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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道滘镇食品饮料产业集群试点培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表于:2022-05-30 关注 

道滘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道滘镇食品饮料产业集群试点培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道府〔2022〕16号

  

各村(社区),有关单位:

  《道滘镇食品饮料产业集群试点培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业经镇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道滘镇人民政府

  2022年5月22日

  

道滘镇食品饮料产业集群试点培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东莞市“3+1”产业集群试点培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工信〔2020〕293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动我镇食品饮料产业向规模化、品牌化、高端化发展,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由市镇两级财政共同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扶持食品饮料产业发展。其中,首期市镇资金配套比例为1:1,第二期配套比例为1:0.5。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按照“依法依规、积极稳妥、务求实效”原则,统筹考虑集群培育长、中、短期需求,合理投放资源,确保专项资金的使用成效。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分工


  第四条 道滘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政府”)是专项资金的管理机构,具有最终审批权,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与使用情况均须报其审议。

  第五条 成立道滘镇食品饮料产业集群培育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镇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镇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经济发展的镇领导担任,小组成员由党建工作办、统计办、宣教文体旅游办、经济发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分局、税务分局、人社分局、投促中心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经济发展局,负责组织协调资金管理办法的实施。

  第六条 经济发展局负责牵头制定资金管理办法,编制资金预算,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绩效目标,并组织实施管理。

  第七条 财政分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对有关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三章 支持范围


  第八条 资金用途

  资金使用包括直接资助及产业集群发展专项支出。

  (一)直接资助。资助对象包括:

  1.在道滘镇登记注册的,食品生产加工类的法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在上述市场主体工作的个人;

  2.在道滘镇投资建设的食品领域公共服务平台;

  3.其他符合资助条件的对象。

  直接资助资金(含工作经费),不低于市级资金与镇级配套资金总额的50%。扶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事后奖补、奖励、贴息等方式。

  (二)产业集群发展专项支出,是指镇政府或镇级相关部门为提升集群发展质量,统筹开展的有关工作支出。

  第九条 本政策与市、镇其他政策有重叠、交叉的,由申报单位自行选择申请,不进行重复资助。

  

第四章 直接资助内容与标准


  第十条 推动产业集群规模与效益双提升

  (一)固定资产投资奖励。对新立项备案投资达到500万元(含)以上(以统计部门入库纳统数据为准)的食品饮料产业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1%给予奖励,单个项目累计最高奖励200万元。

  (二)优质企业落户奖励。对新落户或新认定的市级倍增试点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同一企业同时满足的,按最高级别奖励,级别提升后可追补奖励差额,累计最高奖励20万元。

  (三)企业成长发展奖励。鼓励中小微食品企业提升发展质量和规模效益,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对当年实现“个转企”或新注册成立且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主营业务收入超2000万元且首次上规纳统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四)初创项目资助。鼓励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以及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军人开展创业。对新成立并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企业,给予一次性资助5万元。在此基础上,对拥有食品领域的实用新型专利或发明专利并实现成果转化的创业项目,进一步加大资助力度,具体包括:

  1.设备购置资助。按设备购置费的20%给予一次性资助。对于设备购置费<5万元的项目,不予以资助;设备购置费≥200万元,且属于自动化改造类项目的,可根据《东莞市“3+1”产业集群试点培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东工信〔2020〕293号)中的“传统产业自动化改造项目”资助条款进行申请,本办法不重复资助。

  2.创业期租金补贴。按实际支付创业场所租赁费用的50%给予补贴,最长可补贴两年,每年最高补贴10万元。

  (五)融资贷款贴息补贴

  鼓励支持我镇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进行增资扩产和技术改造,对从道滘镇设点银行机构获得新增贷款并用于实际生产经营,且当年度主营业务实现正增长的(新投产未满一年的企业除外),给予一定比例的贷款贴息。

  1.对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含)以上的规下食品工业企业,按每个项目每年实缴贷款利息(不含罚息)和贷款担保费的3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50万元。

  2.对规模以上食品工业企业,按每个项目每年实缴贷款利息(不含罚息)和贷款担保费的5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100万元。

  (六)企业租金补贴。对规模以上食品饮料工业企业(含当年度“小升规”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达10%(含)以上的,给予每月10元/平方米的租金补贴。对新投产上规的企业,首年主营业务收入达2000万元(含)、1亿元(含)以上的,分别给予每月10元/平方米、15元/平方米的租金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50万元,且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租金总额。对属于自有厂房物业或租用关联关系企业的物业的,不予补贴。

  第十一条 支持企业提升核心竞争力

  (一)产学研科技合作奖励。鼓励企业加强与国内外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产学研合作,对食品企业产品品种开发、生产加工、保鲜、储运等关键领域进行攻关,对获得国家和省、市资助的产学研项目,按国家、省、市奖励金额1:0.5的比例进行配套奖励。同一项目按最高级别奖励,级别提升后可追补奖励差额,累计最高奖励100万元。

  (二)研发机构建设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及以上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重点实验室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三)购买生产性服务资助。食品饮料企业向高等院校、服务商(机构)购买工业设计(包括产品设计、包装设计、机械设备设计)、专利申请、产品检验、标准认证等生产性服务,按实际支付服务费的50%给予资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资助20万元。

  (四)引进高层次人才奖励。鼓励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促进生产、管理升级。对在用人单位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新引进人才,在市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配套奖励。对新引进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研究生学历的,每人每年奖励10万元;对新引进具有中级职称或硕士研究生学历的,每人每年奖励3万元;对新引进全日制大学本科学历的,每人每年奖励1万元;以上人才,最长可奖励2年。对食品饮料企业已签订24个月以上用工合同的在职人员考取中级以上职称且被企业聘用为专业技术人才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五)技能人才培养奖励。鼓励食品企业加强技能人才梯级队伍建设,对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开展,且已组织员工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在市奖励的基础上,再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与市内外技工院校开展校企合作且结业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

  第十二条 支持打造服务平台和集中加工中心

  (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助。对在道滘镇范围内投资建设食品饮料领域公共研发机构、检验检测平台的,按研发、检测设备购置费的3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500万元。

  (二)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中心资助

  1.鼓励支持各村(园区)及社会投资者投资建设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中心,经镇政府审议同意建设的并验收通过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0%给予资助,最高资助200万元。

  2.对进驻集中加工中心的食品小作坊,按照合同租赁面积给予每月10元/平方米的租金补贴,最长可补贴2年。

  (三)食品产业园项目资助。对经镇政府审议同意建设的食品产业园区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2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累计最高资助400万元。

  (四)传统食品示范街(区)。鼓励支持各村(园区)及社会投资者,结合乡村振兴、城市品质提升等工作,整合传统特色食品资源,选址一条街道、一个区域打造成为传统食品示范街(区),建成城市休闲消费、乡村旅游“打卡点”。对经镇政府审议同意实施并评审通过的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0%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200万元。

  第十三条 支持企业大力开拓市场和渠道

  (一)线上销售推广资助。鼓励企业加强线上销售推广,对进驻京东、天猫、淘宝、抖音、拼多多等大流量电商平台进行产品销售推广的,按实际支付平台费、服务费的50%给予资助,单个企业最高资助20万元。

  (二)网络销售成效奖励。对企业利用第三方电商平台或自建平台销售食品饮料产品,年度网络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且企业年度销售额(含线上线下)实现正增长的,按网络销售额的1%进行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30万元。

  (三)产品进商超资助。鼓励食品工业企业大力提升产品质量品牌,推动更多产品上档次、上商超,对产品进入沃尔玛、永辉、大润发、盒马、联华、家乐福、麦德龙、华润、易初莲花、嘉荣等国内大型连锁商超,以及美宜佳、天福、罗森、全家、7-ELEVEN等知名连锁便利店的,按实际支付通道费(条码费、文描费)的30%给予资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资助50万元。

  (四)参展资助。对参加经镇经济发展局备案同意的食品饮料展览会的企业,按实际支付展位费(含场地、基本展台、桌椅、照明)、特装布展费的50%给予资助,单个企业同一展会最高资助20万元,且市镇两级资助总额不得超过实际支出费用。

  第十四条 支持企业提升品牌形象

  (一)工业旅游奖励。支持企业发展工业旅游,对被评选为东莞市工业旅游示范点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入选省工业旅游精品线路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二)品牌培育奖励。对新落户或新评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市场主体,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新评定为市级及以上商标称号的市场主体,一次性奖励5万元。支持企业创建老字号、特色品牌,对新评定为“中华老字号”“广东老字号”“广东岭南特色食品”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同一商标、产品同一年内获得两个或两个以上称号的,按最高级别奖励。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奖励。鼓励企业继承和弘扬我镇传统特色食品文化和技艺,对新入选市级或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单位和传承基地、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四)媒体广告宣传资助。对我镇规模以上食品工业企业在市级主流媒体以及市内户外大型广告屏、公交站、地铁、高铁、楼盘等开展广告宣传活动,且宣传满30天(次)的,按实际支付广告费的20%给予资助,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贴50万元。

  第十五条 支持打造放心食品生产企业

  (一)质量体系认证奖励。对新获得ISO9001、ISO22000、HACCP等食品相关质量体系认证的食品生产企业进行奖励,按食品相关质量体系认证获得数给予一次性奖励。对获得食品相关质量体系认证1个的持证食品生产企业,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获得食品相关质量体系认证2个的持证食品生产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获得食品相关质量体系认证3个及以上的持证食品生产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

  (二)质量安全荣誉奖励。针对镇内所有食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环境卫生、食品安全等方面情况,每年由市场监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综合评定。对综合评价为示范企业、优秀企业的授予荣誉牌匾,并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的资金奖励。

  

第五章 产业集群发展专项支出内容与申请流程


  第十六条 发挥政府统筹引导作用

  (一)工作方向。镇级相关部门围绕食品饮料产业开展各项工作,从产业集群发展专项支出资金中列支。工作内容主要包括:

  1.规划、方案制定。委托第三方制定产业集群发展规划、方案等,明确产业集群发展路径。

  2.组织考察调研、学习交流。组织开展考察调研,学习先进地区、先进企业经验做法。举办学习论坛、企业沙龙等各类产业活动,促进行业的碰撞交流,营造良好的产业集群发展生态环境。

  3.产业集群形象提升。对道滘镇区域品牌,以及道滘粽、道滘米粉等本土传统特色食品进行宣传推广、策划包装,提升产业集群整体形象。通过组织举办大型展会节事活动、组团参加知名展会等方式,进一步提升集群知名度和影响力。

  4.引进有关服务平台机构资源。包括针对集群短板引进战略性合作伙伴,引进集群促进机构等。通过平台资源为企业提供发展规划、市场开拓、金融服务、合作交流、共性技术攻关等服务。

  5.其他有利于促进产业集群培育发展的工作,可“一事一议”报镇政府审定。

  (二)申请流程。由项目牵头部门拟定实施方案,提出专项经费需求,报镇政府审定。经镇政府审议通过后,由项目牵头部门据实列支,按财政资金拨付流程办理拨付。

  第十七条 支持行业协会发挥平台服务作用

  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行业协会发展,鼓励食品行业协会组织镇内食品企业抱团参展、交流学习,组织举办人才培训、峰会论坛、企业沙龙等活动,推动我镇食品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开展产学研、品牌培育、人才培养等方面合作,以及针对我镇食品行业发展中需要解决突破的共性问题、重点难点开展相关活动。

  

第六章 直接资助项目申报和审批流程


  第十八条 组织申报

  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镇经济发展局)发布资金申报通知,申报主体按照要求进行申报,提交申报资料。

  第十九条 项目审核

  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第二十条 审批拨付

  经审核符合资助奖励条件的,由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资金奖补计划报镇政府审批。经镇政府审议通过后,按财政流程进行拨付。

  第二十一条 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结合预算规模及审核情况,在规定的资助限额内,以合理的方式确定受资助项目、单位的数量,以及最终资助或奖励金额,形成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其中合理的方式主要包括:

  (一)按申请顺序“先到先得”,用完即止;

  (二)在不超过资助对象可享受的最高资助标准内,适当下调资助比例和金额;

  (三)通过竞争性分配方式,择优选择项目。

  

第七章 资金监管


  第二十二条 对项目申报主体不予资助的范围,参照《关于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具体包括:

  (一)项目申报主体申报专项资金前2年的1月1日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以资助:

  1.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违反有关财经、税务、市场监管、环保、节能、劳动、社保、安全生产、住房公积金等方面(不含海关)法律、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其中,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是指单次处罚中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价值金额合计10万元及以上的;

  2.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累计受到3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不含单次3000元及以下罚款以及警告、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不含海关行政处罚);

  3.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被海关等部门认定为失信企业的;

  4.在财政、审计、外管等部门履行职责开展检查、执法的过程中,拒绝、逃避、阻碍检查执法,拒绝、拖延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被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或罚款,或者检查报告、审计报告(决定)中建议取消其日后申报财政资金资助资格的。

  (二)重点用能单位在申报指南发布年度的上年度节能考核不通过的。

  (三)属于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在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发布年度的年初未填报上年度研发投入,或填报后经市统计部门审核上年度研发投入为零的。

  (四)经清算应退回中央、省、市、镇财政资金,但逾期未足额退回的。

  (五)因提供虚假申报资料等行为,情节严重,被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列入申请财政资金资助黑名单,尚在取消专项资金申报资格期内的。

  (六)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贪污、截留、挪用财政资金并被相关部门处罚,尚在取消专项资金申报资格期内的。

  (七)其他相关文件规定的不予资助的范围。

  第二十三条 项目申报单位须对报送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有关文件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受资助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妥善整理、保管财务及成果方面的原始凭证资料,并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办(审计办)、经济发展局、财政分局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完整、真实的数据信息及资料。

  

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镇经济发展局负责修订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申报事项所提供的相关数据、凭证资料可从2022年1月1日起计算核定,其申报、审核,以及资金支出可于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