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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溪镇企业人才住房扶持暂行办法

发表于:2019-09-30 关注 

清溪镇企业人才住房扶持暂行办法

清府办〔2019〕7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根据市有关工作要求,充分发挥住房保障在吸引人才中的导向作用,加大人才住房保障工作力度,全面提升人才服务水平,营造有利于吸引和培育人才的生活环境,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在清溪镇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章  资助对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镇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守法经营和依法纳税企业工作的人才,所有申请人才住房补贴的,需与我镇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服务协议。

  第四条  人才住房对象范围: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含教育部认可的境外高等院校毕业的归国留学人员),或具有大专学历或中级技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被列入市人社局的紧缺专业人才目录,且与我镇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各类人才,以及符合学历、技能等条件在我镇创业的人才,属于人才的范畴,可纳入我镇人才住房政策适用范围。

  

第三章  政策扶持


  第五条  【顶尖人才安居】诺贝尔奖获得者、院士等前沿科技顶尖人才和国际一流战略科学家可向市人社局申请人才安居,享受200平方米左右免租8年的人才住房。在我市全职工作满8年、贡献突出的,可无偿获赠该住房。

  第六条  【特色人才安居】经认定评定符合条件的特色人才可向人社分局申请人才安居。特色人才安居方式有购房补贴、租房补贴及租购人才住房。镇财政根据市财政拨付金额对在倍增计划企业、“四上企业”、一般企业工作的人才分别按照50%、25%、10%奖励配套。

  第七条  【创新人才安居】符合我市新引进人才条件的创新人才可同时向市人社局申请综合补贴,向人才住房主管部门或运营机构申请租购人才住房。镇财政根据市财政拨付金额对在倍增计划企业、“四上企业”、一般企业工作的人才分别按照50%、25%、10%奖励配套。

  第八条  【高技能人才安居】符合“工匠精英”高技能人才引领计划的高技能人才可同时向人社分局申请综合补贴,向人才住房主管部门或运营机构申请租购人才住房。镇财政根据市财政拨付金额对在倍增计划企业、“四上企业”、一般企业工作的人才分别按照50%、25%、10%奖励配套。

  第九条  【新就业人才安居】符合我市住房保障条件的新就业人才可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入住公共租赁住房,或享受市属长租公寓最长3年、每年3000元的租金优惠。

  

第四章  申请程序


  第十条  根据《清溪镇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流程进行申报。

  第十一条  申报人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二)申请人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三)申请人在本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各险种参保缴费明细复印件;

  (四)申请人工作履历介绍及职称证书,或学历、学位证书等资料;

  (五)市财政拨付文件。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申请资助的企业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资助等行为的,一经查实,在相关媒体上公布,并追回已拨付资助资金,五年内不得申报清溪镇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并纳入诚信体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镇工业信息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适用于2019年1月1日起认定的项目。实施期间,工信局可根据实施情况作出修改,报请镇政府批准后进行调整。2018年12月31日前认定的项目以原办法予以扶持。本办法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规定相抵触时,以上级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