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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溪镇推动新一轮企业技术改造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暂行办法
清府办〔2019〕7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根据市有关工作要求,进一步发挥技术改造在稳增长、增投资、降成本、促转型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带动产业转型升级,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在清溪镇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章 资助对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镇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守法经营和依法纳税的企业。
第三章 政策扶持
第四条 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项目资助方式分为推广奖励和保险补贴。对获得省、市财政资助的项目,镇财政根据省市财政拨付金额对倍增计划企业、“四上企业”、一般企业分别按照50%、25%、10%奖励配套。
第五条 对获得省、市财政支持的自动化改造项目、智能化改造项目,镇财政根据省、市财政拨付金额对倍增计划企业、“四上企业”、一般企业分别按照50%、25%、10%奖励配套。
第六条 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项目。对促进经济发展专项(企业技术改造用途)资金相关专题项目入库项目,镇财政根据省、市财政拨付金额资助对倍增计划企业、“四上企业”、一般企业分别按照50%、25%、10%奖励配套。对取得新增财政贡献的工业企业进行奖补,具体奖补金额按照粤府办[2014]51号文内计算公式为准(事后奖补资金=(企业申请奖补当年税收-基数)省级分成部分*60%+(企业申请奖补当年税收-基数)地市级分成部分*50%+(企业申请奖补当年税收-基数)镇级分成部分*40%),镇财政不再奖励配套。
第七条 对获得认定的中小企业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项目,镇财政根据省、市财政拨付金额对倍增计划企业、“四上企业”、一般企业分别按照50%、25%、10%奖励配套。
第八条 对获得认定省级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珠江西岸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用途)相关项目,镇财政根据省、市财政拨付金额对倍增计划企业、“四上企业”、一般企业分别按照50%、25%、10%奖励配套,最高资助限额50万元。
第九条 对验收认定为智能制造示范项目的,镇财政根据省、市财政拨付金额对倍增计划企业、“四上企业”、一般企业分别按照50%、25%、10%奖励配套,单个项目最高资助100万元。
第十条 对于新增支持的技术改造的项目,镇财政根据省、市财政拨付金额对倍增计划企业、“四上企业”、一般企业分别按照50%、25%、10%奖励配套。
第四章 申请程序
第十一条 根据《清溪镇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流程进行申报。
第十二条 申报企业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项目申报书复印件;
(三)市财政拨付文件。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申请资助的企业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资助等行为的,一经查实,在相关媒体上公布,并追回已拨付资助资金,五年内不得申报清溪镇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并纳入诚信体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镇工业信息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适用于2019年1月1日起认定的项目。实施期间,工信局可根据实施情况作出修改,报请镇政府批准后进行调整。2018年12月31日前认定的项目以原办法予以扶持。本办法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规定相抵触时,以上级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