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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溪镇促进连锁经营行业发展扶持暂行办法

发表于:2019-09-30 关注 

清溪镇促进连锁经营行业发展扶持暂行办法

清府办〔2019〕7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根据市有关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快清溪镇连锁经营行业发展,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在清溪镇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章  资助对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镇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守法经营和依法纳税的企业。

  

第三章  政策扶持


  第四条 对总部设立在我镇,拥有注册商标,连锁店总数达5家以上(含)且有20%以上(含)分布在我镇以外地区的限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连锁企业,年销售额达到如下条件的,给予相应财政奖励:

  (一)年销售额达到1亿元以上(含)且不低于上一年度的,给予50万元的奖励;

  (二)年销售额达到5000万元(含)-1亿元且不低于上一年度的,给予30万元的奖励;

  (三)年销售额达到3000万元(含)-5000万元且不低于上一年度的,给予20万元的奖励;

  (四)年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含)-3000万元且不低于上一年度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

  企业在本政策有效期内任一年度达到条件均可申请相应奖励,每家达标企业可申请1次资助。

  

第四章  申请程序


  第五条  根据《清溪镇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申报。

  第六条  申报企业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需提交原件核对);

  (二)能够证明企业开展连锁经营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七条  申请资助的企业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资助等行为的,一经查实,在相关媒体上公布,并追回已拨付资助资金,五年内不得申报清溪镇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并纳入诚信体系。

  

第六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办法由镇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连锁经营的认定需以镇商务局认可的专业机构出具的审核意见为准。

  第十条  本办法所指销售额是指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在我镇税务部门申报的增值税应税销售额。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适用于2019年1月1日起认定的项目。实施期间,镇商务局可根据实施情况作出修改,报请镇政府批准后进行调整。本办法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规定相抵触时,以上级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