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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社会发展科技项目实施办法

发表于:2021-08-23 关注 

东莞市社会发展科技项目实施办法

东科〔20215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社会民生领域科技创新,助力我市社会民生科技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东莞市社会发展科技项目(以下简称“社发项目”)是指聚焦我市人口健康、资源环境、公共安全与应急管理、现代种植业和精准农业、绿色低碳、现代工程技术等社会民生领域科技创新需求,通过竞争择优支持组织开展联合攻关,加强社会民生类研究和共性关键技术研究,推动科技创新成果更好地惠及社会民生的科技计划项目。

  第三条  社发项目类别有重点项目和面上项目,重点项目主要支持围绕社会民生领域中的重点问题,针对具有一定研究基础的关键技术开展创新性研究,提升我市社会民生领域科技创新水平,单个项目资助额度原则上最高不超过20万元;面上项目仅立项不设资助经费,主要支持自主选题开展科学研究,培养科研人员独立承担科研项目、进行创新研究的能力,壮大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人才队伍。

  第四条  社发项目资助经费从市级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市科学技术局是社发项目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全流程管理,包括指南编制与发布、申请受理、审核立项、过程管理、结题验收、绩效评价、资金拨付和追回等。

  

第二章 申报要求


  第五条  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为在东莞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医疗卫生单位,在莞高等院校,或者是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机构。

  (二)申报单位应具有一定研发能力及技术优势,有完成项目实施的工作基础和保障能力,有健全的科研和财务管理制度,并有一定的资金投入能力。

  (三)项目负责人要求为申报单位在莞在职科研人员?且申请重点项目的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博士学位,申请面上项目的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四)申报重点项目单位,其新增自筹经费与市财政资助经费的比例要求不少于1汀,其中市财政全额供养单位原则上不强制项目配套资金,但要有合理资金预算。市政府另有文件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申报面上项目单位,原则上不强制配套资金,但要有合理资金预算。

  (六)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参与单位在申报项目时未被列入市科学技术局科研失信名录或与相关部门实施失信联合惩戒范围。

  (七)申报项目如涉及科研伦理与科技安全(如生物安全、信息安全等)相关问题,项目负责人在申请及执行过程中须严格遵守科研伦理和知情同意等问题的有关规定和要求;项目申报单位应严格审查、管理,并在项目申报时提供所在单位伦理委员会的审核证明。

  (八)项目申报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申报、评审、立项流程


  第六条  项目申报。市科学技术局发布项目申报通知,申报单位组织符合申报条件的科研人员登录东莞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填写项目申报书,并上传相关材料,经申报单位、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推荐至市科学技术局。

  第七条  组织评审。项目通过形式审查后,由市科学技术局组织或报送评审机构组织专家评审,确定拟立项名单,经征求部门意见、社会公示无异议、报市政府同意后给予立项支持。

  第八条  立项签约。市科学技术局下达项目立项文件后,承担单位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与市科学技术局签订项目任务书,明确项目研究内容、绩效目标等。项目任务书原则上要求与项目申报书保持一致。

  第九条  经费拨付。重点项目资助经费原则上采用分期拨付方式,首期拨付资助金额的70%,验收后再根据验收结论和项目总经费实际投入等情况拨付剩余资助经费,其中承担单位为市财政全额供养单位的采用一次性全额拨付方式。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条  项目期限。社发项目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

  (从项目签订任务书之日起计算)。经市科学技术局批准,最长可延期1年。

  第十一条  实施管理。项目实施过程以项目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承担单位和负责人应当按任务书约定的研究目标和内容,建立并落实科研日志管理制度、科技报告制度,据实记录科研项目研究方向和技术路线调整、人员变动、预算调整、资金使用、设备和耗材使用情况等内容,真实反映科研项目研究过程及资金开支情况。

  第十二条  项目变更。项目实施期内,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考核指标且符合原申报指南要求的前提下3项目承担单位可通过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向市科学技术局提出变更事项,并在变更发生日起1个月内进行备案。涉及变更项目执行期、项目合作单位、项目组前三名人员、项目总经费调整等可能影响项目实施的重大事项,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需要变更发生日起1个月内通过科技业务管理系统提出变更申请,经市科学技术局审核通过后才能变更。原则上项目负责人不能调整,项目主要成员变更要求依序递增,且在任务书终止日前3个月内不得申请变更。

  第十三条  项目终止

  (一)终止结题。因不可抗拒因素、客观原因或现有水平和条件限制等?致使项目不能继续实施或难以完成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的,由承担单位主动提出终止结题申请。

  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终止结题申请?由市科学技术局确定是否发出项目终止结题通知;需要专家作出专业判断的,由市科学技术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二方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意见,并根据评估意见判断是否同意其终止结题申请。对主动申请终止结题的重点项目,停拨后期资助经费?并按项目实际投入占任务书约定投入比例计算市财政资助额度,追回相应的市财政资助经费。

  (二)强制终止结题。项目承担单位出现重大变故或者项目技术开发、经费使用、科研信用、科研伦理等重大违规违法行为,导致项目无法进行或面临重大风险等原因需要被动终止结题的,可由市科学技术局终止项目实施,出具强制终止结题通知7停拨资助资金并追回已拨付经费。

  第十四条  社发项目产生的研究成果,包括经过科学研究取得的论文、专著、软件、标准、重要报告、专利、数据库、标本库及科研仪器设备等有价值的科学技术产出?在公开发表时,应当注明获得“东莞市社会发展科技项目(英文:DongguanScienceandTechnologyofSocialDevelopmentProgram)(项目立项编号)”资助或作有关说明。

  

第五章 验收与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到期后,项目负责人应当在任务书规定的执行期限届满后6个月内,在东莞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中提交完备的验收申请材料,包括研究总结报告、科技报告、项目经费决算表或审计报告、项目研究成果(论文、专利等)、项目变更审批表、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等。

  第十六条  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结题、不通过。

  (一)按期保质完成项目任务书约定的目标和任务,验收结论为通过。

  (二)因非不可抗拒因素未完成项目任务书约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验收结论为不通过。项目逾期半年未提交验收材料或逾期一年不配合验收工作的,提供的文件、资料、数据存在弄虚作假的,项目承担单位或人员存在严重失信行为并造成重大影响的,验收结论均按不通过处理。

  (三)因不可抗拒因素未完成项目任务书约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的,验收结论按结题处理。

  第十七条  项目验收后,市科学技术局将根据验收结论和经费投入等情况,拨付或追回相应的市财政资助经费:

  (一)验收通过的重点项目,其结余市财政经费可由承担单位统筹直接安排用于支持该项目后续有关科研活动。

  (二)验收结题的重点项目,停止拨付余下资助经费,并按项目实际投入占任务书约定投入的比例计算市财政资助额度,追回超出的市财政经费。

  (三)验收不通过的重点项目,停止拨付余下资助经费,追回已拨付市财政资助经费,并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诚信记录,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阶段性或永久取消项目申报资格等处理措施。

  第十八条  对上年度(自项目申报日期开始往前计算)出现验收结题或不通过数占其当年立项总数超过40%(含)的单位,核减其申报当年度40%的社发项目申报指标(重点项目和面上项目分开核算)。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九条  社发项目的管理、经费使用和绩效评价应接受市科学技术局、财政局和审计局的检查、监督。项目承担单位和负责人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  社发项目组织实施和管理环节中,各责任主体需签订诚信承诺书,承诺尊重科研规律、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承诺数据材料真实、经费使用合规、评估评价客观,明确违背承诺的处理规则,并按有关科研诚信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局可委托项目专业管理机构或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在项目实施期内进行项目管理、绩效评价等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科研项目资金在使用和管理过程中或第三方中介机构在开展财务审计、项目申报咨询等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可向市科学技术局实名检举和举报。

  第二十二条  社发项目不受《关于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的若干规定》约束。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东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修订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2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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