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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表于:2021-12-07 关注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东府办〔2021〕5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实施办法》业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1日


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构建人才型城市,充分发挥各类特色人才在“湾区都市品质东莞”建设中的引领和支撑作用,引进培养特定的人才群体,聚焦特色的行业、产业和领域,实行特殊的政策措施,营造特优的人才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特色人才包括在我市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湾区都市品质东莞”建设过程中重点发展的行业、产业、领域紧缺急需或做出相应贡献的国内外高层次人才。特色人才共分为五大类,包括:

  (一)特级人才,是指具有突出的学术造诣、社会影响力和创新创业能力的国际顶尖人才,或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

  (二)一类人才,是指获得相关国家级、特别份量的省级荣誉、奖项和技术职务及称号,或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经认定、评定的高层次人才。

  (三)二类人才,是指获得相关省部级、特别份量的市级荣誉、奖项和技术职务及称号的,或一类人才中相应国家级荣誉、奖项和技术职务及称号的次位,或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经认定、评定的高层次人才。

  (四)三类人才,是指获得相关市级荣誉、奖项和技术职务及称号的,或二类人才中国家、省级荣誉、奖项和技术职务及称号的次位,或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经认定、评定的高层次人才。

  (五)四类人才,是指三类人才中获得相关市级荣誉、奖项和技术职务及称号的次位,或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的经认定、评定的高层次人才。

  各类人才的具体认定评定范围详见《东莞市特色人才目录》(附件)。

  特色人才还包括经市委、市政府采用“一事一议”方式确定的各类人才。

  第三条 特色人才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表现良好,品德优良。

  (二)坚持科学精神,恪守职业及学术道德。

  (三)遵纪守法,没有刑事犯罪记录。

  (四)在我市工作或创业。

  (五)年龄条件[以申报当年1月1日(含)计算周岁]:特级人才无年龄限制;一类人才在70周岁(不含)以下;二类、三类和四类人才在60周岁(不含)以下,有特别突出贡献人才可放宽最高至70周岁(不含)以下。

  第四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纳入认定、评定范围:

  (一)在思想政治、道德品行、职业操守等方面存在不良记录,或存在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形。

  (二)在申报财政扶持资金、各类人才计划或科技项目,或在从事学术、科技等研究方面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三)存在刑事犯罪记录,或因涉嫌犯罪正在接受调查。

  (四)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申请人存在本办法第二十八、二十九条的情况之一。

  (六)申请人所在单位有本办法第三十、三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且申请人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的,或者担任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

  (七)其他不应当纳入认定、评定范围的情形。

  

第二章 扶持措施


  第五条 优先推荐。特色人才可被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和省的重大人才计划;优先推荐评选荣誉市民、优秀共产党员等和担任东莞市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优先纳入领导干部联系高层次人才范围。

  第六条 突破户籍限制。特色人才享受我市人才资助政策不受户籍限制,在我市就业或创业的可按规定申请享受我市人才资助政策。

  第七条 创业扶持

  (一)贷款优惠和贴息

  由试点银行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向符合条件的特色人才提供最高2000万元创业类和最高100万元消费类免抵押、免担保的人才信用贷款,并在贷款利率、还款期限等方面享受银行提供的优惠政策。

  特色人才在我市通过银行贷款融资创办企业的,按其贷款期内实际支付利息最高不超过70%的比例给予贴息,贴息时间最长不超过两年,特色人才每人每年最高贴息200万元。

  (二)场租补贴

  特色人才在我市创办企业,各园区、镇(街道)要对本辖区范围内特色人才所创办企业给予场地租金补贴,每家企业每年享受补贴不超过6万元,最长不超过两年,租用场地补贴标准由企业注册地所属园区、镇(街道)界定。

  (三)知识产权保护

  建立支持特色人才创新创业的知识产权激励与保护机制,鼓励特色人才创新成果知识产权化,推动特色人才的自主知识产权在东莞实现产业化和资本化,并为其提供知识产权服务和保护。

  第八条 综合保障

  (一)住房保障

  1、租住人才公寓。鼓励各园区、镇(街道)、企业建设高层次人才公寓,为尚未在我市购买商品住房的特色人才,优先提供租住人才公寓优惠。

  2、租房补贴。对于未在我市购买过商品住房,未享受人才租住优惠或保障房租住优惠的特色人才,按如下标准给予租房补贴,用于租住商品住房,补贴年限不超过三年:

  3、购房补贴。特色人才(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未在我市范围内享受过房改房、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单位内部集资建房等购房优惠政策,且未在我市购买过商品住房的,在首次获认定、评定为特色人才之日(含当日)起及之前的183日内,以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名义在我市首次购买首套商品住房,按如下标准在房产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金额内给予购房补贴:

  购房补贴从申请人获认定、评定为特色人才后在我市连续工作满12个月起接受申请,从申请通过起按5年等额发放。已成功申请,已享受完我市原特色人才购房补贴的,不做新旧政策差额补偿;正在享受我市原特色人才购房补贴的,继续按申请时的原标准执行,不做新旧政策差额补偿。

  4、住房公积金贷款优惠。在我市依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特色人才,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可按规定上浮20%。其他的贷款条件及要求参照当前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

  (二)生活保障

  获认定、评定为特色人才后在我市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人员,可申请按以下标准发放5年逐年递增的生活补助。

  (三)贡献奖励

  根据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程度,按特色人才所缴纳工薪收入个人所得税以及通过技术转让、许可,或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等方式取得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100%的标准给予奖励,每人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四)突出贡献保障

  在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湾区都市品质东莞”建设中起重要推动作用,且取得重大成果、做出突出业绩的,可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报市政府研定住房保障和生活保障事宜。

  第九条 居留和出入境

  (一)外籍特色人才及其随迁外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尚未获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可以办理2-5年的居留许可,在居留许可的有效期内多次出入境,并提供签证到期提醒服务。

  (二)为外籍特色人才及其外籍家属开放快速绿色通道,快速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居留许可等相关证件,相关业务必须在其提交申请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十条 医疗

  (一)特色人才及其直系亲属可在我市任意一间二级(含按二级管理)以上医院享受绿色通道服务,快速便捷就医。

  (二)为特色人才按如下标准每年提供一次健康体检服务,制定个性化保健方案,提供健康咨询、健康评估、健康干预等服务:

  (三)特色人才在市定点医院就医时,由专人引导,并协助办理门诊、急诊、住院等手续,如遇病情比较严重的疑难病例,优先安排专家会诊,提供优质医疗和护理服务。

  第十一条 社保待遇

  (一)引进的境外特色人才及其配偶、子女,凡与国内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在国内创业的,根据《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及《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港澳台居民养老保险措施的意见》(粤人社规〔2019〕48号)的文件规定,将在我市就业创业的境外人才纳入我市社会保险参保范围。境外人才在我市参保并缴费后,按照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其各项社会保险的相关待遇均按我市现行的相关规定给予支付。

  (二)建立企业年金的用人单位,可对引进的特色人才作重点倾斜,在规定范围内提高其企业年金单位缴费额度;尚未建立企业年金的用人单位符合建立企业年金条件的,可优先为引进特色人才建立企业年金,再逐步覆盖全体职工。同时,用人单位也可以为其办理商业补充保险。

  (三)特色人才在我市工作服务期间,无论其在何单位任职,不受单位参保形式的限制,允许其在参加我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参加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及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并允许其未在本市就业的配偶及直系亲属以灵活就业人员的方式参保。

  (四)引进的境内特色人才达到退休年龄时,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继续缴费。

  第十二条 税收待遇

  特色人才取得的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依法免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三条 通关

  (一)回国定居或来华工作连续一年以上(含)的特级人才、一类人才、二类人才进境时,协助其申请省部级有关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证书,并在取得认定、评定后,在规定范围内合理数量的科研、教学物品,海关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免税验放。进境规定范围内合理数量的自用物品,海关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免税验放;可以申请从境外运进自用机动车辆1辆(限小轿车、越野车、9座及以下的小客车),海关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征税验放。

  (二)海外留学归国的特色人才来莞创办的企业属于国家鼓励发展的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因生产需要进口必要的自用设备和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商品外,可按规定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

  第十四条 子女入学

  (一)特色人才子女入学时可在特色人才工作单位或落户所在的园区、镇(街道)选择入学,由市或园区、镇(街道)教育部门直接安排到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就读或政府购买服务的民办中小学就读,并享受免费义务教育待遇;初中毕业生可按本市户籍学生待遇报考高中阶段学校。

  (二)引进特色人才子女办理转学手续,教育行政部门按规定优先受理办结。

  第十五条 薪酬

  (一)用人单位参照引进人才回国或来莞前的收入水平,协商确定引进人才的合理薪酬。

  (二)用人单位及有关主管部门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创新创业人才,可实施期权、股权和企业年金等中长期激励方式。

  第十六条 其他综合服务

  特色人才可直接获得东莞市优才卡,根据有关规定,享受政务、商事、交通、就业、配偶安置、体育、旅游、科研、政策宣传、学习培训等多项优惠待遇或服务。

  

第三章 日常管理服务


  第十七条 特色人才采用认定,评定和市委、市政府“一事一议”确定等三种方式评选。

  特色人才认定是指有关部门依据《东莞市特色人才目录》中认定部分目录,按程序直接确认申请人的特色人才类别。

  特色人才评定是指有关部门依据《东莞市特色人才目录》中的评定部分目录,委托第三方机构聘请省内外相关专业领域的知名专家组建评委会,按程序通过专家评审确定申报人特色人才类别。

  特色人才认定、评定具体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细则。

  市委、市政府“一事一议”方式是指针对在《东莞市特色人才目录》外,具有特殊贡献的人才,由相应人才主管部门推荐,征求市人才办、市财政局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意见后,报市委、市政府确定特色人才类别。

  第十八条 特色人才目录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明确顶尖人才、国家、省和市级的荣誉、奖项和技术职务及称号的范围,为特色人才认定、评定提供标准和依据。

  第十九条 特色人才的认定、评定工作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领导,日常管理工作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具体业务工作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单位共同实施。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征求市委组织部、市发展改革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税务局等有关部门意见,核查申请人是否存在不宜纳入认定评定范围,或不宜给予补贴、补助、奖励或服务的情形。

  第二十条 市镇公安、教育、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根据职能负责具体落实服务对象的居留和出入境、落户、子女入学、体检、医疗、社保、知识产权等服务内容。

  第二十一条 对于条件成熟的园区、镇(街道)、大科学装置、重点研发平台、高校及科研院所和市其他重大项目,可结合实际制定不低于东莞市特色人才认定评定标准及具体操作细则,在限额内自主认定、评定特色人才。自主认定、评定结果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主管部门复核,核查是否存在不宜纳入认定、评定范围情形,经市政府审定后,纳入我市特色人才管理,予以享受特色人才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 特色人才服务管理期限为五年,在本办法实施期内,管理期满前6个月内,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受理办理换证申请。已在2022年以前认定、评定为东莞市特色人才的,应在换领新证后,按本办法管理和给予相关政策待遇,否则暂缓给予相关政策待遇。首次换领的新证管理期限届满,特色人才已超过相应类别年龄限制的,不作换证续期。在评审、评估、评奖中引用特色人才称谓时需注明入选年份,管理期限届满且没有续期的,不得继续引用。

  第二十三条 特色人才需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财政资金绩效评价、人才成果采集和宣传等有关工作,各园区、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分局负责收集特色人才年度工作情况及成果。

  第二十四条 特色人才在入选后达到高一级类别特色人才标准的,均可以申请高一级类别特色人才认定评定,经有关程序可确定为高一级类别特色人才。

  第二十五条 特色人才符合我市相同类型奖补政策的,按“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特色人才同时符合多个人才类别的,按照其最高人才类别享受优惠政策,但其自愿按照低人才类别申请的,不可以再按照原本可以申请达到的高人才层级再次申请;人才类别提升后,符合规定条件、标准的,按照“不重复得利”的原则调整相关人才优惠标准,对已享受的补贴、补助、奖励和服务项目,不作差额补偿。

  第二十六条 引才奖励

  对为我市引进特级人才、一类人才、二类人才、三类人才和四类人才的企业、非全额财政核拨的事业单位和各类依法在我市登记注册的组织,每引进1名特色人才,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每个单位每年最高可获100万元引才奖励。其中,2016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新引进的人才,按照特级人才50万元、一类人才20万元、二类人才10万元、三类人才5万元、四类人才2万元标准给予引才单位引才奖励。

  第二十七条 单位或申请人提供或填报虚假资料或信息,申请或获得特色人才认定评定或相关政策待遇的,自行为被作出处理之日起5年内不得享受我市的人才政策待遇。由受理审核部门驳回其申请或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撤销其资格,由政策待遇发放部门追回已享受的政策待遇,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在获认定、评定特色人才后,特色人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有关待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撤销其特色人才认定、评定结果:

  (一)在思想政治、道德品行、职业操守等方面存在不良记录,或存在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形。

  (二)在申报财政扶持资金、各类人才计划或科技项目,或在从事学术、科技等研究方面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三)存在刑事犯罪记录。

  (四)不在东莞工作。

  (五)申请人所在单位有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且申请人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的,或者担任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

  (六)其他不应当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有关待遇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在获认定、评定特色人才后,特色人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暂缓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有关待遇:

  (一)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二)涉嫌犯罪正在接受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

  (三)申请人所在单位存在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且申请人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的,或者担任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

  (四)其他应当暂缓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有关待遇的情形。

  如上述情形在本办法实施期届满前消除的,可继续申领相关待遇,可根据申请记录一次性补发有关待遇。如上述情形在政策实施期届满仍未消除的,将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有关待遇。

  第三十条 申请引才奖励的单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引才奖励:

  (一)在申报财政扶持资金、各类人才计划或科技项目,或在从事学术、科技等研究方面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二)存在刑事犯罪记录。

  (三)近3年内有被限制开展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单次罚款10万元(含)以上行政处罚,或一年内有三次(含)以上罚款1000元(含)以上行政处罚等违法记录的。

  (四)其他不应当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有关待遇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 申请引才奖励的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暂缓享受引才奖励:

  (一)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二)被有关部门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

  (三)存在被相关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失信记录的。

  (四)其他应当暂缓享受的有关待遇的情形。

  如上述情形在本办法实施期届满时仍未消除的,将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有关待遇。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公务员原则上不列入特色人才认定评定对象,有突出贡献者,经市政府同意后方可列入认定、评定对象。对在我市登记注册的大科学装置、重点研发平台、高校及科研院所和市其他重大项目,采用柔性方式引进全时在莞工作、符合三类人才(含)以上特色人才目录条件,并签订三年以上工作协议的紧缺急需人才,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主管部门审定后,可列入认定、评定对象。采用柔性方式引进全时在莞工作的人才是指人事(劳动)关系仍保留在原单位(市外),与原单位(市外)、我市用人单位签订三方协议,每年在我市用人单位工作时间达到9个月(其中特级人才6个月)以上(含)的人才。

  第三十三条 除市属事业单位及其人才的补贴和奖励由市财政全额承担,场租补贴由所属园区、镇(街道)全额承担外,本办法明确的所有相关补贴、奖励待遇,按属地原则,由市财政和特色人才所属园区、镇(街道)按照3:7[市财政30%,园区、镇(街道)财政70%]比例分担。鼓励园区、镇(街道)通过购买社会服务提供相应服务,提升人才服务质量。以特色人才缴纳个人所得税属地,或当前所在单位纳税属地,或在我市创办的单位属地(优先采用缴纳个税属地)确定特色人才属地。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特色人才创办企业是指由特色人才以自然人身份作为第一大股东开设企业,直接持股30%以上,企业实缴资本额200万元以上,且特色人才以自然人身份实缴资本60万元以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引才奖励是针对2016年1月1日(含当日)以后首次(以首次我市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个人所得税时间为准,优先采用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时间)来莞工作的特色人才。为做好政策衔接,本办法实施后认定、评定的第一批特色人才,在2019年10月1日(含当日)后所购商品住房,在符合本办法第八条有关购房补贴其余条件的前提下,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购房补贴。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止,有关政策待遇的首次申请需在2025年12月31日(含)前提出。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共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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