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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2022-2024年促进制造业企业设备融资租赁工作方案》政策解读
一、依据和背景
《佛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佛山市2019-2021年促进制造业企业设备融资租赁工作方案的通知》(佛工信〔2019〕47号,以下简称原政策)已实施三年。为进一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继续支持我市制造业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进行设备更新,根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2020年修订)的通知》(佛府〔2020〕12号)、《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金融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佛府办〔2018〕42号)、《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促进融资租赁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8〕43号)要求,制定了新方案,即《佛山市2022-2024年促进制造业企业设备融资租赁工作方案》。
二、框架和主要内容
本方案共五部分,对申报条件、申报材料、补贴标准、工作流程等予以规定。第一部分“申报条件”,对扶持的范围、对象进行界定;第二部分“申报材料”,规定了申报时需提供的材料;第三部分“补贴标准”,规定了补贴的力度;第四部分“工作流程”,规定了项目实施的流程与时限;第五部分“其他”,规定了负责解释单位及实施时间。
三、与原政策的异同
(一)细化申报要求。相比原政策,在“一、申报条件”中增加“设备应在申报企业中使用,使用地在佛山市”的规定,以确保设备用于佛山本地企业的生产经营,方便监管。在“二、申报材料”中增加“验收证明”和“设备照片”两项,以确保设备的真实性。
(二)调整申报资料。删除原政策“一、申报条件”中“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自提交申请之日前三年起,没有经营异常名录信息或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信息”的要求,改为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信用报告代替企业无违法违规证明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21〕233号),以企业在“信用广东”网自助打印的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为准,简化操作。同时修改融资租赁企业的资质证明要求,理由是根据《银监会关于印发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22号)第三十二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根据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规模、风险状况、内控管理等情况,对融资租赁公司实施分类监管”,不再规定商务部门出具,而修改为“监管部门的批复或备案文件”。
(三)调整补贴方式。在“补贴标准”中增加分类贴息,规定“按最高不超过融资租赁合同设备投资额的4%给予一次性贴息;企业如获得国家级或省级专精特新企业称号的,可按最高不超过融资租赁合同设备投资额的6%给予一次性贴息”,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决策部署,向专精特新企业倾斜。同时,“每年度发生的贴息额在下一年度申报,对同一融资租赁合同的贴息时间最多2年”修改为“一次性贴息”,以方便企业申报和提高资金发放效率。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及其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佛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解读人:何志珊,联系电话:83992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