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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溪镇促进外贸发展暂行办法

发表于:2019-09-30 关注 

清溪镇促进外贸发展暂行办法

清府办〔2019〕7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落实《东莞市关于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的行动方案》(东府办〔2018〕99号)等文件精神,促进清溪开放型经济实现更高水平发展,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在清溪镇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章  资助对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镇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守法经营和依法纳税的企业。

  

第三章  政策扶持


  第四条  鼓励做强对外贸易。支持生产性企业积极主动地“走出去”扩大对外经济贸易交往,对当年度进出口总额在1亿元(含)至5亿元区间且较上一年度同比增长不低于20%、进出口总额在5亿元(含)至10亿元区间且较上一年度同比增长不低于15%、进出口总额在10亿元(含)以上且较上一年度同比增长不低于10%的企业,当年度进出口绝对额对比上一年度每增加1000万元(含)给予1万元资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30万元。

  第五条  加快发展服务外包。坚持以政府鼓励引导和市场化推进为原则,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开展服务外包业务,加快培育竞争新优势。

  (一)对进入商务部的“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注册登记、每年更新录入合同及合同执行额数据的服务外包企业,在获核准后每年给予5000元人民币的资助。

  (二)对服务外包企业当年度在岸执行金额分别达100万元(或以上)、500万元(或以上)、800万元(或以上)的,给予每家企业资助分别为2万元、3万元、5万元。

  (三)对服务外包企业当年度离岸执行金额分别达700万元(或以上)、3500万元(或以上)、7000万元(或以上)的,给予每家企业资助分别为2万元、3万元、5万元。

  第六条  加速保税物流发展。争取各方支持,进一步优化完善东莞清溪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软硬件建设,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鼓励非公有制企业积极利用保税物流降低成本、提升效益。

  (一)对进出东莞清溪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非公有制企业货运车辆,给予场地使用费减免优惠。

  (二)对加工贸易企业进出东莞清溪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货物按每票(企业向海关申报的每份报关单号为“一票”,下同)给予资助,其中,对直接进出境类业务给予30元/票的资助,对非直接进出境类业务给予10元/票的资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10万元。

  (三)鼓励东莞清溪保税物流中心(B型)内企业通过中心开展直接进出境类业务,并按企业贡献程度给予最高30万元的资助。

  第七条  加强出口风险保障。鼓励企业利用出口信用保险工具,降低出口风险。依据《广东省稳外贸若干政策措施》的有关要求,对辖区年出口1000万美元以上、保单保额度低于或等于年度海关出口值的外贸企业,按市资助的投保出口信用保险费用总额的25%给予配套奖励,每年申报1次。

  

第四章  申请程序


  第八条  根据《清溪镇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流程进行申报。

  第九条  申报企业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原件查验);

  (二)其它相关证明文件。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申请资助的企业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资助等行为的,一经查实,在相关媒体上公布,并追回已拨付资助资金,五年内不得申报清溪镇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并纳入诚信体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与我镇其他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申报单位择优选择,不重复奖励。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镇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适用于2019年1月1日起认定的项目。实施期间,镇商务局可根据实施情况作出修改,报请镇政府批准后进行调整。2018年12月31日前认定的项目以原办法予以扶持。本办法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规定相抵触时,以上级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