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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横沥镇人才公寓配租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表于:2022-04-14 关注 

关于印发《横沥镇人才公寓配租管理办法》的通知

横府〔2022〕6号

  

村(社区)、有关单位:

  《横沥镇人才公寓配租管理办法》业经镇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横沥镇人民政府

  2022年4月11日

  

横沥镇人才公寓配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横沥镇人才公寓的租赁分配及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横沥镇人才公寓的分配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人才公寓面向本镇特定对象出租。

  横沥镇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总体统筹工作;人才公寓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监督和审批;委托镇属企业执行具体分配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适用对象


  第三条 横沥镇人才公寓主要面向横沥镇的企业(在横沥镇注册),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人才公寓:

  (一)横沥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二)横沥镇市级倍增试点企业、协同倍增企业和镇倍增企业;

  (三)横沥镇上市及上市后备企业;

  (四)横沥镇获得国家、省、市高层次人才认定的专家所在企业,镇引进的高层次创新团队所在企业;

  (五)横沥镇认定的其他优质企业。

  第四条 根据第三条所列企业的人才,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我市无自有产权住房(含自建房),本人人事档案关系在东莞市级人才市场或横沥镇,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提出申请租赁人才公寓住房:

  (一)学历学位: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含教育部认可的境外高等院校毕业的归国留学人员);

  (二)职业资格及职称:技师以上技能等级或中级职称以上;

  (三)其他:横沥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上市及上市后备企业,市级倍增试点企业、协同倍增企业和镇倍增企业,获得国家、省、市高层次人才认定的专家所在企业和镇重点引进的高层次创新团队的带头人、核心成员、高管或核心技术人才。

  (四)其他经横沥镇政府批准享受人才保障住房但尚未解决的人才。

  

第三章 申请和审核


  第五条 横沥镇人才公寓申请坚持诚信原则,实行失信惩戒制度。企业申请横沥镇人才公寓,应当按照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申请人向所在企业提出申请,所在企业对申请对象的情况进行核实并在企业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

  申请人所在企业核实汇总后统一向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申报,并由单位统一提交下列材料:

  (一)《东莞市横沥镇人才公寓租赁审批表》(附件1);

  (二)《入住横沥人才公寓人员名单汇总表》(附件2);

  (三)申请人所在企业法人登记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申请人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技能等级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五)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对申请人的学历、技术职称、技术等级、工作情况、档案情况等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查意见,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连同材料一并转送镇不动产登记中心审核。

  镇不动产登记中心在收到审查意见后,对申请人住房情况进行审核。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连同材料一并转送镇房管所审核。

  镇房管所在收到审查意见后,对申请人享受其他住房政策情况进行审核。

  第八条 整个过程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回。符合条件的,在办公场所或相关政府网络等媒体上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公示期间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取消申请人的申请资格,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申请企业放弃租赁资格:

  (一)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

  (二)签订租赁合同后30日内未办理入住手续;

  (三)其他放弃租赁资格的情形。

  第十条 对申请人才公寓住房的审核结果等有异议的,可向领导小组申请复核或者投诉。

  

第四章 日常管理与退出机制


  第十一条 承租企业应当按照人才公寓租赁合同的约定使用公寓,按月缴交租金。租金标准由镇财政分局、公寓日常管理单位牵头制定,交领导小组审定。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由公寓日常管理单位制定并公布。

  第十二条 实行人才公寓承租单位资格定期复核制度。经复核,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解除租赁合同,承租单位及员工应当退回人才公寓住房。

  第十三条 承租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人才公寓住房:

  (一)承租企业以虚报、隐瞒、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人才公寓住房,或擅自互换、出借、转租、抵押所承租的;

  (二)将所承租住房用于经营性用途或者改变使用功能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5个月以上闲置住房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2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租金、物业管理费及其他费用的;

  (五)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所承租的住房严重毁损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

  (六)擅自装修所承租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七)在人才公寓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八)租期届满,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违法、违约情形。

  租赁期内,承租企业因搬离横沥镇等原因不再符合租赁条件,退出确有困难的,经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可以延长期限,但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四条 人才公寓住房被收回的,承租企业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或者终止合同通知之日起30日内搬迁,并办理相关手续。

  承租企业拒不退回人才公寓住房的,公寓日常管理单位应当要求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公寓日常管理单位应当依法予以清退。

  第十五条 人才公寓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住房的日常巡查和管理,对已不符合承租条件的承租企业,应当解除租赁合同,及时予以清退;并将无故拖欠租金的企业名单定期公布。镇不动产登记中心每年应对承租人住房情况进行不少于一次的核查,并及时将结果反馈给公寓日常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 人才公寓住房承租人及家庭成员不可将户口迁至人才公寓的住房。承租人确需开具住房租赁关系证明的,可由人才公寓日常管理单位出具证明。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对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承租企业,可以向领导小组举报,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章 分配细则


  第十八条 横沥镇人才公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向符合条件的企业开放申请,体现人才激励功能。租赁型住房租金标准不高于同区域、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平均租金的60%。

  第十九条 未婚的租赁对象原则上安排指定单房户型,已婚的租赁对象可根据家庭住房需求单独申请面积较大户型。若未婚的对象在租赁期内结婚,经本人申请且符合条件的,在有剩余空房的情况下可考虑调整户型。

  第二十条 首次实行集中租赁,公寓分配单位根据租赁对象的住房需求及房源数量进行需求匹配、优先满足、公开抽签和签订租赁合同等程序完成分配工作。

  (一)需求匹配。为满足人才住房需求,做到科学合理分配房源,首先根据现有房屋户型及租赁对象的户型需求进行匹配。

  (二)优先满足。对博士及以上学历、高级职称、高级技师人才,在所有可供选择的房源中,由其优先选择,无需抽签。

  (三)公开抽签。在完成户型匹配并经租赁对象确认后,进行集中公开抽签,抽签确定的房号原则上不作更改。

  (四)签订租赁合同。明确承租人、被承租人、担保人的权利和义务,明确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实行轮候制度,按照申请人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安排轮候租住。在轮候期间内,申请人住房和工作等情况发生变化,应当主动报告。

  第二十二条 对已轮候到位的申请人,应当进行分配前再审核。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申请资格。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或申请人隐瞒、虚报相关信息,申请人才公寓的,由人才公寓主管部门驳回其申请;享受人才公寓的,由人才公寓主管部门终止人才公寓保障,追缴已享受的人才公寓优惠待遇,纳入诚信黑名单,3年内不得享受我镇的人才公寓政策待遇。

  第二十四条 镇人才办、领导小组、公寓日常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人才公寓住房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横沥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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