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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特色人才住房补贴申领暂行细则》的通知

发表于:2022-07-27 关注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东莞市特色人才住房补贴申领暂行细则》的通知

东人社发〔2022〕44号


各园区、镇(街递)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各有关单位:根据《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实施办法》(东府办〔2021〕53号)的相关规定,特制定《东莞市特色人才住房补贴申领暂行细则》,现予印发。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7月20日

  

东莞市特色人才住房补贴申领暂行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实施办法》(东府办〔2021〕53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对特色人才的住房保障,明确申办及管理规定,给予特色人才住房补贴,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特色人才是指依据《实施办法》,经认定、评定或经市委、市政府“一事一议”确定的东莞市特色人才,含2022年1月1日前获认定、评定或“一事一议”确定,且2022年1月1日后已办理换领特色人才证书的东莞市特色人才。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的住房补贴,特指《实施办法》规定的租房补贴和购房补贴,对应的住房性质须为商品住房。

  第四条 补贴资金,按属地原则,由市财政和特色人才所属园区、镇(街道)按照3:7[市财政30%,园区、镇(街道)财

政70%]比例分担。其中,特色人才所属单位为市属事业单位的,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全额承担。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住房补贴事项,研究解决申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特色人才的认定评定,特色人才库的建立和日常管理,补贴申办的公告发布、复核、补贴名单形成、市级资金预算决算编制及市级资金下达等工作。

  园区、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补贴申请的受理、初审、编制本级资金预算决算,会同园区、镇(街道)财政分局拨付市级及本级补贴资金。

  第七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商品住房租赁登记备案信息、人才租住优惠和保障房租住优惠等情况的审查。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特色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商品住房的登记备案信息和申请购房补贴的商品住房是否为在本市范围内首套房及购房总金额等情况的审查。

  第八条 市财政局负责按规定审核、批复市级资金预算决算,按规定办理资金指标下达。

  园区、镇(街道)财政分局负责按规定审核、批复本级资金预算决算,按规定办理资金指标下达,会同园区、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拨付市级及本级补贴资金。

  第九条 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国家税务局东莞市税务局等部门对申请单位和申请人进行安全信用审查,核查是否存在不宜享受补贴的情形。

  

第三章  补贴条件及标准


  第十条 租房补贴

  (一)特色人才申领租房补贴应符合以下条件:

  1. 特色人才(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未在我市购买过商品住房,未享受人才租住优惠和保障房租住优惠。

  2. 获认定、评定为特色人才后,以本人或配偶名义在我市租住商品住房。

  3. 获认定、评定为特色人才当月(含)后,至申请住房补贴期间内在我市工作。

  (二)租房补贴标准

  租房补贴期限不超过三年。

  在《实施办法》实施前,已享受完我市原特色人才租房补贴的,不做新旧政策差额补偿;正在享受我市原特色人才租房补贴的,在《实施办法》实施前已申请部分不做新旧政策差额补偿,在《实施办法》实施后申请的部分,按照《实施办法》及本细则规定标准执行。我市原特色人才租房补贴标准是指《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暂行办法》(东委发〔2013〕8号)或《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实施办法》(东府〔2018〕32号)规定的租房补贴标准。

  第十一条 购房补贴

  (一)特色人才申领购房补贴应符合以下条件:

  1. 特色人才(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未在我市范围内享受过房改房、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单位内部集资建房等购房优惠政策,且未在本条规定的时间之外在我市购买过商品住房。

  2. 在首次获认定、评定为特色人才之日(含当日)起及之前的183日内,以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名义在我市首次购买首套商品住房,购房时间以购房合同备案时间为准。

  3. 获认定、评定为特色人才当月(含)后,须在我市连续工作满12个月,在申请购房补贴时仍在我市工作。工作情况以在我市单位缴纳养老保险和个人工薪所得税情况为准。

  采用柔性引进的特色人才,获认定、评定为特色人才当月(含)至申请购房补贴当月(含)的期间须满12个月,且期间应符合相应在莞工作时间要求[特级人才每年达到6个月(含)以上,其他类别人才每年达到9个月(含)以上]。

  (二)购房补贴标准

  在《实施办法》实施前,已享受完我市原特色人才购房补贴的,不做新旧政策差额补偿;正在享受我市原特色人才购房补贴的,继续按申请时的原特色人才购房补贴标准执行,不做新旧政策差额补偿。原特色人才购房补贴标准是指《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暂行办法》(东委发〔2013〕8号)或《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实施办法》(东府〔2018〕32号)规定的购房补贴标准。

  购房补贴申请通过的,按5年等额发放,除第1年的购房补贴发放无需特色人才再次提出发放申请外,接下来连续4年,每年均需另行提出一次购房补贴发放申请。因申请人或所在单位原因中途未提出申请的,相应年度购房补贴不予补办。

  第十二条 特色人才配偶于婚前在莞已购买过商品住房,婚后特色人才以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名义所购商品住房不属《实施办法》及本细则所规定的在我市首次购买的首套商品住房。

  第十三条 特色人才存在婚姻解除情形,在婚姻解除前,特色人才(或其原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我市购买过商品住房的,在婚姻解除后,特色人才(或其现配偶、未成年子女)所购商品住房不纳入购房补贴范围。

  第十四条 特色人才类别提升,按如下标准执行:

  (一)此前未在我市申领过租房或购房补贴的,按提升后的人才类别对应的现行补贴标准执行;

  (二)正在享受租房或购房补贴的,已申请部分不再补贴差额,剩余年限的新申请部分按提升后的人才类别对应的补贴标准执行,其中2021年1月1日(不含)以前成功申请过租房或购房补贴的,剩余年限的新申请部分按提升类别后的人才类别对应的原特色人才租房补贴或购房补贴标准执行;

  (三)已享受完租房补贴或购房补贴的,不再补贴差额。

  第十五条 已享受或正在享受住房津贴的财政供养的事业单位人员,符合特色人才住房补贴申领条件的,在首次申请住房补贴时应当一次性扣减以往已发放的住房津贴,并在下一年度申请时扣除上一年度已发放的住房津贴。

  第十六条 已享受市内(含园区、镇和街道)其他住房补贴(包括但不仅限于含安家补贴等类似性质的、使用财政资金发放的补贴)政策待遇,符合租房补贴或购房补贴申领条件的,应当扣减已发放的有关补贴金额。

  第十七条 夫妻双方均属特色人才的,按类别较高一方可享受的标准发放住房补贴。

  

第四章  办理程序


  第十八条 特色人才申请住房补贴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公告发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特色人才住房补贴年度申请公告,通过其门户网站对外发布。

  (二)个人申请。特色人才下载并填写公告中的表格,连同佐证材料,经所在单位审核并加具意见后,按公告要求提出申请。

  (三)初审。各园区、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受理申请,在受理截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审核结果汇总报送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四)复核。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及相关职能部门对申请人的租房、购房和申请填报情况进行复核。

  (五)安全信用审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通过复核的申请名单征求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国家税务局东莞市税务局等部门意见。

  (六)形成补贴名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汇总各部门意见,形成补贴名单。

  (七)补贴资金拨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向镇街(园区)将补贴名单和市级资金下达至各园区、镇(街道),各园区、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园区、镇(街道)财政分局将市级和本级资金拨付至申请人账户。

  申请不通过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五章  申请材料


  第十九条 按不同情况,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租房补贴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购房补贴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在年度申请公告中进行调整。调整后如与本细则规定有所不同的,以当年度发布的申请公告为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特色人才申请住房补贴的商品住房只能用于自住,不能用于出租(转租)、借住、办公、投资等用途。特色人才自首次提交申请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申请住房补贴所涉及的商品住房。一经查证,不得再享受未发放部分的购房补贴。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提供或填报虚假资料或信息申请补贴的,自行为被作出处理之日起5年内不得享受我市的人才政策待遇。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销其特色人才认定、评定结果,追回已享受的政策待遇,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特色人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再享受特色人才住房补贴政策,并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销其特色人才认定、评定结果:

  (一)在思想政治、道德品行、职业操守等方面存在不良记录,或存在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形。

  (二)在申报财政扶持资金、各类人才计划或科技项目,或在从事学术、科技等研究方面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三)存在刑事犯罪记录。

  (四)不在东莞工作[获特色人才评定认定(柔性引进人才除外)当月(含)起,未在莞单位缴纳养老保险及个人工薪所得税累计超过3个月的,视为不在东莞工作。属柔性引进人才的,须每年在我市用人单位工作时间达到9个月(其中特级人才6个月)以上(含),否则视为不在东莞工作]。

  (五)其他不应当享受本住房补贴政策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所在单位存在以下规定情形之一,且申请人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的,或者担任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该申请人不再享受特色人才住房补贴政策,并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销其特色人才认定、评定结果:

  (一)在申报财政扶持资金、各类人才计划或科技项目,或在从事学术、科技等研究方面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二)存在刑事犯罪记录。

  (三)近3年内有被限制开展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单次罚款10万元(含)以上行政处罚,或一年内有三次(含)以上罚款1000元(含)以上行政处罚等违法记录的。

  (四)其他不应当享受特色人才住房补贴政策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特色人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暂缓享受特色人才住房补贴政策:

  (一)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二)涉嫌犯罪正在接受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

  (三)其他应当暂缓享受特色人才住房补贴的情形。

  如上述情形在《实施办法》实施期届满前消除的,可继续申领住房补贴,可根据申请记录一次性补发住房补贴。如上述情形在政策实施期届满仍未消除的,将不再享受特色人才住房补贴。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所在单位存在以下规定的情形之一,且申请人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的,或者担任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该申请人暂缓享受特色人才住房补贴政策:

  (一)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二)被有关部门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

  (三)存在被相关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失信记录的。

  (四)其他应当暂缓享受特色人才住房补贴政策的情形。如上述情形在《实施办法》实施期届满时仍未消除的,将不再享受特色人才住房补贴。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为做好政策衔接,《实施办法》实施后认定、评定的第一批特色人才,在2019年10月1日(含当日)后所购商品住房,在符合本细则有关购房补贴其余条件的前提下,可享受本细则规定的购房补贴。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所指的属地,以特色人才缴纳个人工薪所得税属地,或当前所在单位纳税属地,或在我市创办的单位属地(优先采用缴纳个人工薪所得税属地)确定。

  第二十八条 特色人才在领取购房补贴的5年内属地发生变化的,以申请时的属地确定分担当期的购房补贴资金的园区、镇(街道)。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所指的市属事业单位,以市财政局确定的名单为准。

  第三十条 特色人才(柔性引进人才除外)在莞工作情况,以在我市单位缴纳养老保险和个人工薪所得税情况为准。其中,申请人在申请认定评定特色人才过程中,已获同意可使用其他材料替代特色人才认定评定规定的工作情况材料的,在申请本细则规定的住房补贴时,可继续沿用相同类型的材料替代本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工作情况材料。

  第三十一条 依据《东莞市省级以上人才计划配套服务实施办法》(东府办〔2021〕54号),经市政府确认获得我市配套服务资格的人才,参照本细则规定申请补贴。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首次补贴申请需在2025年12月31日前提出。本细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直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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