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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高层次卫生健康人才引进培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表于:2022-03-04 关注 

东莞市卫生健康局关于印发《东莞市高层次卫生健康人才引进培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卫〔2022〕32号  


各镇街卫生健康局、松山湖宣传与社会工作局,各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局直属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东莞市高层次卫生健康人才引进培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卫生健康局

  2022年3月2日

  

东莞市高层次卫生健康人才引进培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人才强市战略,落实“建设卫生强市,打造健康东莞”工作目标,充分发挥卫生健康人才在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的引领与支撑作用,根据《东莞市新一轮“十百千万百万”人才工程行动方案(2022-2024年)》(东府〔2021〕71号)及省、市相关卫生健康人才政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项目类别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层次卫生健康人才引进培养项目分为高层次医学专科团队引进培养项目、“东莞名医”人才引进培养项目、医学领军人才引进培养项目和杰出青年医学人才引进培养项目:

  (一)高层次医学专科团队引进培养项目。每年引进2个水平高、符合我市卫生健康事业发展需要的高层次医学专科团队,带动我市相关医学专科高水平发展,培养出学术水平高、科研成果突出、创新潜力强的高层次医学专科团队。

  (二)“东莞名医”人才引进培养项目。每年在我市临床医学类、中医类执业医师中,遴选10名医术高超,学术造诣高,在临床一线治疗疑难、危重病症工作中取得显著成果,业绩为同行所公认的“东莞名医”,为其建设规范的“东莞名医工作室”,培养带教一批专业知识理论扎实、发展潜力高的执业医师。

  (三)医学领军人才引进培养项目。建立卫生健康医学领军人才引进和培养机制,每年在我市医疗卫生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中,遴选20名具有现代医学理念,实际工作能力突出,技术难度水平领先,在全市同类专业中具有较大影响并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医学领军人才,为其建设专科团队,培养打造一支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的高层次医学领军人才队伍。

  (四)杰出青年医学人才引进培养项目。建立卫生健康青年医学人才引进和培养机制,每年在我市医疗卫生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中,遴选50名45岁以下的具有较丰富临床实践经验,能独立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技术问题,具有优秀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能力,对本专业医疗卫生水平的提升具有积极促进和良好带动作用的杰出青年医学人才,培养一批专业潜力强、创新活力足、成长空间大的医学人才后备力量。

  

第三章  项目遴选对象及条件


  第三条  高层次卫生健康人才引进培养项目每年组织遴选一次。

  第四条  高层次医学专科团队引进培养项目的引进单位和引进团队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引进的团队专科水平及团队综合影响力国内先进、省内领先水平或以上。

  (二)引进的团队有明确的主攻方向和发展目标,对提升我市医疗卫生技术水平具有积极影响,能产生重大社会效益。引进单位与引进团队相关的学科基础良好,具备保障团队顺利开展工作的设施、设备和人员等必要条件。

  第五条  “东莞名医”人才引进培养项目遴选对象为在我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从事专业技术岗位的在岗在职临床医学类、中医类执业医师,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治学严谨,勇于开拓,医德高尚,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团队精神和组织管理能力,对本学科发展具有主导性的带动作用,有领导团队的经历和突出的成绩。

  (二)具有15年以上本专业工作经历,每年从事专业工作的时间不少于8个月,原则上具有正高级职称满5年,在莞连续工作或签订劳动合同五年以上。

  (三)学科领域成绩突出、社会影响力较大、群众和同行高度认可的临床医学类、中医类执业医师。

  (四)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在55周岁以下。

  (五)近5年内无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并负主要责任者、无刑事处理者或已过党纪政纪处分期间,不在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期间。

  第六条  医学领军人才引进培养项目遴选对象为在我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从事专业技术岗位的在岗在职医疗卫生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治学严谨,具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和高尚的医德医风,具有求实、创新、协作、奉献的科学精神和学术道德,业绩突出,对本学科发展具有领军性的带动作用,能起到表率引领作用。

  (二)具有15年以上本专业工作经历,每年从事专业工作的时间不少于8个月,具有正高级职称满3年,在莞连续工作或签订劳动合同五年以上。

  (三)在专业技术、学术科研、培养教育、发明创造等方面成就较高,在该医学专业领域中有代表性、有标杆作用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四)身体健康,年龄在55周岁以下,

  (五)近5年内无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并负主要责任者、无刑事处理者或已过党纪政纪处分期间,不在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期间。

  第七条  杰出青年医学人才引进培养项目遴选对象在我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从事专业技术岗位的在岗在职医疗卫生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治学严谨,具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和高尚的医德医风,具有求实、创新、协作、奉献的科学精神和学术道德,业绩突出,能起到表率示范作用。

  (二)具有10年以上本专业工作经历,每年从事专业工作的时间不少于8个月,具有正高级职称,或副高级职称满3年,在莞连续工作或签订劳动合同五年以上。

  (三)专业基础扎实、综合素质较高,创新活力足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四)身体健康,年龄在45周岁以下。

  (五)近5年内无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并负主要责任者、无刑事处理者或已过党纪政纪处分期间,不在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期间。

  第八条  其他申报的情形:

  (一)申报人当年不得同时申报“东莞名医”人才引进培养项目、医学领军人才引进培养项目和杰出青年医学人才引进培养项目,只可以申报其中一项。

  (二)已入选“东莞名医”人才引进培养项目、医学领军人才引进培养项目或杰出青年医学人才引进培养项目的,在培养期内不得申报另外两个项目。

  (三)入选对象的申报材料不得重复使用,再次申报任一项目时须提供其他有效材料。

  (四)当年引进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符合第五条至第七条规定的,可以当年申报项目。

  第九条  申报评选程序

  (一)个人申报。个人(专科团队)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项目。

  (二)单位推荐。所在单位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和评审,经公示后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上报。

  (三)组织评选。市卫生健康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评选,评选出高层次医学专科团队引进培养项目、“东莞名医”人才引进培养项目、医学领军人才引进培养项目和杰出青年医学人才引进培养项目的候选名单。

  (四)审定发布。候选名单经公示和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后,由市卫生健康局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按程序发布。

  

第四章  培养要求


  第十条  高层次医学专科团队引进培养项目、“东莞名医”人才引进培养项目、医学领军人才引进培养项目和杰出青年医学人才引进培养项目实行周期培养。

  (一)高层次医学专科团队引进培养项目培养周期为5年。引进团队和引进单位共同制定团队培养目标和实施计划,签订双向目标责任书,项目责任书由双方共同存档备案。

  (二)“东莞名医”人才引进培养项目培养周期为3年。建设“东莞名医工作室”,在培养期内培养带教3至5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双方共同制定培养带教目标和实施计划,签订双向目标责任书,目标责任书由双方共同存档备案。

  (三)医学领军人才引进培养项目培养周期为3年。建立专科团队,在培养期内本专业领域取得重要业绩成果,并培养带教2至3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双方共同制定培养带教目标和实施计划,签订双向目标责任书,目标责任书由双方共同存档备案。

  (四)杰出青年医学人才引进培养项目培养周期为3年。培养对象在培养期内,要在提升医疗专业技术、学术科研、培养教育、发明创造等方面持续取得突出成效。

  第十一条  培养期满,市卫生健康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终期验收。具体验收标准另行制定。

  (一)高层次医学专科团队引进培养项目终期验收基本要求。引进单位培养对象团队经过培养后,其专科带头人专业实力和个人影响力进一步提升,所带领医学专科团队综合实力明显提升,能够承担关键性攻关科研任务,产出高价值成果。

  (二)“东莞名医”人才引进培养项目终期验收基本要求。经工作室培养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其专业水平、临床诊治等方面能力显著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居于我市该专业领域前列。

  (三)医学领军人才引进培养项目终期验收基本要求。培养期满后,医学领军人才的专业水平、学术科研、技术创新等能力显著提升,在本专业领域取得重要业绩成果,同时其培养带教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取得协定的培养目标。

  (四)杰出青年医学人才引进培养项目属提升项目,每年实施年度考核评估,暂不作终期验收。

  

第五章  考核监督


  第十二条  市卫生健康局统筹组织实施日常管理、年度考核、中期考核和终期验收等考核工作。培养对象所在单位负责具体落实日常管理、年度考核,配合做好中期考核、终期验收等工作,并做好资金和政策配套,营造人才成长的良好环境。

  第十三条  终期验收考核情况,由市卫生健康局予以通报,并记入个人档案。考核不合格的,收回其全部培养资金。

  第十四条  培养对象在培养期间存在专业技术岗位转为其它岗位、调出本市、调离医疗卫生机构、辞职辞退、年度考核评价不合格及违反法律法规、学术诚信等行为的,并受到处理的,撤销其培养资格,停止拨付,并视情追回相关经费,及取消下一轮遴选资格。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列高层次卫生健康人才引进培养项目所需经费纳入医疗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人才及学科建设部分)解决。其中,补助对象为市属公立医疗机构的,由市财政负担,补助对象为社会办医疗机构和镇街(园区)公立医疗机构的,由市、属地镇街(园区)两级财政按3:7比例分担。

  (一)每个高层次医学专科团队引进培养项目给予500万元资助。引进的团队正式到位后,培养期第一年拨付250万,培养期第三年中期评估合格的拨付150万,培养期满验收合格的拨付100万元。

  (二)每个“东莞名医”人才引进培养项目给予80万元资助,其中40万元用于个人奖励、40万元用于培养带教。资助资金个人奖励部分,培养期第一年拨付20万元,培养期第二年拨付10万元,培养期满拨付10万元。资助资金培养带教部分,培养期第一年拨付20万元,培养期第二年中期评估合格的拨付10万元,培养期满验收合格的拨付10万元。

  (三)每个医学领军人才引进培养项目给予50万元资助,其中25万元用于个人奖励、25万元用于培养带教。资助资金个人奖励部分,培养期第一年拨付15万元,培养期第二年拨付5万元,培养期满拨付5万元。资助资金培养带教部分,培养期第一年拨付15万元,培养期第二年中期考核合格的拨付5万元,培养期满验收合格的拨付5万元。

  (四)每个杰出青年医学人才引进培养项目给予15万元资助,培养期第一年拨付5万元,培养期第二年拨付5万元,培养期满拨付5万元。

  第十六条  高层次医学专科团队引进培养项目、“东莞名医”人才引进培养项目、医学领军人才引进培养项目的培养带教经费部分,由所在单位统筹使用,且所在单位按不低于1:1的比例配套落实资助经费并按规范程序核拨,主要用于培养带教的专科建设、专业活动、科研活动、业务培训、培养带教、学术交流研修、出国深造、国际科技合作等,并严格按现行财务制度列支费用,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或挪用资助经费。高层次医学专科团队引进培养项目其余经费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配套落实。

  “东莞名医”人才引进培养项目、医学领军人才引进培养项目的个人奖励经费部分和杰出青年医学人才引进培养项目全部奖励经费直接用于个人补助。

  第十七条  培养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培养对象所在单位应定期编报培养经费预决算,并上报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对培养经费的使用实行全程监督和管理,并自觉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市卫生健康局、市财政局定期开展资金使用考核,并将结果作为专项经费核拨或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对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整改、暂停拨款、取消资助、取消申报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七章  组织保障


  第十九条  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指导高层次卫生健康人才引进培养项目的实施,协调解决政策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市卫生健康局负责高层次卫生健康人才引进培养项目的实施方案制订、统筹协调、组织实施和资金使用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高层次卫生健康人才引进培养项目的市级资金预算安排,对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医疗机构要按照绩效工资总量的5%统筹安排专项经费,并逐年增加,逐步达到绩效工资总量的10%左右,用于高层次人才的培养、奖励和引进。鼓励培养对象在培养期间到国内外知名医疗机构开展进修学习和学术交流等活动。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对于我市其他同性质的相关人才政策,按“就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本办法实施之日前按《东莞市引进高层次医学专科团队暂行管理办法》引进的高层次医学专科团队,按原有政策执行完毕为止。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时,依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