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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溪镇商标品牌建设扶持暂行办法
清府办〔2019〕7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根据市有关工作要求,引导和激励我镇相关企业单位加强质量管理,提升品牌价值,增强品牌竞争力,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在清溪镇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章 资助对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镇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守法经营和依法纳税的企业。
第三章 政策扶持
第四条 政府质量奖
(一)对获得“全国质量奖”“全国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事后奖励。
(二)对获得“省政府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鼓励奖”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事后奖励。
(三)对获得“市政府质量奖”“市质量奖鼓励奖”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5万元一次性事后奖励。
第五条 商标品牌建设奖励
(一)对荣获国家地理标志的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事后奖励。
(二)对荣获老字号注册商标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事后奖励。
(三)对获得省“优质品牌”“行业名牌”“出口名牌”的企业,按倍增计划企业、“四上企业”、一般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
(四)对企业在国内/境外(地区)成功注册商标,按其实际注册费用,按倍增计划企业、“四上企业”、一般企业分别给予50%、25%、10%奖励;每家企业按倍增计划企业、“四上企业”、一般企业分别最高资助3万元、1.5万元、0.6万元。
(五)品牌建设推广补助。鼓励有自主商标品牌的企业通过与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品牌研究院、标准研究院、品牌推广机构等建立合作关系,对提高产品质量,打造企业品牌,提升品牌影响力等产生的服务费给予补贴,从企业品牌推广前后税收增加部分列支,按倍增计划企业、“四上企业”、一般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税收增长部分不高于20%、10%、4%的奖补,单个企业最高补贴30万元(可以连续申请3年)。
第四章 申请程序
第六条 根据《清溪镇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流程进行申报。
第七条 申报企业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原件查验);
(二)商标品牌证书复印件;
(三)其它相关证明文件。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申请资助的企业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资助等行为的,一经查实,在相关媒体上公布,并追回已拨付资助资金,五年内不得申报清溪镇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并纳入诚信体系。
第六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工业信息科技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清溪分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适用于2019年1月1日起认定的项目。实施期间,工信局、市场监管分局可根据实施情况作出修改,报请镇政府批准后进行调整。2018年12月31日前认定的项目以原办法予以扶持。本办法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规定相抵触时,以上级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