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申报通知 2023年东莞市促进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商务服务专项(对外投资合作事项)申报指南
2023年东莞市促进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商务服务专项(对外投资合作事项)申报指南
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支持企业开展重点领域对外投资合作,根据《东莞市商务局关于印发〈东莞市促进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商务〔2022〕137号),现对东莞市促进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商务服务专项(对外投资合作事项)制定本申报指南。(注:对外投资合作事项包括投保境外投资信用保险项目、投保境外员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项目、申请对外投资前期专业服务项目。)
一、支持内容及申报材料
(一)投保境外投资信用保险
1.支持对象
对经商务部门备案或核准,获得境外企业注册登记文件,并向有资质的保险机构投保海外投资保险的东莞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支持。
2.支持标准
对于投保海外投资保险的企业,按不高于企业实缴保险费的20%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支持总额不超过40万元。中央、省、市财政支持总额累计不超过企业的实缴保险费。
3.申报资料(一式一份,申请人应为海外投资保险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
(2)《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境外企业注册登记文件及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表回执联等资料复印件;
(3)海外投资保险单及明细表复印件;
(4)当期保险费通知书复印件;
(5)当期保险责任生效通知书复印件;
(6)保险费发票复印件;
4.受理科室
市商务局对外经济合作科,联系电话:0769-21668361,0769-21668396,邮箱:dgboc_info@126.com。
(二)投保境外员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1.支持对象
对经商务部门备案或核准,获得境外企业注册登记文件,并向有资质的保险机构投保境外员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东莞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支持。
2.支持标准
对于投保境外员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企业,按不高于企业实缴保险费的20%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支持总额不超过15万元。中央、省、市财政支持总额累计不超过企业的实缴保险费。
3.申报资料(一式一份,申请人应为投保海外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境内主体企业。)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
(2)《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境外企业注册登记文件及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表回执联等资料复印件;
(3)人身保险单及明细表复印件;
(4)当期保险费通知书复印件;
(5)保险责任生效通知书复印件;
(6)保险发票复印件;
备注:项目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是企业为其派驻到境外项目所在国(地)且已取得所在国(地)工作签证(注)的工作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而支出的保险费用。工作人员包括境内企业向境外项目派驻的中方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劳务人员。
4.受理科室
市商务局对外经济合作科,联系电话:0769-21668361,0769-21668396,邮箱:dgboc_info@126.com。
(三)申请对外投资前期专业服务项目
1.支持对象
对经商务部门备案或核准,获得境外企业注册登记文件,并在注册设立境外企业或跨国并购项目交割之前(即获得对外投资备案证书前),境内主体东莞企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资格的专业机构提供以下任一服务,对前期有关费用给予支持:
(1)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风险评估报告、环评报告、尽职调查报告等;
(2)提供法律、技术、商务等咨询服务;
(3)购买跨国并购相关保险;
(4)购买相关许可证等办证服务;
(5)购买和翻译相关规范性文件。
2.支持标准
对于开展对外投资并进行前期服务的企业,按照不高于项目实际发生金额的20%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支持总额不超过10万元,一个境外项目只能享受一次前期专业服务费用支持。每家企业获得中央、省、市财政支持总额累计不超过项目实际发生额。
3.申报资料(一式一份)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
(2)《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境外企业注册登记文件及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表回执联等资料复印件(加盖公章和提供原件核对);
(3)投资资金汇出证明或实物出口海关报关单复印件(加盖公章和提供原件核对);
(4)承接有关服务的专业机构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和提供原件核对);
(5)开展前期专业服务费用的合同复印件(签订日期需在企业获得境外投资证书前,加盖公章和提供原件核对);
(6)支付凭证及费用发票复印件(加盖公章和提供原件核对);
4.受理科室
市商务局对外经济合作科,联系电话:0769-21668361,0769-21668396,邮箱:dgboc_info@126.com。
二、申报须知
(一)项目适用时间
本指南适用于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发生的项目,市商务局每年可根据需要进行修订。其中,申请前期专业服务费用资助的,境外企业或合作区注册时间、并购项目交割时间或工程项目合同(协议)签订时间应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并在本申报指南规定的申报截止日期之前支付相关费用;申请项目和人员保险的,境外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存续运营或正在执行,保单费用合同在此期间正在执行或有效,并在本申报指南规定的申报截止日期之前已支付此期间发生的相关费用。
(二)申报流程问题
2022年实施完成的项目原则上最迟于2023年的第一季度内(3月31日前)登录网上申报系统并提交纸质申报材料。收到申报单位完整的申报资料后,市商务局原则上于5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结果和征求各相关部门意见,并将初审结果进行5个自然日公示。公示完毕无异议后,市商务局向市财政局提交用款计划,再根据市财政局下达的资金使用额度将资金按程序拨付到各申报单位并进行信息公开。初审结果和拨款公示请登录市商务局网站通知公告栏查询。如申报单位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应在审核结果公布后一个月内向市商务局提出复核申请。经复核属资助范围的,纳入下一期项目资助计划内;经复核不属资助范围的,不予资助;逾期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
(三)资助资格问题
1.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财政配套资助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东府办会函〔2014〕164号)的规定,企业在申请市财政配套资助时,符合申请条件但未按规定缴交2016年及以前年度路桥年票费的,对其保留享受相关政策的资格并告知情况,待其缴清年票欠费后再进行奖励、资助。根据《关于印发〈关于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东财规[2021]2号),资助资格最长保留一年。
2.如项目申报单位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正在接受调查,可暂时保留其申报资助资格,待正式处理结果明确后再决定是否予以资助。资助资格最长保留一年,如资金分配计划确定后一年期满仍未明确正式处理结果的,由主管部门决定是否予以资助。
(四)材料规范问题
1.纸质材料复印件按顺序装订成册,如文件内容为外文,必须后附中文翻译件。
2.每个纳入资助范围的项目,费用支出超过1万元的,须通过单位银行账户付款,支出笔数较多的项目,申报单位应编制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汇总表。以货款抵扣、折让等方式支付费用的,以及支持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项目,不予纳入资助范围。
3.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支出票据不得重复申领财政资金。
(五)外币结算问题
以外币结算的项目,按项目发生当月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月平均汇率,折算为人民币(有特殊规定的项目除外)。
(六)资金管理问题
1.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支出票据重复申领财政资金等,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行为,可视情节轻重采取撤销资助项目、追缴项目资助资金和5年内取消申请资格的处理,必要时由相关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2.获得专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单位)要严格落实专账管理制度,收到资助或奖励资金后,按照各自适用的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和账务处理,对资助或奖励资金的支出建立辅助明细台账,确保接受财务检查时能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会计资料。
(七)资金预算问题
当年申报资金超出年度预算总金额时,以预算余额按比例进行支持。
(八)本申报指南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