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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特色人才认定评定暂行细则

发表于:2022-07-27 关注 

  东莞市特色人才认定评定暂行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市特色人才的认定评定工作,建立科学、规范、突出能力和业绩水平的高层次人才评价选拔体系,根据《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实施办法》(东府办〔2021〕53 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结合特色人才认定评定工作实际,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特色人才包括在我市聚焦科技创新和先进制造,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和“湾 区都市 品质东莞”建设过程中重点发展的行业、产业、领域紧缺急需或作出相应贡献的高层次人才,共分为“特级人才”、“一类 人才”、“二类人才”、“三类人才”、“四类人才”五大类。

  第三条 特色人才通过认定,评定和市委、市政府“一事一议”确定等三种方式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并重的原则,坚持业内认可和社会认可的原则。

  第四条 特色人才认定是指有关部门依据《实施办法》附件

  《东莞市特色人才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认定部分目录, 按本细则规定,按程序直接确定申请人的特色人才类别。

  特色人才评定是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目录》中 的评定部分目录,按本细则规定,委托第三方机构聘请省内外相 关专业领域的知名专家组建评委会,按程序通过专家评审确定申 请人的特色人才类别。

  特色人才通过市委、市政府“一事一议”确定是指针对在《目录》外,具有特殊贡献的人才,由相应人才主管部门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推荐,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经市委 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同意后,会同人才主管部门 报市委、市政府,由市委、市政府审定特色人才类别。

  第五条 特色人才的认定评定工作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领导,日常管理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具体业务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和园区、镇(街道)共同组织实施。


  第二章 认定评定的范围与条件

  第六条 申请特色人才的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表现良好,品德优良;

  (二)坚持科学精神,恪守职业及学术道德;

  (三)遵纪守法,没有刑事犯罪记录;

  (四)在我市工作或创业,目前所从事的主要工作与本人专 业专长、主要认定评定依据密切相关;

  (五)年龄条件[以申报当年 1 月 1 日(含)计算周岁]:

  特级人才无年龄限制;一类人才在 70 周岁(不含)以下;二类、三类和四类人才在 60 周岁(不含)以下,有特别突出贡献人才可放宽最高至 70 周岁(不含)以下;

  (六)符合《目录》的评定认定范围(市委、市政府采用“一 事一议”方式确定的除外);

  (七)不存在《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情形。

  第七条 特色人才认定评定不受国籍、户籍和身份限制,重点从在莞工作或创业的优秀人才中认定评定产生。认定评定范围 和标准详见《目录》。

  第八条 申请特色人才认定评定需提交如下资料:

  (一)申请表:《东莞市特色人才认定评定申请表》(以下简 称《申请表》)。

  (二)个人基本材料:身份证或护照、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

  (三)工作情况材料:劳动(聘用)合同、在我市单位参加养老保险缴纳记录、个人工薪所得税纳税记录。

  (四)资格条件材料:反映符合《目录》中认定或评定依据 的证明材料。如涉及境外学位,需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 开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如涉及期刊论文,需同时提 交相应的由具有资质机构正式开具的论文收录检索报告,且论文收录检索报告中应包含论文的 WOS 号和影响因子或发表当年期刊所在分区等与主要认定依据相关的信息。

  (五)业绩材料:荣誉或奖励证书、主要业绩成果(包括但不仅限于代表性论著、专利证书、产品证书、成果鉴定等)。

  上述材料一式两份,装订成册,加盖申请时所在单位公章作 为骑缝章,同时提交《申请表》的电子表格和整套材料 PDF 电子文件。其中,资格条件材料需本人及所在单位相关负责人签名 确认该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第三章 认定评定程序

  第九条 受理部门常年受理特色人才认定评定申请,受理部门详见《东莞市特色人才申请受理部门目录及联系信息》(附件, 以下简称《受理部门目录》)。

  其中,对于认定的申请,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半年集中组织开展一次认定程序;对于评定的申请,视当年申请情况, 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年集中组织开展 1-2 次评定程序。

  第十条 特色人才评定,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第三方聘请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组建特色人才评委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开展。

  评委会总人数不少于 5人且为单数,设主任1名。按特色人才评定申请情况,评委会设若干个专业组,设组长1名。

  专业组根据特色人才评定标准,结合申请材料,对申请人的业绩、成果、贡献、专业技术资格或技术等级等方面进行评审讨论后形成初步的推荐意见,再由评委会按“过半数通过”的原则投 票确定推荐意见。

  第十一条 特色人才认定评定程序如下:

  (一)个人申请。个人填写《申请表》,并向所在单位提交 申请材料提出认定或评定申请。

  (二)单位推荐。申请人所在单位根据申请材料及申请人工 作情况,在其《申请表》的“所在单位推荐意见”栏填写推荐意见 并加盖公章。同意推荐的,将申请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连同本单 位当次所有申请的汇总表报受理部门。

  (三)受理部门审核。受理部门应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核。书面审核通过的,受理部门通过实地考察方式作进一 步审核。通过实地考察的,受理部门在《申请表》上加具审核意 见,梳理汇总申请情况,填写汇总表后连同申请材料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不通过的,由受理部门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材料原件由受理部门核验后归还。

  (四)联合审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梳理汇总申请情 况,征求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发展 和改革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 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等有关部门意见,核查申请人是否存在 不宜纳入认定评定范围的情形。

  (五)资格复核。在联合审查之后(或同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召开资格复核会,会同相关部门集体讨论,对申请 人的申请材料及情况进行复核,形成资格复核意见及通过人员名单。

  (六)名单推荐。对通过资格复核,属认定申请的,由市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结合联合审查情况编制认定推荐名单;属评 定申请的,按本细则第十条规定,由评委会提出推荐意见后,市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结合联合审查情况编制评定推荐名单。

  (七)市政府审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整理汇总推荐名单,在征求有关部门、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意见后,报市政府审定。

  (八)发证和入库。市政府审定通过的申请人,确定为特色人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申请表》的“核准意见”栏填写核准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制作特色人才证书。特色人才证书由受理部门向申请人颁发。获批的特色人才纳入我市特色人才库。

  若认定评定申请在前款第(四)至(八)项规定程序实施期间不通过,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已获认定评定的特色人才达到更高层次类别认定评定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相应层次特色人才的认定评定。获认定评定特色人才后作出特殊贡献的,可通过行业主管部门联合所属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行业主管部门和所属园区 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联合确认,并报请市政府同意后,确定为更高层次类别的特色人才。

  第十三条 特色人才服务管理期限为五年,在《实施办法》

  实施期内,管理期满前 6 个月内,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办理换证申请。特色人才已超过相应类别年龄限制的,不作换证续期。

  特色人才在参加各项评审、评估、评奖中引用特色人才称谓时,需注明入选年份,管理期限届满且没有续期的,不得引用。

  已在 2022 年 1 月 1 日(不含)以前认定、评定为东莞市特色人才的,应及时申请办理换领新证。在换领新证后,按《实施 办法》及本细则进行管理和给予相关政策待遇,否则暂缓给予相 关政策待遇。首次换领的新证管理期限届满,特色人才已超过相 应类别年龄限制的,不作换证续期。

  特色人才申请换领新证的,应提交本细则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工作情况材料。

  第十四条 在获认定、评定特色人才后,特色人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销其特色人才认定、评 定结果,不再享受《实施办法》规定的有关待遇:

  (一)在思想政治、道德品行、职业操守等方面存在不良记录,或存在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形。

  (二)在申报财政扶持资金、各类人才计划或科技项目,或在从事学术、科技等研究方面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三)存在刑事犯罪记录。

  (四)不在东莞工作[获特色人才评定认定(柔性引进人才 除外)当月(含)起,未在莞单位缴纳养老保险及个人工薪所得税累计超过 3 个月的,视为不在东莞工作。属柔性引进人才的须每年在我市用人单位工作时间达到 9 个月(其中特级人才 6 个月)以上(含),否则视为不在东莞工作]。

  (五)申请人所在单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且申请人负有直 接或主要责任的,或者担任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

  1. 在申报财政扶持资金、各类人才计划或科技项目,或在 从事学术、科技等研究方面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2. 存在刑事犯罪记录。

  3. 近 3 年内有被限制开展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单次罚款 10 万元(含)以上行政处罚,或一年内有三次(含)以上罚款 1000 元(含)以上行政处罚等违法记录的。

  (六)其他应当撤销的情形。

  特色人才存在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其本人或其所在单位, 应在知道或知道情形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向受理部门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告。

  单位或申请人提供或填报虚假资料或信息,申请或获得特色 人才认定评定的,自行为被作出处理之日起 5 年内不得享受我市的人才政策待遇,由受理部门驳回其申请或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局撤销其特色人才认定评定结果,由政策待遇发放部门追回 已享受的政策待遇,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特色人才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财政资金绩效评价、人才成果采集和宣传等有关工作。其中,特色人才应每 年 12 月 10 日前,向受理部门提交经本人签名以及加盖所在单位公章的年度工作总结及业绩成果材料。

  受理部门每年12 月30 日前汇总特色人才的年度工作总结及业绩成果材料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六条 《目录》有关规定的解释:

  (一)关于“近五年”“近五年内”“五年内”规定的判断,应从申请当年(不含当年)往前推算至第 5 年的 1 月 1 日(含当日)。

  以在过往单位担任技术职务为申请依据的,离任之日(有相应挂钩课题的,以课题通过结题验收之日)须在前述规定的时间区间内。以担任科研项目或课题负责人为申请依据的,相应课题须已通过结题验收,通过结题验收之日须在前述规定的时间区间内。

  (二)以专利权作为认定依据的,指申请人为发明专利、实 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对属于职务发明的,申请人须为专利发 明人,且该专利的专利权人须为在东莞依法注册经营的法人单 位。《目录》中其他涉及对专利拥有权属要求问题的条款,参照此项执行。

  (三)“国际高水平科技期刊(期刊所在各专业领域位于《期刊引用报告》JCR 一区/二区)”等关于期刊分区和论文影响因子的规定,所指的分区及期刊影响因子需同时符合科睿唯安集团出版的期刊引用报告(即《Journal Citation Reports》),和中国科学院期刊引用报告(即《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期刊分区表》),以论文发表当年版本为准,如当年版本未发布,则采用上一年度的版本。《Journal Citation Reports》和《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期刊分区表》各自不同学科类别的分区就高选择,当年度数据库中的镇压期刊无等级。《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期刊分区表》 统一采用升级版,期刊有大类和小类分区不一致的,取大类分区。

  (四)两个以上作者(含发明人、创作人、获奖人)的科技期刊论文、奖项和专利,只能作为其中一名作者(含发明人、创作人、获奖人)的特色人才认定申请的依据,且只能使用一次。

  (五)大学排名榜排名前 200 名的规定,应以申请人毕业当年大学排名为准。

  (六)“从事科研工作”的规定,是指在我市高校院所、经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高新技术企业、设有研发部门(机构)企业、 具有研发职能的事业单位担任科研类职务,从事科学研究或技术研发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公务员原则上不列入认定评定对象,有特别突出贡献者,经市政府同意后方可列入认定评定对象。

  第十八条 本细则规定的柔性引进人才是指在我市登记注册的大科学装置、重点研发平台、高校及科研院所和市其他重大 项目,采用柔性方式引进全时在莞工作、符合三类人才(含)以 上特色人才目录条件,并签订三年以上工作协议的紧缺急需人 才。采用柔性方式引进全时在莞工作的人才是指人事(劳动)关 系仍保留在原单位(市外),与原单位(市外)、我市用人单位签订三方协议,每年在我市用人单位工作时间达到 9 个月(其中特级人才 6 个月)以上(含)的人才。

  第十九条 本细则第六条和第十七条规定的有特别突出贡献者,是指对照《目录》,在近 5 年内具有 2 项或以上达到特色人才认定标准规定的条件,且其中 1 项是在近 3 年内达到特色人才认定标准规定的条件的人才。列入“有特别突出贡献者”多项条 件同时达到的,取其最高一项认定为相应类别的特色人才。

  第二十条 特色人才(柔性引进人才除外)在莞工作情况,以在我市单位缴纳养老保险和个人工薪所得税情况为准。

  申请人在我市创办的单位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经同意后,可提交所创办单位的注册登记证件、验资报告和上年度运营报告代替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工作情况材料:

  (一)创办单位属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人需以自然人身份作为第一大股东开设公司,直接持股 30%(含) 以上,公司实缴资本额 200 万元(含)以上,申请人以自然人身份实缴资本 60 万元(含)以上,且该公司正常运营 1年(含) 以上;

  (二)创办单位属非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 单位,申请人需为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且该单位 正常运营 1 年(含)以上。

  申请人所在单位对我市及属地有突出贡献,或属于柔性引进人才,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本细则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工作情况材料的,经受理部门、所属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园区管委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

  组办公室同意后,可提交其他佐证材料代替。

  第二十一条 《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自主认定评定特色人才,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 组办公室另行制定实施方案。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 年12月31日,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