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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特色人才生活补助申领暂行细则》的通知

发表于:2022-07-27 关注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东莞市特色人才生活补助申领暂行细则》的通知

东人社发〔2022〕45号 


各园区、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实施办法》东府办〔2021〕53号)的相关规定,特制定《东莞市特色人才生活补助申领暂行细则》,现予印发。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7月20日

  

东莞市特色人才生活补助申领暂行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实施办法》(东府办〔2021〕53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对特色人才的生活保障,明确申办及管理规定,给予特色人才生活补助,特制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特色人才是指依据《实施办法》,获认定、评定或经市委、市政府“一事一议”确定的东莞市特色人才,含2022年1月1日前获认定、评定或“一事一议”确定,且2022年1月1日后已办理换领特色人才证书的东莞市特色人才。

  第三条 补助资金,按属地原则,由市财政和特色人才所属园区、镇(街道)按照3:7[市财政30%,园区、镇(街道)财政70%]比例分担。其中,属市属事业单位人才的补助,由市财政全额承担。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生活补助事项,研究解决申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特色人才的认定评定,特色人才库的建立和日常管理,补助申办的公告发布、复核、补助名单形成、市级资金预算决算编制及市级资金下达等工作。

  园区、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补助申请的受理、初审、编制本级资金预算决算,会同园区、镇(街道)财政分局拨付市级及本级补助资金。

  第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按规定审核、批复市级资金预算决算,按规定办理资金指标下达。

  园区、镇(街道)财政分局负责按规定审核、批复本级资金预算决算,按规定办理资金指标下达,会同园区、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拨付市级及本级补助资金。

  第七条 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等部门对申请人及所属工作单位进行安全信用审查,核查是否存在不宜享受生活补助的情形。

  

第三章  补助条件及标准


  第八条 补助条件。获认定、评定为特色人才后,连续在我市工作满12个月,至申请生活补助时仍在我市工作。工作情况以在我市单位缴纳养老保险和个人工薪所得税情况为准。

  采用柔性引进的特色人才,获认定、评定为特色人才当月(含)至申请生活补助当月(含)的期间须满12个月,且期间应符合相应在莞工作时间要求[特级人才每年达到6个月(含)以上,其他类别人才每年达到9个月(含)以上]。

  第九条 补助标准。特色人才生活补助按以下标准分5年逐年递增发放。申请人需连续5年每年递交申请一次。因申请人或其所在单位原因中途未提出申请的,相应年度的生活补助不予补办。


  第十条 特色人才已享受我市相同类型生活补助政策的,在发放生活补助时,按“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

  特色人才在领取生活补助期间获认定、评定为更高类别特色人才的,按最高类别调整生活补助标准,对已发放的生活补助,不再补发差额部分。

  

第四章  申请办理程序


  第十一条 生活补助申请采用限期集中受理方式进行,具体程序如下:

  (一)公告发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特色人才生活补助年度申请公告,通过其门户网站进行发布。

  (二)个人申请。特色人才下载并填写表格,连同申请材料,经所在单位审核并加具意见后,按要求向属地园区、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申请。

  (三)初审。各园区、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受理申请,在受理截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将通过初审的申请人名单汇总,连同申请材料报送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四)复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通过初审的申请人名单及申请材料进行复核。

  (五)安全信用审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通过复核的申请人名单征求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国家税务局东莞市税务局等有关部门意见。

  (六)形成补助名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汇总安全信用审查各部门意见,并结合各部门意见形成补助名单。

  (七)资金拨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将补助名单和市级资金下达至各园区、镇(街道),由各园区、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园区、镇(街道)财政分局将市级和本级资金拨付至申请人账户。

  申请不通过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五章  申请材料


  第十二条 特色人才申请生活补助需提交的材料如下: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在年度申请公告进行调整。调整后如与本细则规定有所不同的,以当年度发布的申请公告为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特色人才提供或填报虚假资料或信息申请生活补助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驳回其生活补助申请,并撤销其特色人才认定、评定结果,追回已发放待遇,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自行为被作出处理之日起5年内,申请人不得享受我市人才政策待遇。

  第十四条 特色人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再享受本补助政策,并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销其特色人才认定、评定结果:

  (一)在思想政治、道德品行、职业操守等方面存在不良记录,或存在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形。

  (二)在申报财政扶持资金、各类人才计划或科技项目,或在从事学术、科技等研究方面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三)存在刑事犯罪记录。

  (四)不在东莞工作[获特色人才评定认定(柔性引进人才除外)当月(含)起,未在莞单位缴纳养老保险及个人工薪所得税累计超过3个月的,视为不在东莞工作。属柔性引进人才的,须每年在我市用人单位工作时间达到9个月(其中特级人才6个月)以上(含),否则视为不在东莞工作]。

  (五)其他不应当享受本补助政策的情形。

  第十五条 申请人所在单位存在以下规定情形之一,且申请人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的,或者担任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该申请人不再享受本补助政策:

  (一)在申报财政扶持资金、各类人才计划或科技项目,或在从事学术、科技等研究方面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二)存在刑事犯罪记录。

  (三)近3年内有被限制开展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单次罚款10万元(含)以上行政处罚,或一年内有三次(含)以上罚款1000元(含)以上行政处罚等违法记录的。

  (四)其他不应当享受特色人才生活补助政策的情形。

  第十六条 特色人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暂缓享受特色人才生活补助政策:

  (一)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二)涉嫌犯罪正在接受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

  (三)其他应当暂缓享受本补助的情形。

  如上述情形在《实施办法》实施期届满前消除的,可继续申领生活补助,可根据申请记录一次性补发生活补助。如上述情形在《实施办法》实施期届满时仍未消除的,将不再享受特色人才生活补助政策。

  第十七条 申请人所在单位存在以下规定的情形,且申请人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的,或者担任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该申请人暂缓享受特色人才生活补助政策:

  (一)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二)被有关部门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

  (三)存在被相关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失信记录的。

  (四)其他应当暂缓享受特色人才生活补助政策的情形。如上述情形在《实施办法》实施期届满前消除的,可继续申领生活补助,可根据申请记录一次性补发生活补助。如上述情形在《实施办法》实施期届满时仍未消除的,将不再享受特色人才生活补助政策。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所指的属地,以特色人才缴纳个人工薪所得税属地,或当前所在单位纳税属地,或在我市创办的单位属地(优先采用缴纳个人工薪所得税属地)确定。

  第十九条 特色人才在领取生活补助的5年内属地发生变化的,以申请时的属地确定分担当期的生活补助资金的园区、镇(街道)。

  第二十条 本细则所指的市属事业单位,以市财政局确定的名单为准。

  第二十一条 特色人才(柔性引进人才除外)在莞工作情况,以在我市单位缴纳养老保险和个人工薪所得税情况为准。

  其中,申请人在申请认定评定特色人才过程中,已获同意可使用其他材料替代特色人才认定评定规定的工作情况材料的,在申请本细则规定的生活补助时,可继续沿用相同类型的材料替代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工作情况材料。

  第二十二条 依据《东莞市省级以上人才计划配套服务实施办法》(东府办〔2021〕54号),经市政府确认获得我市配套服务资格的人才,参照本细则规定申请生活补助。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首次补助申请需在2025年12月31日前提出。本细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直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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