳入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名单》、世界品牌实验室《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排行榜》、胡润研究院《胡润品牌榜》、品牌联盟《中国品牌500强》、胡润研究院《胡润中国餐饮连锁企业投资价值榜TOP50》、广东省连锁经营协会《广东连锁TOP100榜单》、广东省餐饮服务行业协会《广东餐饮百强榜单》等排行榜(以最新发布为准)的品牌,或在中国副省级以上城市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开设5家以上相同类型实体门店的品牌。

  3.世界一线城市。北京、上海、香港、台北、广州、深圳、伦敦、纽约、新加坡、迪拜、巴黎、东京、悉尼、洛杉矶、多伦多、孟买、阿姆斯特丹、米兰、法兰克福、墨西哥城、圣保罗、芝加哥、吉隆坡、马德里、莫斯科、雅加达、布鲁塞尔、华沙、首尔、约翰内斯堡、苏黎世、墨尔本、伊斯坦布尔、曼谷、斯德哥尔摩、维也纳、都柏林、布宜诺斯艾利斯、旧金山、卢森堡巿、蒙特利尔、慕尼黑、德里、圣地亚哥、波士顿、马尼拉、利雅得、里斯本、布拉格、班加罗尔(根据全球化与世界城市研究网络《世界城市名册》2020年排名)。

  4.中国副省级以上城市。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广州、武汉、哈尔滨、沈阳、成都、南京、西安、长春、济南、杭州、大连、青岛、深圳、厦门、宁波。

  5.品牌首店。国际国内知名品牌在东莞市设立的首家实体门店。

  6.品牌概念店。在东莞市设立的首家体现国际国内不同知名品牌间跨界合作或体现绿色环保、可持续发展等独特理念的门店,且在中国副省级以上城市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其中5个以上城市设有相同类型实体门店。

  7.创新首店。东莞市纳统头部零售业、餐饮业企业孵化的全新品牌,能够充分体现品牌文化主张,与该品牌其它门店相比较,在风格、形象、产品、服务等方面有显著差异化特色的零售或餐饮门店。

  8.东莞市纳统头部零售企业。东莞市2022年销售额3亿元以上的纳统零售企业。

  9.东莞市纳统头部餐饮企业。东莞市2022年营业额3千万元以上的纳统餐饮企业。

  10.招引企业。注册登记和税收解缴关系均在东莞市的商场或商业综合体运营企业。

  11.开票销售额。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发票金额。


  五、支持绿色商场创建工作

  对2022年度及之前年度获评省级以上商务部门绿色商场创建单位升级改造经营环境,提升绿色商品和绿色服务供给能力,推动流通领域节能减排,创新转型发展,促进绿色消费等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的商场,奖励20万元;20万平方米以下的,奖励16万元。


  六、支持“乐购东莞”品牌建设

  对东莞市市级批发、零售(含汽车)、住宿、餐饮行业协会,在2023年4月15日至2023年5月31日期间举办的促消费活动,按活动费用总额(不含消费券、消费补贴)的50%给予补贴,每场活动补贴金额不超过10万元,单个协会最多补贴3场活动。


  七、资金安排

  省商务厅下达的2023年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消费枢纽建设事项),总额725万元。其中,支持“乐购东莞”品牌建设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如核准的申报资金总额超过100万元的,则按比例分配;未超过100万元的,剩余资金可调配到支持零售行业稳定增长、支持首店经济发展、支持绿色商场创建等3个项目。支持零售行业稳定增长、支持首店经济发展、支持绿色商场创建等3个项目资金625万元,如核准的申报资金总额超过可使用资金总额的,则按比例分配。


  八、实施程序

  市商务局下发文件,启动申报,明确申报时间、提交材料和报送要求。各镇街(园区)商务主管部门根据要求积极组织企业申报,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加具推荐意见,汇总报送市商务局。

  市商务局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提出资金安排意见,并经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报批资金分配方案。

  市商务局根据市财政局下达的相关支持资金,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项目资金拨付、监管和绩效管理等工作。


  九、职责分工

  (一)市商务局

  负责制定资金申报指南并统筹开展组织申报工作,做好资金使用安全、监督检查、绩效自评等工作。

  (二)市财政局

  对市商务局提出的专项资金实施方案进行审核,并按规定拨付资金。根据实际需要,会同市商务局做好专项分配方案调整、收回、统筹使用等相关工作。

  (三)各镇街(园区)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市商务局申报文件要求,及时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并做好初步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后按期汇总上报市商务局。


  十、有关要求和注意事项

  (一)申报单位须对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对查实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视情节给予撤销资助项目、追缴项目奖励资金等处理。

  (二)申报单位需建立健全申报资料审核机制。申报资料需由申报单位现职工作人员报送,不接受第三方机构报送材料。

  (三)严格项目费用支出管理。每个纳入支持范围的项目,须通过项目单位银行账户付款。以货款抵扣、折让等方式支付费用的,不予纳入支持的范围。

  (四)申报单位应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

  (五)申报企业已享受政府同类资助的不重复支持。

  (六)本方案涉及的日期、资金、数量等,如未做特别说明,均包括本数。

  (七)本方案由东莞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东莞市商务局办公室

2023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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