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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东莞市种粮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表于:2022-10-09 关注 

  东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东莞市种粮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街农林水务局,松山湖城市建设局、滨海湾新区社会事务局:

  为更好地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加大种粮扶持力度,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稳定我市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我局研究修订了《东莞市农业局 东莞市财政局种粮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形成《东莞市种粮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东莞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10月9日


  东莞市种粮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莞市市级种粮补贴专项资金管理,防范资金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优化种粮补贴政策,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关于印发<2022年广东省粮食生产行动方案>的通知》(粤委农办〔2022〕49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东莞市市级种粮补贴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统筹中央、省级、市级资金,安排用于支持我市粮食生产工作的专项资金,包括粮食种植补贴和双季稻奖励补贴。

  第三条 东莞市市级种粮补贴专项资金管理遵循规范管理、公平公开、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补贴对象及标准

  第四条 本办法补贴对象具体如下:

  粮食种植补贴对象为在本市从事水稻、大豆、马铃薯、玉米种植的种粮户、合作社、农业企业及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含经联社、供销社等,以下统称“农户”);双季稻奖励补贴对象为当年早造及晚造在同一个地块连续种植水稻的农户。

  享受补贴的农户要切实加强种植粮食的正常生产管理,非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失管、抛荒的情况不纳入补贴范围。

  第五条 本办法补贴标准具体如下:

  (一)水稻种植补贴:种植水稻每亩每造补贴500元。

  (二)大豆种植补贴:种植大豆每亩每造补贴500元。

  (三)马铃薯种植补贴:种植马铃薯每亩每造补贴300元。

  (四)玉米种植补贴:种植玉米每亩每造补贴250元。

  (五)双季稻奖励补贴:对当年早造及晚造在同一个地块连续种植水稻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元/亩,其中对于早造及晚造种植面积不一致的,按面积小的计算。

  各园区、镇(街道)应根据自身实际给予配套镇级补贴,加大对辖区内种粮农民的激励力度,补贴标准及补贴作物范围由各园区、镇(街道)自行制定。


  第三章 资金申请和发放程序

  第六条 农户提出申请。市农业农村局分别于每年早晚两造组织各园区、镇(街道)开展资金申请工作。农户于规定时间内自愿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如实填写资金申请表,申请粮食种植补贴的填写《东莞市粮食种植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1),申请双季稻奖励补贴的填写《东莞市双季稻奖励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2,于每年晚造时提出申报,下同),申请表提交种植地点所属村(社区)审核。如农户在不同园区、镇(街道)或同一园区、镇(街道)不同村(社区)均有种植粮食,申请粮食种植补贴时,请分别到相应园区、镇(街道)的村(社区)申请。

  第七条 村级审核。村(社区)对农户提出的申报情况逐户进行实地调查、核实。认真审核后,汇总填写《东莞市粮食种植补贴资金申请情况村级统计表》(附件3)、《东莞市双季稻奖励补贴资金申请情况村级统计表》(附件4),并出具意见,上报园区、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

  第八条 镇级农业农村部门初审。园区、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收到村(社区)上报的申报情况后,对申报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核实汇总。核查过程中要对面积申报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核,并根据种植面积和补贴标准,提出初审意见。

  第九条 申报公示。园区、镇(街道)相关部门将初审意见反馈给相关村(社区),并组织相关村(社区)将拟补贴情况在所属村(社区)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粮食种植补贴申请情况公示样式见附件5、双季稻奖励补贴申请情况公示样式见附件6),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期间,要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条 镇级确认。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公示后的申报内容进行确认,汇总填写《东莞市粮食种植补贴资金申请情况镇级统计表》(附件7)、《东莞市双季稻奖励补贴资金申请情况镇级统计表》(附件8),并出具意见,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第十一条 市级汇总。市农业农村局收到园区、镇(街道)提交的补贴数据后,对全市申报情况进行汇总,提出资金安排方案,并按规定将补贴资金下达至相关园区、镇(街道)。

  第十二条 资金发放。园区、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通过金融机构将补贴资金存入补贴对象申报时提供的银行账户里。


  第四章 信息公开

  第十三条 补贴资金发放完毕后,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总结资金发放情况,并将资金发放的有关信息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我市种粮补贴工作的直接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内种粮补贴政策的具体组织实施管理工作。各园区、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及村(社区)应按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的申请和发放工作。

  第十五条 种粮补贴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园区、镇(街道)、村(社区)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对截留、挤占、挪用和克扣补贴资金,以及弄虚作假、套取补贴资金的,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骗取补贴的农户,除追回补贴外,五年内取消其申请补贴的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种粮补贴专项资金发放后,市农业农村局和市财政局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镇街补贴资金的申请和发放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所属园区、镇(街道)抓好整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0月8日。原《东莞市农业局 东莞市财政局种粮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东农〔2018〕5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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