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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支持港澳人才在滨海湾新区创新创业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表于:2022-04-19 关注 

东莞滨海湾新区关于印发《关于支持港澳人才在滨海湾新区创新创业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滨海湾发〔2022〕6号

  

各办(局)、中心、分局,控股公司:

  《关于支持港澳人才在滨海湾新区创新创业的暂行办法》业经管委会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滨海湾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2年4月19日

  

关于支持港澳人才在滨海湾新区创新创业的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精神,抢抓“双区”与“两个合作区”建设重大战略机遇,鼓励支持港澳人才集聚东莞滨海湾新区(以下简称“新区”)创新发展,推动新区人才自由流动与高效配置,打造创新人才高地,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支持对象】

  (一)港澳人才。本办法所称港澳人才,是指在新区就业创业,具有中国公民身份的香港、澳门居民。港澳人才必须爱国爱港爱澳,坚决拥护“一国两制”,在境内外无犯罪记录和信用不良记录。

  (二)港澳高校学生。本办法所称港澳高校学生,是指具有中国公民身份,在港澳台高校(详见附件)接受学历教育的在校学生(含在港澳高校就读的内地学生)或在港澳地区以外地区高校接受学历教育的港澳籍在校学生。

  (三)港澳人才创业企业。本办法所称港澳人才创业企业,是指在新区依法注册成立,港澳人才为企业创始人并实际担任企业技术带头人或主要经营管理者,累计持股达25%及以上,“双区”:粤港澳大湾区和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两个合作区”: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和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且所在行业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生命健康、现代服务业等新区主导产业领域的企业。

  (四)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孵化载体。本办法所称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孵化载体,是指符合下列3个条件的孵化平台:

  1.建筑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拥有3年以上场地使用权;

  2.入驻载体的港澳人才创业企业或创业团队占比不低于总企业数的50%,且入驻的港澳人才创业企业或创业团队使用场地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30%(港澳人才创业企业或创业团队使用场地面积比例以每年末数据取平均值计算);

  3.具有完善的管理运营团队,为入孵对象提供创业培训、创业实训、管理指导、项目推介、政策指引和信息咨询等专业化服务。

  第二条【创业支持】

  (一)启动资助。港澳人才创业企业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相应资助:

  1.注册成立满6个月以上且发生实际经营业务的,通过评审后一次性给予10万元启动资金资助。

  2.对在国家级和省级、市级创新创业大赛获得前三等次奖励或获得香港青年发展基金、香港创新及科技基金企业支援计划、澳门青年创业援助计划资助或获得国家级和省级人才计划资助的港澳人才创业企业,且其获得奖励或资助的项目在新区落地发展,按其实际获得奖励或资助金额不超过1:1的比例给予配套资助。

  上述单项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累计符合两项以上条件的企业可享受叠加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租金补贴。港澳人才创业企业在新区注册成立3年内,通过评审后可享受实际租赁面积内不超过100平方米场地租金补贴(租金标准不高于新区市场租金水平),按先缴后补的方式进行补贴,补贴标准为第1年80%,第2年60%,第3年40%。本办法发布前已享受新区场地租金补贴优惠的企业,或入驻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且享受租金补贴的企业不可享受此补贴。

  第三条【培育支持】

  (一)培训补贴。港澳人才创业企业参加相关机构创业培训或技能培训产生培训费用支出,企业提出申请并经新区管委会审批的,按其实际支付培训费5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累计获得培训补贴不超过10万元,且不可与新区其他培训补贴叠加享受。相关机构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由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批,依法设立的教育培训机构。

  2.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审批,依法设立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3.由新区管委会主管部门认定的创新创业服务机构和风险投资机构。

  (二)成长奖励。港澳人才创业企业成立3年内累计获得机构(基金)投资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上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且近两年营业收入平均增长不低于30%,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三)重点项目奖励。对有重大科技创新或入选国家、省、市人才团队的港澳人才创业企业,经新区管委会审核,根据企业科研水平、经济效益、财政贡献、人才团队等情况,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奖励。

  第四条【金融支持】

  (一)贷款贴息。对获得金融机构贷款的港澳人才创业企业,每年可享受贴息的贷款额度最高为30万元,在贷款年度内吸纳港澳人才就业并办理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的(不含其创业团队中的港澳人才),可按15万元/人的标准增加贴息额度,每年可享受贴息贷款额度最高为300万元,贴息时长不超过2年。在规定的贴息贷款额度和时长内,创业贷款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最高上浮3个百分点据实给予贴息。

  (二)融资担保补贴。对获得融资担保机构提供融资担保的港澳人才创业企业,按企业担保费50%给予补贴,单笔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补贴。补贴时长不超过2年。

  (三)上市奖励。港澳人才创业企业通过以下渠道实现挂牌上市的,给予奖励:

  1.首次在中国青创板挂牌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2.其他上市奖励具体参照《东莞滨海湾新区鼓励企业利用资本市场扶持办法》(滨海湾〔2020〕53号)执行。

  第五条【载体支持】

  (一)建设奖励。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的创业孵化载体或港澳创新创业基地等,一次性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配套奖励。

  (二)运营奖励。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孵化载体取得以下成果之一,可申请相应奖励,每家孵化载体每年可享受叠加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港澳人才创业企业入驻孵化载体后首次获得创投机构投资,按每家企业实际获得投资到账金额的2%且最高不超过5万元,给予孵化载体奖励。

  2.入驻孵化载体的港澳人才创业企业3年内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给予孵化载体2万元奖励;3年内被认定为瞪羚企业的,一次性给予孵化载体5万元奖励。

  3.入驻孵化载体的港澳人才创业企业首次在中国青创板挂牌的,一次性给予孵化载体1万元奖励;企业首次在全国股转系统创新层或广东股权交易中心科技创新专板挂牌的,一次性给予孵化载体3万元奖励;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或香港联交所(仅限于H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一次性给予孵化载体20万元奖励。

  第六条【个税补贴】

  对在新区创业就业、年缴税额达2.5万元以上且尚未认定为东莞市境外高端人才或紧缺人才的港澳人才,其在新区缴纳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已纳税额超过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的15%的部分,由新区管委会给予财政补贴。

  第七条【工作补贴】

  (一)就业奖励。取得香港或澳门执业资格证书的港澳人才毕业3年内,首次与新区企事业单位(党政机关和财政全额供养事业单位除外)签订2年期限以上劳动合同且在新区实际工作满1年以上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二)实习补贴。港澳高校学生通过“粤港澳大湾区香港青年实习计划”“粤港澳大湾区澳门青年实习计划”等途径在新区企事业单位实习的,新区按以下标准对其给予补贴:本科生5000元/月/人,硕士研究生8000元/月/人,博士研究生10000元/月/人。实习期满1个月以上的才能领取补贴,领取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八条【生活支持】

  (一)综合补贴。在缴存、提取住房公积金方面享受市民同等待遇。在新区发展的港澳人才及其父母、配偶与未成年子女在东莞市内无自有住房且未租住保障性住房或人才公寓,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申请综合补贴,用于租房、交通等方面支出,具体补贴标准如下:

  1.本科学历人才补贴3万元,一次性发放;

  2. 硕士学历人才补贴6万元,分两年等额发放;

  3.博士学历人才补贴20万元,分三年按3:3:4比例发放。

  (二)子女教育。在新区稳定创业、就业1年以上,符合条件的港澳人才子女,享受东莞市户籍学生待遇。

  第九条【活动补贴】

  (一)由企事业单位申请,经新区管委会批准,在新区范围内面向港澳人才及其企业开展创新创业论坛、专业研讨会、项目路演、创新创业大赛等活动,并取得一定社会影响的,按其活动实际支出的50%给予补贴。每家单位每年累计获得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港澳人才创业企业参加新区管委会组织的展会或境内外知名行业展会的,由企业申请,经新区管委会审核通过的,按不高于实际支出的50%给予参展补贴,每家企业每年累计获得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企业申请市参展补贴与新区参展补贴总额不得超过企业参展实际支出总额。

  第十条【附则】

  (一)在新区创新创业的台湾人才及其创业企业,以及面向台湾青年的创新创业孵化载体可参照本办法享受支持。本办法涉及的具体支持条件、申报程序等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二)港澳人才创业企业应承诺自享受本办法第一笔扶持资金起,10年内不迁出新区、不改变在新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实缴货币出资;个人应承诺自首次享受本办法支持奖励之日起,5年内不将工作关系迁出新区。若违反承诺,应退回已获得的扶持资金。对申报材料不实、恶意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和个人,依法追回已奖补资金,取消其今后申请扶持资金的资格,列入社会信用黑名单,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为保证资金使用绩效,新区管委会可根据每年预算规模和申报数量,在实施细则规定限额内,以合理的方式确定受支持企业、人才数量以及支持金额。对引进的特别重大的或有突出贡献的企业或个人,可按一事一议方式由新区管委会研究给予特别支持。经一事一议与新区管委会签订协议的,需完成协议约定的工作任务后,方能申请本办法的人才引进、活动举办等奖励。

  (四)企业同一事项符合本办法规定同时符合新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政策待遇,重复部分给予核减。同时符合东莞市同类型奖励政策的,除明确规定不得同时适用外,企业可同时申请。获得支持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

  (五)本办法自2022年5月19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本办法由东莞滨海湾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有效期满或有关法律法规、上级政策依据变化时,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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